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行政审批局“办证知识库”

来源: 柳州市行政审批局  |   发布日期: 2022-09-29 14:17   

      

    为方便广大企业和群众办事,我局将日常咨询量较大的行政许可事项梳理出一批业务办理问题和解答,形成“办证知识库”,供社会公众查阅。“办证知识库”共有10个类别,分别是:安全质量、环保城管、基建项目、交通运输、社会事务、涉农事务、食药卫健、市场服务、市政公用、投资项目。“办证知识库”内容将根据最新的法律法规等规定进行动态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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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行政审批局安全质量审批类“办证知识库”
事项名称问题回答
危险化学品(含仓储经营)经营许可问题1:加油站经营方式属于什么方式?答:
1.不带有储存设施经营(无仓库):指除批发(或零售)经营店面外不设有危险化学品仓库或储存设施的经营行为;
2.不带有储存设施经营(有自备仓库):指除批发(或零售)经营店面外,自备有危险化学品库房但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经营行为;
3.不带有储存设施经营(有租赁仓库):指除批发(或零售)经营店面外,无自备库房但租赁有危险化学品库房的经营行为。
加油站经营方式属于第二种不带有储存设施经营。
问题2:企业有名称预核准去申请许可证如何出证?答:一、新成立的企业持市场监管部门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向应急管理部门申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应急管理部门同意许可后,可先给企业颁发《准予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决定通知书》,让企业凭该通知书到市场监管部门申领营业执照。
二、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后(同时产生了企业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应急管理部门再补制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发证时间为准予许可决定的时间。
问题3:票面经营危险化学品中既有剧毒和易制爆的危险化学品,又有一般危险化学品,请问如何申请?答:市审批局只负责其中的剧毒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行政许可,一般危险化学品可以向所在城区(县)发证机关申请。
问题4:票面经营的成品油可以向市审批局申请经营许可吗?票面经营的成品油属于一般危险化学品,企业可以咨询一下所在城区(县)发证机关。
问题5: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需要办理经营许可证吗?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需要办理。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问题1:企业如果要扩大产能,需要怎么做?企业需要向市审批局申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新办问题2:新建化工企业必须要进化工园区吗?新建化工企业必须要进化工园区(配套项目的除外),且化工园区风险等级不为A、B类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核发-新办问题1:新办烟花爆竹经营需要怎么申请?目前柳州经营(批发)的店面已经满了,不能再办理批发,只能办理零售,零售方面可以咨询所在城区(县)发证机关
特种作业操作证的考核、发证、复审--复审问题1.问:特种作业操作证证件到期需要培训吗?培训咨询电话?答:需要。具体如何培训请咨询市应急局,联系电话07722850142。
特种作业操作证的考核、发证、复审--发证问题2.问:申请办理特种作业操作证需要考试吗?答:需要经过考核机关组织的考试合格。
柳州市行政审批局环保城管审批类“办证知识库”
事项名称问题回答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问题1:试生产阶段能否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回答1:根据《关于修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部分条款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第65号)规定,试生产前企业可以申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企业只需制定试运行计划,备齐其他申请材料,即可申请。
问题2: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分为几种?回答2:根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按照经营方式,分为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和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领取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可以从事各类别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只能从事机动车维修活动中产生的废矿物油和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镉镍电池的危险废物收集经营活动。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变更问题1:什么情况下需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变更?回答1:《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国务院令第408号公布,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十一条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变更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住所的,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变更手续。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延续问题1:有效期届满前多久可以申请续证?回答1:根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国务院令第408号公布,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十三条 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继续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应当于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注销问题1: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终止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怎么申请注销?回答1:根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国务院令第408号公布,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十四条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终止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应当对经营设施、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对未处置的危险废物作出妥善处理。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在采取前款规定措施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注销申请,由原发证机关进行现场核查合格后注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资格审批问题1:什么情况下需重新申请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回答1:(一)增加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类别的;
(二)新建处理设施的;
(三)改建、扩建原有处理设施的;
(四)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超过资格证书确定的处理能力20%以上的。
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核问题1:哪些项目可以不编制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回答1:设置入河排污口对水功能区影响明显轻微的,经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可以不编制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只提交设置入河排污口对水功能区影响的简要分析材料。
辐射安全许可(核发)问题1:有新增的放射源或者射线装置,是重新核发还是办理变更?回答1: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条的规定,有新增的放射源或者射线装置的单位应重新申领辐射安全许可证。
辐射安全许可(变更)问题1:有新增的放射源或者射线装置是重新核发还是办理变更?回答1: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条的规定,有新增的放射源或者射线装置的单位应重新申领辐射安全许可证。
辐射安全许可(延续)问题1:辐射安全许可证到期后,怎么续证?回答1: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持证单位应当于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辐射安全许可(注销)问题1:持证单位全部终止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活动的,需要办理什么手续?回答1: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持证单位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注销许可证申请,由原发证机关核查合格后,予以注销许可证。
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闲置审批问题1:申报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闲置审批注意事项?回答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场所或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必需经水路运输医疗废物审批问题1:同时有陆路和水路运输条件的可以采用水路运输吗?回答1:《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有陆路通道的,禁止通过水路运输医疗废物;没有陆路通道必需经水路运输医疗废物的,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严格的环境保护措施后,方可通过水路运输。
贮存危险废物超过一年的批准问题1: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贮存危险废物超过一年后该怎么办?回答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 规定:
  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贮存危险废物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应当报经颁发许可证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夜间建筑施工许可问题1:“夜间”指的是什么时段?回答1:夜间,是指晚上十点至次日早晨六点之间的期间,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另行规定本行政区域夜间的起止时间,夜间时段长度为八小时;
问题2: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夜间建筑施工许可。回答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取得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的证明,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
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问题1:无规划许可的项目可否办理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回答1:无规划许可的项目不能办理理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砍伐城市树木审批问题1:个人庭院种植的树木因建设需要砍伐,应当报审批部门申请砍伐城市树木审批吗?回答1: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城市内种植的树木,不论其是否享有所有权,均不得擅自砍伐或者移植。因建设或者其他活动确需砍伐或者移植的,必须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问题2:无规划许可是否能办理砍伐城市树木审批?回答2:如果申请的树木属于危树,存在安全隐患,严重影响居民生活,可以在无规划许可的情况下办理砍伐城市树木审批。
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审批问题1:家里面施工需堆放物料、废弃物,可否办理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审批?回答1: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第二十一条:禁止在城市绿地内堆放物体、排放污水或者倾倒废弃物,因此家里面施工需堆放物料、废弃物,不能办理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审批。
迁移古树名木审批问题1:什么是古树名木?回答1: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一百年以上的树木。本条例所称名木,是指具有重要历史、文化、景观、科研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
问题2:古树名木如何分级?回答2: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十二条,古树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分级保护:(一)树龄在一千年以上的古树,实行特级保护;(二)树龄在五百年以上不满一千年的古树,实行一级保护;(三)树龄在三百年以上不满五百年的古树,实行二级保护;(四)树龄在一百年以上不满三百年的古树,实行三级保护。
问题3:古树名木如何鉴定?回答3: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十三条:古树名木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鉴定,并将鉴定结果予以公示。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古树名木的鉴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古树名木鉴定结果的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提出。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可以重新组织鉴定。
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建设、设置广告、举办大型游乐活动以及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活动许可问题1: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置、张贴商业广告指的是什么?回答1:是指在风景名胜区内对外公开发布的广告,以及景区所辖单位(部门)、个体工商户对外发布的直接或间接地介绍本地旅游产品或旅游服务的广告,包括利用平面媒体、影视媒体、网络媒体、户外媒体、印刷品、指示标牌等媒介发布的广告。
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环卫设施许可问题1:拆迁环境卫生设施前,需要做什么?回答1:因建设需要拆迁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由建设单位按照先建后拆、拆一还一的原则,重建环境卫生设施。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问题1:建筑物楼顶能申请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吗?回答1:需看经规划部门审批后的建筑外立面总平图纸。若图纸上经审批预留有广告牌位的,可持图纸及申请材料到场申请。
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问题1:如何申请在市中心摆放舞台做促销宣传活动?回答1:目前是不允许占用城市道路开展各类促销活动,设置、堆放用于商品经营、商品宣传活动的舞台、气拱门、气模帐篷、气柱、气模人等各类物品。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倾倒)问题1:建设项目如规划图纸未得,能否先行办理?回答1:可提供建设单位申请报告、中标通知书、工程预算清单等先行办理。
