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编制了《柳州市行政审批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
一、柳州市行政审批局业务咨询电话
行政审批局诉求反映电话:0772-2620002
投资项目审批科:0772-2625977
市场服务审批科:0772-2626073、2626032
食药卫建审批科:0772-2635383
安全质量审批科:0772-2629042
基建项目审批科:0772-2625772
市政公用审批科:0772-2629022
环保城管审批科:0772-2618257
交通运输审批科:0772-2997051
社会事务审批科:0772-2997591
涉农事务审批科:0772-2629390
政府信息公开:0772-2626701
二、编排体系
柳州市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按照分类导航区、检索区和内容显示区编排设计。分类导航区包括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法定主动公开内容、政府信息公开年报、依申请公开等栏目,其中法定主动公开内容栏目有负责人信息、机构职能、政策文件、数据发布、人事信息、规划计划、财政信息、政府采购、权责清单、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等。检索区提供关键字提供关键字、标题、发文机关、发文字号、作者、时间等查询方式;内容显示区根据信息基本属性显示信息标题、信息来源、发布日期、发文字号、效力状态、正文等内容。
三、主动公开
(一)主动公开范围
本机关依照《条例》第三章以及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向社会主动公开涉及公众切身利益、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并按照上级行政机关的部署,结合本市实际不断增加主动公开的内容。
(二)公开形式
本机关政府信息除采取网上公开外,还采用以下辅助方式主动公开:
1.官方网站,网址: http://wsbs.liuzhou.gov.cn/
2.微信公众号:柳州市政务服务中心
(三)公开时限
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一)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柳州市行政审批局
办公地址:柳州市龙湖路13号市民服务中心
邮政编码:545006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 9:00-12:00,下午13:00-16:30(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传真电话:0772-2660363
咨询电话:0772-2626701
(二)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柳州市行政审批局
办公地址:柳州市龙湖路13号市民服务中心9楼
四、依申请公开
除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或本机关设立的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见本《指南》第二条),负责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申请公开柳州市人民政府或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的政府信息。
(一)提出申请
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书面填写《柳州市行政审批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在现场领取,也可在本机关网站下载电子版,复制有效。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1.当面提交
申请人通过受理机构当面提交申请,地址:柳州市龙湖路13号市民服务中心1楼3号公用事业服务厅116办公室,工作时间:9:00-12:00,13:00-16:30(节假日除外);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本机关代为填写《申请表》。
2.邮政寄送
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提出申请的,并在信封明显处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邮寄地址:柳州市龙湖路13号市民服务中心9楼,邮编:545006。
本机关不受理通过电话、短消息等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二)确认申请时间
1.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三)申请处理
本机关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将根据《条例》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人所提申请内容不明确或者申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3.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4.依据《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5.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6.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7.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8.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9.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10.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予以公开。
11.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12.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四)申请的答复
本机关自收到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或者其他机关的,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办理期限内。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本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五)收费标准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本机关遵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桂数函〔2021〕42号)的要求执行。
五、不予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三)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四)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六、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诉和举报,也可以在接到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文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南宁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七、其他说明
依据“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原则,属于其他行政机关制作的信息,请直接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编制了《柳州市行政审批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
一、柳州市行政审批局业务咨询电话
行政审批局诉求反映电话:0772-2620002
投资项目审批科:0772-2625977
市场服务审批科:0772-2626073、2626032
食药卫建审批科:0772-2635383
安全质量审批科:0772-2629042
基建项目审批科:0772-2625772
市政公用审批科:0772-2629022
环保城管审批科:0772-2618257
交通运输审批科:0772-2997051
社会事务审批科:0772-2997591
涉农事务审批科:0772-2629390
政府信息公开:0772-2626701
二、编排体系
柳州市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按照分类导航区、检索区和内容显示区编排设计。分类导航区包括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法定主动公开内容、政府信息公开年报、依申请公开等栏目,其中法定主动公开内容栏目有负责人信息、机构职能、政策文件、数据发布、人事信息、规划计划、财政信息、政府采购、权责清单、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等。检索区提供关键字提供关键字、标题、发文机关、发文字号、作者、时间等查询方式;内容显示区根据信息基本属性显示信息标题、信息来源、发布日期、发文字号、效力状态、正文等内容。
三、主动公开
(一)主动公开范围
本机关依照《条例》第三章以及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向社会主动公开涉及公众切身利益、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并按照上级行政机关的部署,结合本市实际不断增加主动公开的内容。
(二)公开形式
本机关政府信息除采取网上公开外,还采用以下辅助方式主动公开:
1.官方网站,网址: http://wsbs.liuzhou.gov.cn/
2.微信公众号:柳州市政务服务中心
(三)公开时限
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一)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柳州市行政审批局
办公地址:柳州市龙湖路13号市民服务中心
邮政编码:545006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 9:00-12:00,下午13:00-16:30(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传真电话:0772-2660363
咨询电话:0772-2626701
(二)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柳州市行政审批局
办公地址:柳州市龙湖路13号市民服务中心9楼
四、依申请公开
除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或本机关设立的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见本《指南》第二条),负责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申请公开柳州市人民政府或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的政府信息。
(一)提出申请
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书面填写《柳州市行政审批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在现场领取,也可在本机关网站下载电子版,复制有效。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1.当面提交
申请人通过受理机构当面提交申请,地址:柳州市龙湖路13号市民服务中心1楼3号公用事业服务厅116办公室,工作时间:9:00-12:00,13:00-16:30(节假日除外);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本机关代为填写《申请表》。
2.邮政寄送
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提出申请的,并在信封明显处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邮寄地址:柳州市龙湖路13号市民服务中心9楼,邮编:545006。
本机关不受理通过电话、短消息等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二)确认申请时间
1.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三)申请处理
本机关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将根据《条例》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人所提申请内容不明确或者申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3.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4.依据《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5.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6.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7.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8.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9.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10.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予以公开。
11.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12.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四)申请的答复
本机关自收到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或者其他机关的,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办理期限内。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本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五)收费标准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本机关遵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桂数函〔2021〕42号)的要求执行。
五、不予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三)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四)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六、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诉和举报,也可以在接到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文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南宁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七、其他说明
依据“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原则,属于其他行政机关制作的信息,请直接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