关于向社会公开选聘公共资源交易 社会监督员的函
关于向社会公开选聘公共资源交易
社会监督员的函
市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各县、区(柳东新区、北部生态新区)政管办,各有关单位:
我市自2015年建立公共资源交易社会监督机制以来,有效规范了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行为,社会监督工作开展扎实顺利,社会效益不断显现。今年6月,第三期社会监督员聘用期将至,为持续发挥社会监督对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各方主体行为的作用,稳固监督成果,拟进行社会监督员换届工作,将继续在全市范围内选聘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社会监督员(以下简称“社会监督员”),具体事宜如下:
一、选聘范围
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检司法人员、企事业单位人员、社会团体人员、新闻工作者、学者,以及关心我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社会各界人士。
二、选聘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服从组织领导;
(二)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廉洁自律,客观公正,无不良社会记录,热心社会监督工作;
(三)愿意履行社会监督员职责,有较强事业心和社会责任感,敢于发表意见;
(四)熟悉公共资源交易相关法律法规,具有一定的专业技术水平,有较强的分析、写作和口头表达能力;
(五)具备一定的工程建设、政府采购、土地出让、产权交易等公共资源交易的业务水平,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知识;
(六)身体健康,有参加社会监督活动的时间和精力,能适应公共资源交易监督工作的需要,年龄原则在22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三、选聘程序
采取个人自荐报名和单位、组织推荐相结合的办法。申请人经审核、培训考核通过后,由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柳州市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管办”)颁发聘书,并向社会公布名单。社会监督员聘期每届二年,原则上连续聘任不得超过两个聘期。
四、工作职责
(一)通过明察暗访等监督渠道,监督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服务质量、工作效率和工作作风;
(二)接受监管部门邀请,对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前期调研、资格预审、开标、评标、验收、考察等活动进行现场监督,独立负责的提出监督意见。社会监督员应将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的监督意见记录在监督日志中,并及时反馈至市政管办;
(三)根据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需要或社会监督员的提请,参加开标、评标(审)活动或对项目的整个交易过程进行跟踪监督。对代理机构、招标采购单位、评标委员会、监管部门等公共资源交易各方主体在项目操作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行为,记录在监督日志中并及时反馈至市政管办;
(四)协助监管部门对违反公共资源交易政策事件或相关投诉事项的查处;
(五)协助监管部门对评委的评标(审)行为给予考评;
(六)反映、转递社会公众对部门、行业及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发生损害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问题的检举、投诉;
(七)向市委、市政府及相关监管部门提出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的意见、建议;
(八)积极宣传公共资源交易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
(九)积极参加市政管办组织的研讨会议、调研活动、学习培训等;
(十)保守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掌握的工作秘密;
(十一)廉洁奉公,依法办事,不得违反规定收受公共资源交易当事人的财务或其他好处;
(十二)不得以社会监督员名义参与有损公共资源交易工作形象的活动。
五、注意事项
(一)报名时间:2021年5月12至2021年5月24日。
(二)报名流程:见附件1。
(三)提交材料:《公共资源交易社会监督员推荐表》(见附件2)、身份证、学历学位证、执业资格证、专业技术职称证、自荐信或推荐材料(以上材料核验原件,提交复印件1份)。
(四)电子邮箱:ggzyjyjgb@163.com。
(五)报名地点:柳州市文昌路66号文昌综合楼西裙楼柳州市政务服务中心101室。
(六)各县、区(柳东新区、北部生态新区)政管办负责将通知转发至各县、区(柳东新区、北部生态新区)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监督管理部门。
(七)联系人:王毅力,联系电话:0772-2629024。
附件:1.公共资源交易社会监督员报名流程
2.公共资源交易社会监督员推荐表
3.《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社会监督员工作制度》(柳政管字〔2017〕19号)
4.《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社会监督员工作考评办法》(柳政管字〔2017〕20号)
5.《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社会监督员工作考评细则》(柳政管发〔2020〕2号)
柳州市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公室
2021年5月10日
附件1:
公共资源交易社会监督员报名流程
附件2:
公共资源交易社会监督员推荐表
姓 名 | 性别 | 出生 日期 | 相 片 | |||||||
工作 单位 | ||||||||||
身份证 号码 | ||||||||||
手机号码 | 办公电话 | |||||||||
参加工作时间 | 健康状况 | |||||||||
毕业院校 | 毕业时间 | |||||||||
所学专业 | 专业技术 职称 | |||||||||
现从事何工作 | 从事本岗位工作年限 | |||||||||
是否熟悉公共资源交易 相关法律法规 | ||||||||||
工 作 简 历 | 起止时间 | 工作单位 | 从事何 工作 | 职务 | ||||||
个人主 要工作 成果 | ||||||||||
近两年 年度考 核情况 | ||||||||||
奖惩 情况 | ||||||||||
单位 推荐 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政务服 务监督 管理部 门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附件3:
柳州市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公室文件