问题2:如遇工程项目因设计变更,可否增减处置方量?回答2:可以,但须在工程尚未完工前及时申请变更。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回填)问题1:办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回填)有什么注意事项?回答1:1、处置方必须是办理过《柳州市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且正在处置过程中;
2、只对建设工程类项目办理建筑垃圾回填。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消纳)问题1:办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消纳)有什么注意事项?回答1:如果消纳场占用农用地或林地等,虽然办理了《柳州市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消纳)》,依据法律、法规还必须到国土或林业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运输)问题1:办理柳州市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及运输车辆核准需要什么条件?回答1:依据2004年10月15日建设部令135号,2004年12月1日实施的《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第四项及2021年2月26日柳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柳州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六条及十二条建筑垃圾的运输实行许可制度,柳州市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及运输车辆核准申请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提交书面申请报告;
(二)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运输车辆具备道路运输经营资格以及行驶证;
(三)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保养、行政管理、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等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四)核验相关材料:
1.交验企业《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原件。
2.交验企业《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原件。
3.交验《车辆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原件。
4.有关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的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的证明材料。
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问题1:取得营业执照之后,能否办理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回答1:不能,需参加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招投标,中标人凭中标通知书或与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签订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置经营协议办理许可证。
建设项目(非辐射类)环境影响报告书(含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问题1:如何判定项目属于编制报告表还是报告书?回答1: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信息项目投资备案证明及《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名录》明确行业类别,之后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判定项目》是编制报告表还是报告书。
建设项目(非辐射类)环境影响报告表(含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问题1:如何判定项目属于编制报告表还是报告书?回答1: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信息项目投资备案证明及《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名录》明确行业类别,之后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判定项目》是编制报告表还是报告书。
建设项目(非辐射类)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重新审核问题1:如何判定建设项目属于重新审核的依据?回答1: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起实施)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二、涉及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印发《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20〕688号)中的内容以及生态部所发布的相关规定。
建设项目(辐射类)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问题1:如何区分建设项目(辐射类)环境影响?回答1:按照生态环境部最新发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及《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修正)中五十核与辐射属于辐射类,其他属于非辐射类。
建设项目(辐射类)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重新审核问题1:如何判定建设项目属于重新审核的依据?回答1: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起实施)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二、涉及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印发《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20〕688号)中的内容以及生态部所发布的相关规定。
《排污许可证》核发
问题1:哪些单位需要申请排污许可证?回答1:根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的规定:环境保护部依法制定并公布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明确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范围和申领时限。
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未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排污单位,暂不需申请排污许可证。
《排污许可证》变更(非正本载明基本信息变更)问题1:哪些单位需要变更排污许可证申请?回答1:《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三条 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下列与排污单位有关的事项发生变化的,排污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核发环保部门提出变更排污许可证的申请:
(一)排污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等正本中载明的基本信息发生变更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
(二)因排污单位原因许可事项发生变更之日前三十个工作日内;
(三)排污单位在原场址内实施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当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在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后,排污行为发生变更之日前三十个工作日内;
  (四)新制修订的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前三十个工作日内;
(五)依法分解落实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发生变化后三十个工作日内;
(六)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限期达标规划实施前三十个工作日内;
(七)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实施后三十个工作日内;
(八)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进行变更的其他情形。
发生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情形,且通过污染物排放等量或者减量替代削减获得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在排污单位提交变更排污许可申请前,出让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应当完成排污许可证变更。
《排污许可证》变更(正本载明基本信息变更)问题1:哪些单位需要变更排污许可证申请?回答1:《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三条 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下列与排污单位有关的事项发生变化的,排污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核发环保部门提出变更排污许可证的申请:
(一)排污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等正本中载明的基本信息发生变更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
(二)因排污单位原因许可事项发生变更之日前三十个工作日内;
(三)排污单位在原场址内实施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当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在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后,排污行为发生变更之日前三十个工作日内;
  (四)新制修订的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前三十个工作日内;
(五)依法分解落实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发生变化后三十个工作日内;
(六)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限期达标规划实施前三十个工作日内;
(七)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实施后三十个工作日内;
(八)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进行变更的其他情形。
发生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情形,且通过污染物排放等量或者减量替代削减获得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在排污单位提交变更排污许可申请前,出让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应当完成排污许可证变更。
《排污许可证》延续问题1:哪些单位需要延续排污许可证申请?回答1:《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三条 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排放污染物的,排污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向原核发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排污许可证》补办问题1:哪些单位需要补办排污许可证申请?回答1:《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五十一条 排污许可证发生遗失、损毁的,排污单位应当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向核发环保部门申请补领排污许可证;遗失排污许可证的,在申请补领前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发布遗失声明;损毁排污许可证的,应当同时交回被损毁的排污许可证。
柳州市行政审批局投资项目审批类“办证知识库”
事项名称问题回答
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总承包特级、一级、部分二级及部分专业承包一级、二级除外)——新设立(不包含 国发〔2021〕7号 文件决定取消的资质)1.现在可以在柳州办理建筑业企业三级资质吗?答:根据自治区住建厅相关政策要求,目前市级仅可办理三级资质简单变更以及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及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
2.请问办理建筑业企业资质需要提交什么材料?答:需要提交的材料可在柳州市行政审批局官网—网上办事—搜索建筑业企业资质,在需要申报的事项名称上查询材料要求,下载相应表格。
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总承包特级、一级、部分二级及部分专业承包一级、二级除外)——简单变更1.建筑业企业地址是外地的,可以将其三级资质证书迁入到柳州吗?如果可以,应该怎么办理?答:可以迁入。外地企业迁入柳州的,需先到迁出地的行政审批部门办理迁出手续,办理完毕后登陆广西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网址:http://www.gxcic.net/wsbs/)“桂建云”平台“行政审批系统”中的“企业信息→资质信息”栏目,自行下载并打印建筑业企业资质电子证书,无需再到迁入地审批部门办理。
商品房预售许可——核发1.开发企业无《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是否可以进行预售活动?答:不可以。《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2.建设单位无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能否可以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答:不可以。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房地产开发经营应当由依法设立并取得资质证书的开发企业进行,无资质证书的开发企业和其他单位暨个人不得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
3.商品房预售许可哪里办理?答:市行政审批局负责市区范围内除柳江区、柳东新区和阳和工业新区(北部生态新区)外的商品房预售许可工作,其他区域直接向商品房项目所在地的审批部门申请。
4.开发企业申报预售时关于土地出让金的要求?答:申报预售时需已交付全部土地出让金。
5.土地证抵押了可以办理预售吗?答:可以办理,需要抵押方出具同意预售的书面证明。
6.施工计划进度表不盖章可以吗?答:施工进度需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进行确认盖章。
7.预售证有效期最长多长?答:根据房开企业资质有效期以及施工许可证合同工期两者取其短。竣工验收后,预售转为现售。
商品房预售许可——重申有效期1.预售证重申有效期期限如何确定?答:根据房开企业资质有效期以及施工许可证合同工期两者取其短。 竣工验收后,预售转为现售。
2.重申有效期有次数限制吗?答:没有
商品房预售许可——变更1.提交的材料需要加盖公章吗答:复印件都需要加盖公章,一份材料超过两张以上需要盖骑缝章。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首次申请)1.施工许可证申领范围是什么?答: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2.申请办理施工许可的主体?答:建设单位。
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并联审批申请表如何获取?答:申请表、授权委托书在市民服务中心南二楼基建科窗口领取空表或者柳州市行政审批局网站(http://wsbs.liuzhou.gov.cn/)→网上办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首次申请)→办理材料及目录→空白附件下载即可。
4.材料是否提交原件?答:提交复印件的材料需要核验原件,核验后原件退还申请人。
5.提交的材料需要加盖公章吗?答:复印件都需要加盖公章,一份材料超过两张以上需要盖骑缝章。
6.建筑内部装修改造,是否要先办理规划许可证。答:不涉及外立面改变、结构改变、使用性质改变的可以直接办理施工许可证,建筑外立面、结构和使用性质发生改变的,应当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重申有效期)1.重申有效期有次数限制吗?答:没有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变更)1.提交的材料需要加盖公章吗答:复印件都需要加盖公章,一份材料超过两张以上需要盖骑缝章。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农田水利类1.初步设计概算投资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投资的关系?
答:初步设计编制的概算静态总投资原则上不得突破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的静态总投资。由于工程项目基本条件发生变化,引起工程规模、工程标准、设计方案、工程量的改变,其静态总投资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相应估算静态投资在15%以内时,要对工程变化内容和增加投资提出专题分析报告;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静态投资15%以上(含15%)时,必须重编可行性研究报告,重新按原程序报批”。
2.原设定的初步设计审批权限发生变化后,以何为准?答:当原设定的初步设计审批权限发生变化后,应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部门最新出台相应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批要求文件执行。
3.初步设计是否由审批部门组织?答:根据水利部文件要求,一般由项目法人组织审查后,按国家现行规定权限向主管部门申报审批。
4.初步设计编制单位、组织评审单位是否由主管部门指定?答:由项目业主自行决定,选择的相关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其他水利基建类项目1.初步设计概算投资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投资的关系?
答:初步设计编制的概算静态总投资原则上不得突破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的静态总投资。由于工程项目基本条件发生变化,引起工程规模、工程标准、设计方案、工程量的改变,其静态总投资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相应估算静态投资在15%以内时,要对工程变化内容和增加投资提出专题分析报告;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静态投资15%以上(含15%)时,必须重编可行性研究报告,重新按原程序报批”。
2.原设定的初步设计审批权限发生变化后,以何为准?答:当原设定的初步设计审批权限发生变化后,应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部门最新出台相应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批要求文件执行。
3.初步设计是否由审批部门组织?答:根据水利部文件要求,一般由项目法人组织审查后,按国家现行规定权限向主管部门申报审批。
4.初步设计编制单位、组织评审单位是否由主管部门指定?答:由项目业主自行决定,选择的相关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水电站项目1.初步设计概算投资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投资的关系?
答:初步设计编制的概算静态总投资原则上不得突破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的静态总投资。由于工程项目基本条件发生变化,引起工程规模、工程标准、设计方案、工程量的改变,其静态总投资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相应估算静态投资在15%以内时,要对工程变化内容和增加投资提出专题分析报告;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静态投资15%以上(含15%)时,必须重编可行性研究报告,重新按原程序报批”。
2.原设定的初步设计审批权限发生变化后,以何为准?答:当原设定的初步设计审批权限发生变化后,应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部门最新出台相应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批要求文件执行。
3.初步设计是否由审批部门组织?答:根据水利部文件要求,一般由项目法人组织审查后,按国家现行规定权限向主管部门申报审批。
4.初步设计编制单位、组织评审单位是否由主管部门指定?答:由项目业主自行决定,选择的相关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1.初步设计概算投资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投资的关系?
答:初步设计编制的概算静态总投资原则上不得突破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的静态总投资。由于工程项目基本条件发生变化,引起工程规模、工程标准、设计方案、工程量的改变,其静态总投资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相应估算静态投资在15%以内时,要对工程变化内容和增加投资提出专题分析报告;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静态投资15%以上(含15%)时,必须重编可行性研究报告,重新按原程序报批”。
2.原设定的初步设计审批权限发生变化后,以何为准?答:当原设定的初步设计审批权限发生变化后,应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部门最新出台相应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批要求文件执行。
3.初步设计是否由审批部门组织?答:根据水利部文件要求,一般由项目法人组织审查后,按国家现行规定权限向主管部门申报审批。
4.初步设计编制单位、组织评审单位是否由主管部门指定?答:由项目业主自行决定,选择的相关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审批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项目在哪里审批?答:在县区管辖范围内的工程在县主管部门办理。跨行政区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由共同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新建民用建筑项目防空地下室防护设计(施工)审查1.申报施工审查阶段对施工图设计文件有什么要求?答:对于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其施工图纸须先经具备人防工程审图资格的机构审查合格加盖图章、公章,并出具审图报告;对易地建设的项目,其施工图纸由具备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审图资格的机构审查加盖图章、公章。
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新建民用建筑项目防空地下室防护设计(规划)审查1.项目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核定表一定要人防审批部门核定吗?答: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核定须由人防审批部门审批人员按规定核定,核定人员须签名。
2.规划总平图纸必须是规划部门出具的吗?答:规划总平图纸须由有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设计、盖章,经过规划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后出具的图纸。
3.防空地下室防护设计规划审查申请表中“建设项目规划明细表”须由设计单位核算填写盖章吗?答:建设项目规划明细表应由设计单位填写、核算,经办人签字,盖设计单位公章。
柳州市行政审批局交通运输审批类“办证知识库”
事项名称问题回答
增加、变更客运班线许可
企业在运营过程中,拟调整同一班线的多个许可事项,比如车辆数量、日发班次,是否可以同时申请?可以。
企业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重新换证,但班线线路未到期,是否需要对班线重新申请许可?线路未到期不需要重新许可,许可条件上满足2016版《客规》即可,不需要随着企业经营许可证换证要求满足2020年版《客规》。
拟申请A县至B县(跨省且毗邻)班线,应向谁申请?该班线虽跨省但属于毗邻县客运班线,因此应向班线的起点所在地的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行政审批部门申请。
道路旅客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配发客运班线营运的客车与线路不再捆绑?根据《客规》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以及班线经营信息事项,车辆与线路不再捆绑,只要满足线路对车辆的技术要求,车辆可以在不同的线路之间灵活调配,但800公里以上线路除外。
转籍过户车辆是否需要进行达标核查?不需要。根据《道路运输达标车辆核查工作规范》的规定,转籍过户时不需要进行达标核查。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申请一类班线,也申请省际包车资质,在满足最低自由营运客车数量要求时,是100辆或是120辆?《客规》对车线不进行捆绑,车辆不需要固定在线路上,所以自由营运客车未限定经营范围,只要满足最低自由营运客车数量100辆即可,不要要累加车辆数。
同时申请从事一类、二类、三类、四类客运班线经营应向谁申请?若是新办企业,则应先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四类班线经营的申请,再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一类、二类、三类客运班线经营的申请。
道路旅客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配发(章满换证)车辆照片可以自己拍摄吗?不可以,车辆外观需检测机构审核并开具照片。
车辆未正常年审能换证吗?不能,未年审车辆需年审后才能换证(由道路运输发展中心开具年审表)。
道路旅客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配发(增加经营范围)车辆照片可以自己拍摄吗?不可以,车辆外观需检测机构审核并开具照片。
车辆未正常年审能换证吗?不能,未年审车辆需年审后才能换证(由道路运输发展中心开具年审表)。
道路旅客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配发(遗失补办)车辆照片可以自己拍摄吗?不可以,车辆外观需检测机构审核并开具照片。
遗失补办需要收费吗?不需要。
道路旅客运输《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补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遗失需要登报申明吗?不需要,我局会统一汇总在局官网进行遗失公告。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遗失补办需要收费吗?不需要。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经营期限到期最多可以提前多久换证?三个月。
在柳州成立新的巡游车出租汽车公司,需要什么条件?(一)有符合机动车管理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或者提供保证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承诺书:
  1.符合国家、地方规定的巡游出租汽车技术条件;
  2.有按照规定取得的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
(二)有取得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件的驾驶人员;
(三)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停车场地。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已经在外省取得了线上服务能力认定,还需要在柳州再交一次线上服务能力认定材料吗?不用,凭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文书办理。
总公司在外地,可以在柳州成立分公司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吗?可以。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件补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遗失需要登报申明吗?不需要,我局会统一汇总在局官网进行遗失公告。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遗失补办需要收费吗?不需要。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件补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遗失需要登报申明吗?不需要,我局会统一汇总在局官网进行遗失公告。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遗失补办需要收费吗?不需要。
巡游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核发车辆检测后需要提交证明材料吗?不需要,我局会进行联网核查。
车辆照片可以自己拍摄吗?不可以,车辆外观需检测机构审核并开具照片。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核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技术等级要求是几级?一级车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需要现场勘验吗?不需要。
巡游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核发(章满换证)车辆照片可以自己拍摄吗?不可以,车辆外观需检测机构审核并开具照片。
车辆未正常年审能换证吗?不能,未年审车辆需年审后才能换证(由道路运输发展中心开具年审表)。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核发(章满换证)车辆照片可以自己拍摄吗?不可以,车辆外观需检测机构审核并开具照片。
车辆未正常年审能换证吗?不能,未年审车辆需年审后才能换证(由道路运输发展中心开具年审表)。
巡游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核发(遗失补办)车辆照片可以自己拍摄吗?不可以,车辆外观需检测机构审核并开具照片。
遗失补办需要登报申明吗?不需要,我局会统一汇总在局官网进行遗失公告。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核发(遗失补办)车辆照片可以自己拍摄吗?不可以,车辆外观需检测机构审核并开具照片。
遗失补办需要登报申明吗?不需要,我局会统一汇总在局官网进行遗失公告。
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审批什么项目的涉路施工活动需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除公路防护、养护以外涉路施工活动均需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注意事项: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向交通安全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保障公路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由谁出具? 由与涉路施工的公路等级相当且具备相应资质的公路设计或公路咨询单位出具。