柳政管字〔2017〕19号
关于印发《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社会监督员工作制度》的通知
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各有关单位:
现将新修订的《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社会监督员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柳州市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公室
2017年6月26日
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社会监督员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公共资源交易行为,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监督体系,充分发挥社会监督对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各方主体行为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广西公共资源交易社会监督员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在柳州市内公共资源交易社会监督员(以下简称“社会监督员”)的选聘、解聘、管理,组织开展公共资源交易监督工作,适用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社会监督员是指接受柳州市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管办”)聘请,在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从事监督检查、反映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的人员。
第三条社会监督员的监督范围主要是对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招标人、投标人、代理机构、评标(审)专家等各方主体进行监督,并针对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活动(含事前、事中、事后)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社会监督员的监督工作必须坚持依法监督、实事求是的原则,遵守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监管工作的程序、规定和纪律要求。
第五条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有关各方主体对社会监督员的监督工作应予以配合。
第二章 社会监督员的选聘、聘期及解聘
第六条社会监督员由市政管办从市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检司法人员、社会团体人员、新闻工作者、学者、企事业单位人员以及关心我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社会各界人士中聘请。
第七条社会监督员的聘任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服从组织领导;
(二)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廉洁自律,客观公正,无不良社会记录,热心社会监督工作;
(三)愿意履行社会监督员职责,有较强事业心和社会责任感,敢于发表意见;
(四)熟悉公共资源交易相关法律法规,具有一定的专业技术水平,有较强的分析、写作和口头表达能力;
(五)具备一定的工程建设、政府采购、土地出让、产权交易等公共资源交易的业务水平,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知识;
(六)身体健康,有参加社会监督活动的时间和精力,能适应公共资源交易监督工作的需要,年龄原则在22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第八条社会监督员的聘任程序:
(一)市政管办向社会发出选聘公告,符合条件的社会监督员申请人可通过单位(组织)推荐或个人自荐等形式,向市政管办提出申请,填写《公共资源交易社会监督员推荐表》,同时提交身份证件、学历学位、执业资格、专业技术职称等证书;
(二)市政管办组织人员对申报人员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并通过面试、谈话、走访和征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等形式,确定社会监督员初步候选人,并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确定为社会监督员候选人;
(三)市政管办组织社会监督员候选人进行集中培训,重点学习公共资源交易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及社会监督员如何履行职责、开展监督工作等内容;
(四)社会监督员经培训合格予以聘任,并向社会公布名单;市政管办颁发《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社会监督员聘书》、《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社会监督员证》和发放《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社会监督员工作手册》;
(五)社会监督员在行使监督职责期间劳务报酬由市政管办承担。
第九条社会监督员的聘期及解聘:
(一)社会监督员聘期为两年,期满后根据社会监督员聘期表现及意愿可以续聘一个聘期,但连续聘任不得超过两个聘期;
(二)社会监督员在聘期内不按规定履行监督职责的,由市政管办取消其社会监督员资格,收回社会监督员证书。有工作单位的,书面通知其所在单位,无工作单位的,书面通知其本人;
(三)社会监督员由于某种原因主动要求解聘或有其它特殊情况不适合继续担任社会监督员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市政管办研究同意后予以解聘,收回社会监督员证书。有工作单位的,书面通知其所在单位,无工作单位的,书面通知其本人。
第三章 社会监督员的责权划分
第十条社会监督员的主要责任:
(一)通过明察暗访等监督渠道,监督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服务质量、工作效率和工作作风。
(二)接受行政监管部门邀请,对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前期调研、资格预审、开标、评标、验收、考察等活动进行现场监督,独立负责地提出监督意见。社会监督员应将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的监督意见及时向市政管办反馈。
(三)根据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需要或社会监督员的提请,参加开标、评标(审)活动或对项目的整个交易过程进行跟踪监督。对代理机构、招标采购单位、评标(审)委员会、监管部门等公共资源交易各方主体在项目操作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行为的,及时反馈至市政管办,并记录在监督意见中。不规范行为包括:
1.招标采购文件设置有明显倾向性条款;
2.开标未按规定时间、地点程序进行;
3.唱标未按标书内容进行;
4.评标未按招标文件和载明的评标办法进行;
5.评委不遵守评标纪律;
6.评委发表带有明显倾向性的意见;
7.评委的打分带有明显倾向性;
8.评委擅自离开评标(审)现场,单独与外界联系,可能造成评标(审)情况泄密;
9.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业主单位代表、投标人或监管部门有非法干预评委正常评审的行为;
10.其他可能影响公平、公正、公开的行为。
(四)协助监管部门对违反公共资源交易政策事件或相关投诉事项的查处。
(五)协助监管部门对评委的评标(审)行为给予考评。
(六)反映、转递社会公众对部门、行业及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发生损害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问题的检举、投诉。
(七)向市委、市政府及相关监管部门提出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的意见、建议。
(八)积极宣传公共资源交易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
(九)积极参加市政管办组织的各项研讨会议、调研活动等。
(十)完成市市政管办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社会监督员的权利:
(一)对公共资源交易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知情权;
(二)接受市监管部门邀请,参加或列席有关公共资源交易工作会议,了解公共资源交易工作安排和部署,参加公共资源交易业务知识的学习、研讨和交流活动;
(三)在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包括:事前、事中、事后)进行监督时,享有规定的检查权、调查权和建议权;
(四)发现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可提请现场监管部门责成相关交易主体暂停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并协助行政监管部门予以调查处理;
(五)可通过电话、信函、电子邮件或当面向市政管办反馈本人和社会各界对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意见、建议;
(六)有权了解所提意见、建议的处理结果;
(七)有权对评委的业务水平、工作能力、职业道德等进行评价;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章 社会监督员的工作机制及纪律
第十二条社会监督员的工作机制:
(一)市政管办具体负责建立、维护社会监督员库,接收、保管社会监督员提交的书面监督意见和其他材料,听取社会监督员的意见和建议,并协助社会监督员做好监督工作。
(二)社会监督员以明查方式履行职责时,应当出示《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社会监督员证》以表明身份;以暗访的方式进行监督检查时,对存在问题的公共资源交易主体和具体事项应详实记录,以便核查。
(三)社会监督员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和违法违纪行为,可以提出口头意见和建议,也可以向市政管办提出书面监督意见;市政管办对社会监督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做好登记、衔接、解释等工作,认真进行调查研究和处理,并及时将结果向社会监督员反馈。
(四)市政管办定期对社会监督员的书面监督意见进行汇总、统计、分析,找出项目操作过程中的不规范环节,制定相应措施,并定期发布督查通报或监督意见分析报告。
(五)市政管办定期召开社会监督员工作会议,向社会监督员通报我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情况,组织社会监督员开展座谈,交流监督工作的经验体会以及听取对我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六)市政管办负责建立社会监督员考核评价体系,对恪尽职守、坚持原则的社会监督员予以表彰和奖励,对不能正确履行监督职责的给予解聘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三条社会监督员的工作纪律:
(一)服从市政管办的监督工作安排,遵守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工作的程序、规定和纪律要求。
(二)主动回避与本人或本人单位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公平工作的监督工作,如受到邀请,应主动说明情况,提出回避;
(三)在监督过程中,不得干预评委正常评标(审)行为,不得发表与监督职责无关的言论;
(四)保守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相关工作秘密;
(五)不以社会监督员的身份谋求个人私利或为本单位谋求非法利益,对滥用权利引发的法律责任,由个人自行承担;
(六)遵守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相关管理规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本制度由市政管办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政府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柳州市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公室 2017年6月26日印发
(网络传输)
附件4:
柳州市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公室文件
柳政管字〔2017〕20号
关于印发《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社会监督员工作考评办法》的通知
各公共资源交易社会监督员:
现将新修订的《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社会监督员工作考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柳州市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公室
2017年6月26日
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社会监督员工作考评办法
根据《广西公共资源交易社会监督员管理暂行办法》、《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社会监督员工作制度》,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评对象
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社会监督员(以下简称“社会监督员”)。
二、考评方法