在公路增设或改造平面交叉道口审批什么项目的涉路施工活动需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除公路防护、养护以外涉路施工活动均需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注意事项: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向交通安全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保障公路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由谁出具? 由与涉路施工的公路等级相当且具备相应资质的公路设计或公路咨询单位出具。
设置非公路标志审批什么项目的涉路施工活动需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除公路防护、养护以外涉路施工活动均需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注意事项: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向交通安全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保障公路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由谁出具? 由与涉路施工的公路等级相当且具备相应资质的公路设计或公路咨询单位出具。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或者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许可什么项目的涉路施工活动需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除公路防护、养护以外涉路施工活动均需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注意事项: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向交通安全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保障公路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由谁出具? 由与涉路施工的公路等级相当且具备相应资质的公路设计或公路咨询单位出具。
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许可什么项目的涉路施工活动需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除公路防护、养护以外涉路施工活动均需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注意事项: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向交通安全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保障公路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由谁出具? 由与涉路施工的公路等级相当且具备相应资质的公路设计或公路咨询单位出具。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申请审核项目设计文件审批流程是怎样的?先由项目业主向交通运输审批科提出申请,再由勘验科组织召开项目初步设计审查会议,邀请专家和相关单位对业主提交的项目设计文本进行审查;最后形成专家组意见或会议纪要,设计编制单位据此修改完善设计,形成最终上报稿上报审批。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不含省际旅客、危险品货物水路运输许可)个人是否可以申请经营广西壮族自治区内内河水路旅客运输?不可以。
已取得省际水路运输经营资格的水路运输经营者和船舶,是否可经营省内运输?已取得省际水路运输经营资格的水路运输经营者和船舶,可凭省际水路运输经营资格从事相应种类的省内水路运输,但旅客班轮运输除外。
从事省际普通货物运输对运力的要求是什么?企业法人申请从事水路省际普通货物运输运力合计要达到3000总吨。个体从事内河普通货物运输运力不能超过600总吨。
新增客船、危险品船投入运营审批新增加客船、危险品船运力是否需要审批?需要审批。
港口经营许可什么是港口经营?港口经营,是指港口经营人在港口区域内为船舶、旅客和货物提供港口设施或者服务的活动,主要包括下列各项:   1.为船舶提供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   2.为旅客提供候船和上下船舶设施和服务;   3.从事货物装卸(含过驳)、仓储、港区内驳运;   4.为船舶进出港、靠离码头、移泊提供顶推、拖带等服务;   5.为委托人提供货物交接过程中的点数和检查货物表面状况的理货服务。
是否所有的码头都需要办理港口经营许可证?凡是在港口总体规划确定的港区范围内的沿海、沿江、内河的港口经营人,均应依法纳入港口经营许可监管范围。从事港口经营活动的各类军用码头、渔业码头、公务性码头以及修造船厂舾装码头,应依法纳入港口经营许可的管理范围,并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领《港口经营许可证》。
经国家和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核准和经交通运输部审批的港口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如何报批?项目单位应当向有审批权限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初步设计审批。
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需要办理什么证件公司需要办理许可,配备一名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装卸管理人员证的管理员、车辆需要办理道路运输证、驾驶车辆需要2名驾乘人员,一是司机需要驾驶证、道路危货从业资格证、二是押运员,需要道路危险货物押运员证,
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需要具备哪些条件1、公司要有工商营业执照;2、公司需要在一年内投入5辆以上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车辆(挂车不算);3、需要有与经营相适应的停车场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所要求的停车场要满足哪些条件1、自申请之日起租赁期限3年以上的停车场地;2、场地建设采用2米以上(含)的砖混围墙围挡封闭;3、场地应该经过硬化;4、远离重要建筑场所、居民楼,不妨碍公共安全;5、场地内配备有与经营相适应的安全防护、消防设备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配发
外地车子可以转籍到柳州吗可以,但应该满足以下条件。1、车辆自投入使用以来至今,其档案齐全(包括首次申领、年审记录);2、车辆满足配发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营运证的车辆技术条件要求。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换发-增加经营范围车辆照片可以自己拍摄吗?不可以,车辆外观需检测机构审核并开具照片。
车辆未正常年审能换证吗?不能,未年审车辆需年审后才能换证(由道路运输发展中心开具年审表)。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换发-章满换证车辆照片可以自己拍摄吗?不可以,车辆外观需检测机构审核并开具照片。
车辆未正常年审能换证吗?不能,未年审车辆需年审后才能换证(由道路运输发展中心开具年审表)。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换发-遗失补办遗失需要登报申明吗?不需要,我局会统一汇总在局官网进行遗失公告。
遗失补办需要收费吗?不需要。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补办遗失需要登报申明吗?不需要,我局会统一汇总在局官网进行遗失公告。
遗失补办需要收费吗?不需要。
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核发(新办)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申领从业资格证需要考试吗?答:不需要。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制度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交办运〔2020〕66号),取消除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以外的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驾驶员凭《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结业证书》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
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驾驶人员需要取得从业资格证吗?答:不需要。
户籍不在柳州的驾驶员是否可以在柳州申请经营性道路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可以
年龄超过60周岁可以申请货运从业资格证吗不可以
取得货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驾驶员是否可以开客运车辆?不可以
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核发(新办)取得驾驶证后能否立即申请经营性道路客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不能,根据《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九条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应当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1年以上。
年龄超过60周岁可以申请客运从业资格证吗不可以
3年内发生过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可以申请客运从业资格证吗?不可以
客运驾驶员可以从事出租汽车服务吗?不可以
柳州市行政审批局社会事务审批类“办证知识库”
事项名称问题回答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核发问题1. 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的有效期?答: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有效期至办证当年年底。
问题2.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出版印刷后多少日内需送样本到相关部门审读?答:须在印刷完成后10日内向核发《准印证》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送交样本。
问题3.如何查询申请该项目需要提交什么材料?答:请您登录“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点击进入“柳州市”→在“搜索栏”输入项目名称或关键字后点“搜索”→点选该项目→在“办理材料及目录”栏可查询需要提交的材料并下载相关表格)。
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企业的设立审批问题1.若想从事印刷经营活动,是否需要办理相关许可证?答:国家实行印刷经营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印刷经营活动。
问题2.如何查询申请该项目需要提交什么材料?答:请您登录“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点击进入“柳州市”→在“搜索栏”输入项目名称或关键字后点“搜索”→点选该项目→在“办理材料及目录”栏可查询需要提交的材料并下载相关表格)。
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审批问题1. 通常所说的商业裙楼(如一楼、二楼、三楼明确为商场,但是同楼体上面有住宅的)是否可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答: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根据《文化部文化市场司关于<北京市文化局关于提请文化部对网吧设立有关条件进行解释的请示>的复函》(市函〔2010〕65号)规定,“住宅楼(院)”的认定应当根据房地产权证书载明的用途或者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用途进行认定。通常所说的商业裙楼(如一楼、二楼、三楼明确为商场,但是同楼体上面有住宅的),应属于含有住宅的商住楼,楼上楼下都应该算在住宅楼内,因此不能作为上网服务经营场所。
问题2.如何查询申请该项目需要提交什么材料?答:请您登录“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点击进入“柳州市”→在“搜索栏”输入项目名称或关键字后点“搜索”→点选该项目→在“办理材料及目录”栏可查询需要提交的材料并下载相关表格)。
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审批问题1. 什么级别的宾馆饭店符合条件申请《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答:三星级或国家标准二级以上的涉外宾馆符合条件申请《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
问题2.境外人士申请《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有安装地点的限制吗?答:设备按规定安装在专供外国人和港、澳、台人士办公或居住的公寓等(办公或居住区内境外人士所占比例在80%以上)。
问题3.如何查询申请该项目需要提交什么材料?答:请您登录“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点击进入“柳州市”→在“搜索栏”输入项目名称或关键字后点“搜索”→点选该项目→在“办理材料及目录”栏可查询需要提交的材料并下载相关表格)。
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和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审批问题1. 乡镇广播电视站与企事业单位广播电视站各自传输的自办节目有何不同?答:市辖区、大专院校和国有或国有控股特大型企业设立的广播电视站确有需要,可在公共频道中插播少量自办的本单位新闻、专题以及广告等电视节目,通过有线方式传输。乡镇广播电视站可自办广播节目,通过有线方式传输;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不得自办电视节目。
问题2.广播电视站是否可以称台?答:广播电视站不得称广播电台、电视台。
问题3.如何查询申请该项目需要提交什么材料?答:请您登录“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点击进入“柳州市”→在“搜索栏”输入项目名称或关键字后点“搜索”→点选该项目→在“办理材料及目录”栏可查询需要提交的材料并下载相关表格)。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审批问题1. 符合什么条件的宾馆饭店可以申请办理《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答:根据《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三星级以上或相当于三星级以上的宾馆饭店才具备申请办理《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的资格。
问题2.《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会过期吗?答:《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有效期为三年,自颁发之日起计算。有效期届满,需继续经营视频点播业务的,应于期满前六个月办理续办手续。
问题3.如何查询申请该项目需要提交什么材料?答:请您登录“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点击进入“柳州市”→在“搜索栏”输入项目名称或关键字后点“搜索”→点选该项目→在“办理材料及目录”栏可查询需要提交的材料并下载相关表格)。
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工程建设及验收审核问题1. 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工程建设及验收审核需市县级广电部门审批么?答:广西广电网络经过整合后已经是全区一张网,需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新闻出版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通过即可。
问题2. 工程情况简介需要怎么填写?答:请简单明了的填写业主单位、工程名称、规模、性质、用途、资金来源、开竣工日期、建设单位、工程造价等基本情况。
问题3.如何查询申请该项目需要提交什么材料?答:请您登录“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点击进入“柳州市”→在“搜索栏”输入项目名称或关键字后点“搜索”→点选该项目→在“办理材料及目录”栏可查询需要提交的材料并下载相关表格)。
广播电台、电视台设立审批问题1. 设立地方广播电台、电视台是否需要本级人民政府同意?答:设立地方广播电台、电视台必须获得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问题2.外资是否可以申请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答:国家禁止设立外资经营、中外合资经营和中外合作经营的广播电台、电视台。
问题3.如何查询申请该项目需要提交什么材料?答:请您登录“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点击进入“柳州市”→在“搜索栏”输入项目名称或关键字后点“搜索”→点选该项目→在“办理材料及目录”栏可查询需要提交的材料并下载相关表格)。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问题1. 未持有《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可以从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吗?答:根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国家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实行许可证制度。未持有《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不可以从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
问题2.未持有《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擅自提供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的承担什么责任?答:根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擅自提供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施工具,对个人可以并处5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问题3.如何查询申请该项目需要提交什么材料?答:请您登录“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点击进入“柳州市”→在“搜索栏”输入项目名称或关键字后点“搜索”→点选该项目→在“办理材料及目录”栏可查询需要提交的材料并下载相关表格)。
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借用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文物审批问题1.借用文物的是否应该有安全状况评估报告?答:要有安全状况评估报告,由文物收藏单位出具。文物收藏单位应组织本单位专业人员评估是否适宜展出、长途运输等可能情况,并对保管、展出、包装与运输提出针对性建议,报告必须有参评人员签名)。
问题2.如何查询申请该项目需要提交什么材料?答:请您登录“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点击进入“柳州市”→在“搜索栏”输入项目名称或关键字后点“搜索”→点选该项目→在“办理材料及目录”栏可查询需要提交的材料并下载相关表格)。
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修缮审批问题1. 申请对文物保护单位、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修缮许可方案编制单位有什么要求?答:可自行编制或委托具有文物保护工程资质的单位编制修缮设计方案。
问题2.如何查询申请该项目需要提交什么材料?答:请您登录“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点击进入“柳州市”→在“搜索栏”输入项目名称或关键字后点“搜索”→点选该项目→在“办理材料及目录”栏可查询需要提交的材料并下载相关表格)。
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改变用途审批问题1. 申请该项目需要什么条件?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1)申请人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和正当理由;
(2)新改变的用途必须符合文物保护单位的文化属性和特点;
(3)使用单位有能力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文物保护的规定做好涉及的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工作,确保国家文化财产不受侵害。
问题2.如何查询申请该项目需要提交什么材料?答:请您登录“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点击进入“柳州市”→在“搜索栏”输入项目名称或关键字后点“搜索”→点选该项目→在“办理材料及目录”栏可查询需要提交的材料并下载相关表格)。
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审批问题1. 申请对文物保护单位、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修缮许可方案编制单位有什么要求?答:可自行编制或委托具有文物保护工程资质的单位编制修缮设计方案。
问题2.如何查询申请该项目需要提交什么材料?答:请您登录“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点击进入“柳州市”→在“搜索栏”输入项目名称或关键字后点“搜索”→点选该项目→在“办理材料及目录”栏可查询需要提交的材料并下载相关表格)。
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问题1. 申请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编制单位有什么要求?答:可自行编制或委托具有文物保护工程资质的单位编制修缮设计方案。
问题2.如何查询申请该项目需要提交什么材料?答:请您登录“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点击进入“柳州市”→在“搜索栏”输入项目名称或关键字后点“搜索”→点选该项目→在“办理材料及目录”栏可查询需要提交的材料并下载相关表格)。。
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问题1. 申请该项目需要什么条件?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将保护措施列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
问题2.如何查询申请该项目需要提交什么材料?答:请您登录“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点击进入“柳州市”→在“搜索栏”输入项目名称或关键字后点“搜索”→点选该项目→在“办理材料及目录”栏可查询需要提交的材料并下载相关表格)。
博物馆处理不够入藏标准、无保存价值的文物或标本审批问题1.文物或标本目录包括哪些内容?答:包括名称、质地、年代、级别、来源、尺寸、完残状况、相关照片等。
问题2.如何查询申请该项目需要提交什么材料?答:请您登录“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点击进入“柳州市”→在“搜索栏”输入项目名称或关键字后点“搜索”→点选该项目→在“办理材料及目录”栏可查询需要提交的材料并下载相关表格)。
事业单位设立登记问题1. 事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及查询网址是什么?答:机关赋码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网
问题2.如何查询申请该项目需要提交什么材料?答:请您登录“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点击进入“柳州市”→在“搜索栏”输入项目名称或关键字后点“搜索”→点选该项目→在“办理材料及目录”栏可查询需要提交的材料并下载相关表格)。
延期向社会开放档案审批问题1.如何查询申请该项目需要提交什么材料?答:请您登录“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点击进入“柳州市”→在“搜索栏”输入项目名称或关键字后点“搜索”→点选该项目→在“办理材料及目录”栏可查询需要提交的材料并下载相关表格)。
民办非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问题1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如何起名?回答1根据《民政部关于印发《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民发〔1999〕129号)第三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字号、行(事)业或业务领域、组织形式。 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应当冠以民办非企业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县(县级市、市辖区)行政区划名称或地名。
问题2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中不能含有什么内容?回答2:根据《民政部关于印发《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民发〔1999〕129号) 第九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含有下列文字和内容:
  (一)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二)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违背社会道德风尚,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
  (三)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四)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人民团体名称、社会团体名称、事业单位名称、企业名称及宗教界的寺、观、教堂(佛、道教的寺、观,伊斯兰教的清真寺,天主教、基督教的教堂)名称;
  (五)已被撤销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
第十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在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内不得与已登记的同行(事)业单位名称相同。
问题3: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先核准需要提交什么材料,需要先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吗?回答3:需要先经过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柳州市行政审批局登记市级民办非企业,业务主管单位也是市级相关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需要提供以下材料:1.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2.发起人身份证复印件、发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3.委托办理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经办人身份证。
问题4:请问市级有哪些业务主管部门呢?回答4:前台工作人员可以把柳社管组发〔2019〕4号 《柳州市本级社会组织活动领域和主要业务范围目录及对应业务主管单位名录(2019)》的通知文件给申请人查看
问题5:申请名称还有什么规定?回答5:前台工作人员可以把《民政部关于印发《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民发〔1999〕129号)文件给申请人查看
民办非企业章程核准问题1:需要提供什么材料?回答1:(一)修改章程核准表;
(二)理事会审议通过新章程的会议纪要;
(三)新章程。
(四)委托办理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经办人身份证。
问题2:办理前是否需要征得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吗?回答2:是的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问题1: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回答1: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9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1号公布)第九条,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表:;