柳州市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管办”)每年年末按考评内容,对选聘的社会监督员进行综合评定。对年内工作优秀的社会监督员予以表彰,优秀社会监督员评选比例为总人数的30%;对年内违反社会监督员工作纪律的,视情节予以撤销聘用资格。
三、考评内容
(一)社会监督员开展监督工作出现下列情形的,年末考评视情节予以撤销聘用资格:
1.不服从管理,不遵守社会监督员工作制度以及公共资源交易的工作程序和规定的;
2.无故不参加市政管办组织的各项研讨会议、业务培训、调研活动的;
3.有事无法参加培训、会议、监督工作等,而又未提前请假的;
4.在监督工作中无故迟到或早退累计3次(含3次)以上的;
5.因严重疾病、身体长期患病无法正常担任社会监督员工作的。
(二)社会监督员严格按照《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社会监督员工作制度》完成本职工作的同时,还积极开展下列工作的,予以奖优加分:
1.积极向市委、市政府及相关监管部门提出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的意见、建议;
2.积极报送信息,单条信息被采用并在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
3.反映、转递社会公众对部门、行业及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发生损害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问题的检举、投诉;
4.遇重大突发事件,及时发现上报,受到有关部门肯定;
5.在自治区级以上新闻媒体、刊物上发表与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有关的新闻稿件、调研报告、学术论文等。
政府信息公开选项:依申请公开
柳州市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公室 2017年6月26日印发
(网络传输)
附件5:
柳州市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公室文件
柳政管发〔2020〕2号
关于印发《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社会监督员
工作考评细则》的通知
各公共资源交易社会监督员:
现将新修订的《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社会监督员工作考评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柳州市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公室
2020年2月26日
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社会监督员工作考评细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社会监督活动,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社会监督员(以下简称“社会监督员”)履职管理,根据《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社会监督员工作制度》(柳政管字〔2017〕19号)、《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社会监督员工作考评办法》(柳政管字〔2017〕20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考评细则。
第二条以“客观、公正、适用”为原则,按照“一期一评”的评价方式,由柳州市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管办”),对社会监督员的履职情况进行综合动态考评,并对考评结果进行运用。
第三条本考评细则是对《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社会监督员工作考评办法》的细化和补充。“一期一评”是指每期社会监督活动结束后,对社会监督员在监督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过程中的工作情况进行考评。
第四条 社会监督员在监督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形,予以扣分:
1.长时间使用手机,包括打电话、看视频、聊天等;
2.无故长时间离岗,或在没有完成监督任务情况下擅自离开;
3.对开评标过程中发生的明显违规事项视而不见,不严格履行监督职责;
4.无故迟到15分钟以上;
5.监督过程中睡觉;
6.监督过程中长时间处理与监督工作无关的事宜;
7.着装过于随意;
8.对所监督内容不了解、不熟悉;
9.《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社会监督员工作日志》填写马虎,应付了事;
10.其他不符合社会监督活动要求的情形。
第五条 社会监督员积极参加监督活动,并向市政管办提出意见建议,予以采纳的,可获奖优加分。
第六条 “一期一评”得分按加、扣分累计,在聘期内持续累加,考评结果的运用主要有以下方面:
(一)加分情形
1.累计得分20分(含以上)时,增加社会监督活动安排频次;
2.期满累计得分30分(含以上),可参与优秀社会监督员评选;
3.期满累计得分40分(含以上),优先续聘为下一届社会监督员。
(二)扣分情形
1.出现扣分项,由市政管办将情况通报个人,视情况组织约谈;
2.累计得分-20分,暂停安排社会监督活动半年;
3.累计得分-40分,暂停安排社会监督活动一年;
4.累计得分-60分,下一聘期不再续聘。
第七条 本考评细则由市政管办根据运行情况进行修订,并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考评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一期一评”考评标准
附件:
“一期一评”考评标准
考评内容 | 评分标准 | |
扣分 | 长时间使用手机,包括打电话、看视频、聊天等 | -20 |
无故长时间离岗,或在没有完成监督任务情况下擅自离开 | -20 | |
对开评标过程中发生的明显违规事项视而不见,不严格履行监督职责 | -20 | |
无故迟到15分钟以上 | -10 | |
监督过程中睡觉 | -10 | |
监督过程中长时间处理与监督工作无关的事宜 | -10 | |
着装过于随意 | -10 | |
对所监督内容不了解、不熟悉 | -10 | |
《工作日志》填写马虎,应付了事 | -10 | |
其他不符合社会监督活动要求的情形 | -10 | |
加分 | 积极参加市政管办组织的各项研讨会议、业务培训、调研活动 | +10 |
向市政管办提出合理的意见建议,并被采纳的 | +10 | |
向市政管办提出合理的意见建议,并被转办的 | +10 | |
其他促进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规范的情形 | +10 |
政府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柳州市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公室 2020年2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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