(二)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成立的文件;
(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开办资金验资报告;
(四)章程及章程核准表;
(五)相应的执业许可证书,(非必要)
(六)从业人员专业资格证明,(非必要)
(七)授权委托办理提供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问题2:申请需要具备什么条件?:回答2: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二)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五)有必要的场所。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问题1: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可以同时变更吗?回答1:可以
问题2:变更可以与章程修改一起做也可以分别申请吗?回答2:可以
问题3:注册资金可以增资也可以减资吗?回答3:可以增资,但不可以减资
问题4:我不想做了,想转让给别人,单位可以变更举办者吗?回答4:民办非企业是非营利性的单位,捐赠者对捐赠的资金不再享有所有权和收益权,所以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可以变更举办者。
问题5: 变更住所需要提交租赁合同吗,我是无偿提供的该怎么办?回答5:若是租赁的提供租赁合同,若是无偿的提供无偿使用证明。
问题6:我现在马上要参加民政局的年检,请问我申请变更与年检有冲突吗?回答6:没有冲突。
问题7:我想在业务范围中增加营利性的范围可以吗?回答7: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性质是非营利性的单位,所以业务范围不涉及营利性的范围,如果您要做可以申办营业执照,办理营利性的登记证书。
问题8:单位换届重新选举了,但我们的法定代表人没有变,需要来审批局变更吗?回答8:不用。
问题9:我们已经与业务主管单位脱钩了,申请材料还需要找业务主管单位盖章吗?回答9:不需要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问题1:单位还有余额,我作为举办者也是捐资人可以取回来吗?回答1:不可以,有余额需要捐赠同类型的社会组织。
问题2:我不打算做了,但是单位还有负债,可以不用还了直接注销吗?回答2:不可以,有负债在注销前一定需要还清。
问题3:我们已经昨天登报准备注销了,今天可以来办了吗?回答3:不可以,需要登报公示期满才可以注销。
问题4:我们已经被相关部门吊销民非登记证了,吊销等于注销吗?回答4:二者不同,吊销是属于行政处罚,注销是属于行政许可。只是吊销并没有注销,从法律层面这个单位法人主体仍然存在。您可以带齐材料来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社会团体名称核准问题1:申请行业性社会团体名称有什么具体规定吗?回答1:有,前台工作人员可以《广西壮族自治区行业协会商会管理办法(2016修正)》给申请人查阅
社会团体成立问题1:申请社会团体有什么要求?回答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条 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有固定的住所;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六)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问题2:社会团体章程应该包括哪些内容:回答2:社会团体的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名称、住所;
  (二)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
  (三)会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四)民主的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
  (五)负责人的条件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六)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
  (七)章程的修改程序;
  (八)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
  (九)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问题3:哪些社会团体不属于登记范围:回答3:下列团体不属于本条例规定登记的范围:
  (一)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
  (二)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团体;
  (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经本单位批准成立、在本单位内部活动的团体。
问题4:法定代表人可以兼任其他社会团体法人吗?回答4:不可以。
社会团体章程核准问题1:我们可以开理事会修改吗?回答1:不可以,因为社团团体的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修改章程必须开会员(代表)大会。
社会团体变更问题1:如果我只是单纯办理变更,不修改章程可以不用开会员(代表)大会吗?回答1:可以。
问题2:业务范围中的相关培训可以对外开展吗?回答2:不可以,可以对社团的全体会员进行培训服务。
问题3:业务范围可以涉及营利性的范围吗?回答3:不可以。
社会团体注销问题1:社会团体注销可以只召开理事会吗?回答1:不可以,需要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问题2: 我们公章、财务章、法人章需要注销吗?回答2:需要。
问题3:办理注销的时候我们需要把证书正本、副本原件都上交吗,如果我遗失了副本怎么办?回答3:证书正副本原件都需要上交的,如果遗失可以登报作废,带上登报的报纸报样及现存的正本。
柳州市行政审批局涉农事务审批类“办证知识库”
事项名称问题回答
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渔业船舶营运检验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因故遗失,如何补办?携带遗失登报申明和补办申请书到窗口办理即可。
办理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有没有加急办理方式?我局按照承诺办结时限内签发渔业船舶检验证书。目前暂无加急办理方式。
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渔业船舶初次检验异地建造渔船如何申报渔船检验?向渔船建造所在地的渔船检验机构申请检验。
办理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有没有加急办理方式?我局按照承诺办结时限内签发渔业船舶检验证书。目前暂无加急办理方式。
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因故遗失,如何补办?携带遗失登报申明和补办申请书到窗口办理即可。
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渔业船舶临时检验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因故遗失,如何补办?携带遗失登报申明和补办申请书到窗口办理即可。
办理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有没有加急办理方式?我局按照承诺办结时限内签发渔业船舶检验证书。目前暂无加急办理方式。
若渔船常年在外地生产,如果要回船籍港检验,因费用开支大,又影响正常的生产,有什么办法可以解决这个问题?不可以到渔船所在地的渔船检验机构申请渔船检验。
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对供货单位的资质有什么要求?供货单位应该具备以下资质:(1)营业执照;(2)《兽药生产许可证》(供货单位为生产企业的);(3)《兽药经营许可证》(供货单位为经营企业的)。
是否可以申请经营强制免疫用兽用生物制品?农业农村部于2021年3月17日发布新的《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2号),放开了国家强制免疫用兽用生物制品的经营限制。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于2021年6月24日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桂农厅规〔2021〕2号),符合条件的兽药经营企业可以申请经营强制免疫用兽用生物制品。
新修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等3个文件什么时候开始实施?2021年6月24日,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印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广西壮族自治区兽药经营许可评审评定标准》《广西壮族自治区兽药经营许可评审办法》(桂农厅规〔2021〕2号),新修订的文件,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在新修订的兽药经营实施细则发布前,已递交的兽药经营许可申请按什么标准实施?在桂农厅规〔2021〕2号文印发前,已受理的兽用生物制品经营企业提出的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申请,按2015年版的评定标准和评审办法评审,兽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核发至2022年6月30日;已受理的兽药经营企业(除兽用生物制品外)提出的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申请,按2015年版的评定标准和评审办法评审,兽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新修订的兽药经营实施细则发布后,兽用生物制品经营企业是否必须同时符合新实施细则的要求?自2022年7月1日起,所有兽用生物制品经营企业均应符合新《实施细则》的要求。
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兽用生物制品、精神药品等特殊药品除外)在哪里可以办理这个事项柳州市鱼峰区龙湖路13号二楼综合服务厅
渔业船舶船员证书核发(补发)渔业船舶船员证书因故遗失,如何补办?携带遗失登报申明和补办申请书到窗口办理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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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船舶登记—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渔业船舶船员证书因故遗失,如何补办?携带遗失登报申明和补办申请书到窗口办理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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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船舶登记—渔业船舶抵押权登记办理渔业船舶船员证书有没有加急办理方式?我局按照承诺办结时限内签发渔业船舶船员证书。目前暂无加急办理方式。
渔业船舶登记—渔业船舶租赁登记渔业船舶船员证书因故遗失,如何补办?携带遗失登报申明和补办申请书到窗口办理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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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船舶登记—渔业船舶国籍登记渔业船舶船员证书因故遗失,如何补办?携带遗失登报申明和补办申请书到窗口办理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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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船舶登记—渔业船舶变更登记渔业船舶船员证书因故遗失,如何补办?携带遗失登报申明和补办申请书到窗口办理即可。
渔业船舶登记—渔业船舶注销登记办理渔业船舶船员证书有没有加急办理方式?我局按照承诺办结时限内签发渔业船舶船员证书。目前暂无加急办理方式。
蜂、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小批量生产或经营蚕种是否需要办理生产经营许可证?《广西壮族自治区蚕种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农户自繁自用和每批次有十张以内剩余蚕种出售的,不需要办理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
如何证明专业技术人员专职?事业性单位提供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复印件,如职称证书与所在单位企业不一致的提供人事调动的证明文件复印件;企业提供技术人员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蜂、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蜂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申领蜂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其程序怎样?1.填写申请表,向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2. 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后,组织专家现场评审,提出评审意见;3. 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评审意见,作出是否核发许可证的意见,如同意核发许可证,则制作许可证。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其他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哪些情况不需要办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农户饲养的种畜禽用于自繁自养,在一年期限内出售的仔畜、雏禽未超过下列数量的,不需要办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一)仔猪500头,羊羔100只,牛犊10头,仔兔200只;(二)雏鸡5万只,雏鸭1万只,雏鹅5000只。农户饲养的种公畜进行互助配种,不需要办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是否需要年审?《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不需要年审。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核发(一般审批)苗木生产经营企业法人代表、生产经营地点等发生变理,如何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根据《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40号)第十六条第三款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注明事项发生变更的,生产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的书面申请。申请者应当提交变更申请和相应的项目变更证明材料,同时将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交回原发证机关。
农民自己繁育的苗木到市场销售需要办理许可证吗?《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七条 农民个人自繁自用的常规种子有剩余的,可以在当地集贸市场上出售、串换,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核发(承诺审批)苗木生产经营企业法人代表、生产经营地点等发生变理,如何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根据《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40号)第十六条第三款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注明事项发生变更的,生产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的书面申请。申请者应当提交变更申请和相应的项目变更证明材料,同时将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交回原发证机关。
农民自己繁育的苗木到市场销售需要办理许可证吗?《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七条 农民个人自繁自用的常规种子有剩余的,可以在当地集贸市场上出售、串换,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补发办理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补发需提交什么材料?(1)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补发申请书;(2)已损坏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已丢失的需在申请书中说明)。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变更苗木生产经营企业法人代表、生产经营地点等发生变理,如何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根据《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40号)第十六条第三款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注明事项发生变更的,生产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的书面申请。申请者应当提交变更申请和相应的项目变更证明材料,同时将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交回原发证机关。
农民自己繁育的苗木到市场销售需要办理许可证吗?《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七条 农民个人自繁自用的常规种子有剩余的,可以在当地集贸市场上出售、串换,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延续办理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延续需提交什么材料?申请者应当提交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和上一年度生产经营情况说明。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延续手续需到哪里办理?《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40号自2016年6月1日起公布施行)第十五条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的书面申请。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采伐哪些树木不需要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根据《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以下几种情况可不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一是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但应当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二是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三是非林地上的农田防护林、防风固沙林、护路林、护岸护堤林和城镇林木等的更新采伐,可不向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管理。四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因扑救森林火灾、防洪抢险等紧急情况需要采伐林木的,组织抢险的单位或者部门可先行组织采伐,并自紧急情况结束之日起30日工作日内,将采伐林木的情况报告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权属不清的林木如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根据《森林法》第17条的规定,权属不清或有争议的林木不可以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如何申请追加森林采伐限额?申请追加当年森林采伐限额,应由编限单位向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逐级报自治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经自治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论证后,对符合条件的,由自治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按有关规定追加。
林木采伐许可证是否可以延期?采伐作业应当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因故未能完成采伐作业的,应及时报原发证机关注销采伐许可证,并按实际采伐量重新核发新证。对未采伐的林木确需采伐的,应重新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
林业植物检疫证书核发(出省)松脂、木炭要不要办植物检疫证书?松脂、木炭不需要办植物检疫证书。
携带出国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要不要办植物检疫证书?携带出国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检疫证书由国家出入境检疫检验机关办理检疫证书。
林业植物检疫证书核发(省内)松脂、木炭要不要办植物检疫证书?松脂、木炭不需要办植物检疫证书。
携带出国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要不要办植物检疫证书?携带出国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检疫证书由国家出入境检疫检验机关办理检疫证书。
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审核——农村住宅项目使用林地审批只能农村居民申请办理此类事项吗?是。
现场审查由哪个部门实施?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实施。
办理此事项收不收费?此事项不需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不收费
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审核建设项目立项批文可以办理使用林地手续吗?不符合要求。应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初步设计批复或者核准批复、或者备案证。
《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需要有林业资质设计单位编制吗?《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可以项目业主自行编制或者委托有关单位编制,但编制质量必须符合«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规范»(LY/T2492-2015)要求。
建设项目审核同意使用林地后范围出现变化怎么办?建设项目必须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和范围使用林地,出现不一致的,应办理变更手续或者增加扩大范围。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增驾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丢失或者损毁应如何申请补发?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丢失或者损毁,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人申请补发的,应当向原核发的农机监理机构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和申请材料。农机监理机构经与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档案核实后,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补发。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转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丢失或者损毁应如何申请补发?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丢失或者损毁,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人申请补发的,应当向原核发的农机监理机构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和申请材料。农机监理机构经与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档案核实后,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补发。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记载事项更正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丢失或者损毁应如何申请补发?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丢失或者损毁,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人申请补发的,应当向原核发的农机监理机构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和申请材料。农机监理机构经与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档案核实后,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补发。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初次申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丢失或者损毁应如何申请补发?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丢失或者损毁,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人申请补发的,应当向原核发的农机监理机构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和申请材料。农机监理机构经与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档案核实后,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补发。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违法记分拖拉机涉及未处理完毕的道路交通、农机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交通、农机事故的,可以办理转移登记吗?不可以,应先处理完毕的道路交通、农机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交通、农机事故再申请转移登记。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补证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丢失或者损毁应如何申请补发?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丢失或者损毁,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人申请补发的,应当向原核发的农机监理机构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和申请材料。农机监理机构经与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档案核实后,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补发。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注销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丢失或者损毁应如何申请补发?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丢失或者损毁,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人申请补发的,应当向原核发的农机监理机构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和申请材料。农机监理机构经与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档案核实后,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补发。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期满换证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丢失或者损毁应如何申请补发?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丢失或者损毁,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人申请补发的,应当向原核发的农机监理机构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和申请材料。农机监理机构经与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档案核实后,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补发。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恢复驾驶资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丢失或者损毁应如何申请补发?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丢失或者损毁,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人申请补发的,应当向原核发的农机监理机构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和申请材料。农机监理机构经与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档案核实后,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补发。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转入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丢失或者损毁应如何申请补发?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丢失或者损毁,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人申请补发的,应当向原核发的农机监理机构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和申请材料。农机监理机构经与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档案核实后,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补发。
农业植物及其产品调运检疫及植物检疫证书签发什么是调运检疫?调运检疫是植物检疫机构对植物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和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在县(区、市)间、省间调运时进行的现场检疫检验或室内检验和监督检疫除害处理的管理制度。
什么是产地检疫?产地检疫是指植物检疫机构根据检疫需要,在植物生长期间到繁育植物、植物产品的生产基地或来源地,按照《产地检疫规程》等科学的方法进行的全生产过程严格检验,并依法签署产地检疫合格证的管理制度。
办理植物检疫证书的好处是什么?在运输农业植物及植物产品过程中,铁路、交通、民航和邮政等部门须查验植物检疫证书。市场销售农作物种子、苗木等植物及植物产品时,植物检疫机构也要进行执法检查和复检,查验植物检疫证书。因此,单位和个人办理植物检疫证书后,可以合法地进行运输和销售,避免因违法调运和销售植物和植物产品而受到罚款、没收、销毁等处罚。
在渔港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种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审批市、县辖区内在渔港内新建、改建、扩建、设置各种设施在哪里进行审批?市、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市、县辖区内在渔港内新建、改建、扩建、设置各种设施的审批。
进入草原防火管制区车辆的草原防火通行证审批进入草原防火管制区的车辆,是否需要办理相关手续?进入草原防火管制区的车辆,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颁发的草原防火通行证,并服从防火管制。
草原防火期内在草原上进行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审批在草原防火期内,部队在草原上进行实弹演习、处置突发性事件和执行其他任务,需要采取什么措施?在草原防火期内,部队在草原上进行实弹演习、处置突发性事件和执行其他任务,应当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渔业捕捞许可审批渔业捕捞许可证有效期是几年?是否需要年审?有效期是5年。并且需要年审
渔业自然保护区缓冲区非破坏性科研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审批是否可以在自然保护区缓冲区内进行科研教学实习、标本采集以外的活动吗?不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缓冲区只准进入从事科学研究观测活动。
因故未能在申请时间内进入保护区活动的或逾期的,是否需要重新申请?需重新申请。
因科学实验需要在禁渔区(期)内试捕或因渔船检验需要在禁渔区(期)内试拖试捕的批准广西哪些水域属于禁渔区?海洋伏季休渔和珠江禁渔期制度是我国颁布实施的重要渔业资源养护制度。每年禁渔区范围不一。2017年,广西禁渔区可参考《农业部关于调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通告》(农业部通告〔2017〕3号)和《农业部关于发布珠江、闽江及海南省内陆水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农业部通告〔2017〕4号)的规定。
广西的禁渔期是在什么时间?根据《农业部关于调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通告》(农业部通告〔2017〕3号)和《农业部关于发布珠江、闽江及海南省内陆水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农业部通告〔2017〕4号)的规定,2017年珠江禁渔期时间为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北纬12度至“闽粤海域交界线”的南海海域(含北部湾)休渔时间为5月1日12时至8月16日12时。
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许可广西有多少沙化土地,分布在哪里?2014年第五次沙化监测结果显示,广西沙化土地面积186570.28 hm2,分布于北海市的海城区、银海区、铁山港区、合浦县,防城港市的港口区、防城区、东兴市,钦州市的钦南区、钦州港区。
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活动审批因旅游在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是否要办理审批?需要。在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旅游的,如属旅行社组织的旅游活动,由旅行社组织申请;个人或其他团体单位组织开展旅游活动的,由个人或其他团体申请。
在森林高火险区常住单位或居民进出是否要办理审批?不需要。
水产苗种产地检疫是不是所有动物、动物产品的屠宰、出售或者运输等都需要办理动物检疫合格证?根据《动物防疫法》和《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的规定,官方兽医只对有检疫规程的动物、动物产品受理检疫申报。其他不需要办理动物检疫合格证。
水产苗种采取什么方式申报检疫?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鱼类产地检疫规程(试行)〉等3个规程的通知》(农渔发〔2011〕6号)的规定,申报检疫采取申报点填报、传真、电话等方式申报。采用电话申报的,需在现场补填检疫申报单。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核发是不是所有动物、动物产品的屠宰、出售或者运输等都需要办理动物检疫合格证?根据《动物防疫法》和《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的规定,官方兽医只对有检疫规程的动物、动物产品受理检疫申报。其他不需要办理动物检疫合格证。
宠物运输如何取得动物检疫证明?根据《动物防疫法》和《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人可到当地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
水产苗种生产审批什么是自育、自用水产苗种?自育、自用水产苗种是指苗种繁殖企业或个人自行繁殖水产苗种,并全部用于自己养殖,不对外进行销售的水产苗种。
苗种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多长时间,期满后应如何办理延期手续?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的许可有效期限为三年。期满需延期的,应当于期满三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办理续展手续。
需变更苗种生产范围、种类的,应如何办理?水产苗种生产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种类等进行生产。需要变更生产范围、种类的,应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非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核发合法来源证明包括哪些?驯养繁殖许可证、特许猎捕证、狩猎证、进口证明书、出售收购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许可等。
水域滩涂养殖证的审核什么是环境敏感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 第33号)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自然、文化保护地,以及对建设项目的某类污染因子或者生态影响因子特别敏感的区域,主要包括:(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二)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天然集中分布区、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资源性缺水地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富营养化水域;(三)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文物保护单位,具有特殊历史、文化、科学、民族意义的保护地。
如何办理养殖证期限延展?水域滩涂养殖权人在水域滩涂养殖权期限届满60天前应向原发证登记机关办理期限延展手续,填写《申请表》、并提供法人、组织资格证明或个人身份证名(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一份(并出示原件)等材料。
如何办理养殖证的变更登记?变更内容只变更《养殖证》的养殖权人与养殖权人地址(例如养殖权人为个人的,“姓名”和“个人住址”改变;养殖权人为单位的,“单位全称”和“单位地址”改变),其他内容不能变更。水域滩涂养殖权人须按规定向原发证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填写《申请表》、并提供法人、组织资格证明或个人身份证名(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一份(并出示原件)。
农药经营许可农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多久?农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哪些农药是限制使用农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第2567号公告《限制使用农药名录》规定,以下32种农药为限制使用农药:1、甲拌磷 2、甲基异柳磷 3、克百威 4、磷化铝 5、硫丹 6、氯化苦 7、灭多威 8、灭线磷 9水胺硫磷 10、涕灭威 11、溴甲烷 12、氧乐果 13、百草枯 14、2,4-滴丁酯 15、C型肉毒梭菌毒素 16、D型肉毒梭菌毒素 17、氟鼠灵 18、敌鼠钠盐 19、杀鼠灵 20、杀鼠醚 21、溴敌隆 22、溴鼠灵 23、丁硫克百威 24、丁酰肼 25、毒死蜱 26、氟苯虫酰胺 27、氟虫腈 28、乐果 29、氰戊菊酯 30、三氯杀螨醇 31、三唑磷 32、乙酰甲胺磷。
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其他农药(限制使用农药除外)经营许可分别去哪里办理?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到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农村厅窗口办理、其他农药(限制使用农药除外)到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农村厅窗口或所在地市、县级政务服务中心农业主管部门窗口办理。
渔港内易燃、易爆、有毒等危害品装卸审批渔港内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装卸审批是否收费?不收费
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文件规定,在渔港内装卸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货物会受到什么处罚?受到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母种、原种)经营哪些食用菌菌种可以不办理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仅从事栽培种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不办理《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但经营者要具备菌种的相关知识,具有相应的菌种贮藏设备和场所,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生产经营食用菌栽培种需要办理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吗?应当向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到期后如何续办?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期满后需继续生产经营的,应当在期满2个月前重新提出申请。
使用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标准的农作物种子审批农民自己繁育的种子到市场销售需要办理许可证吗?《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七条 农民个人自繁自用的常规种子有剩余的,可以在当地集贸市场上出售、串换,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兴办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的,会受到什么处理?根据《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在哪些场所可以办理诊疗许可证?按照《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规定:动物诊疗场所选址距离畜禽养殖场、屠宰加工场、动物交易场所不少于200米;
动物诊疗场所设有独立的出入口,出入口不得设在居民住宅楼内或者院内,不得与同一建筑物的其他用户共用通道。
向谁申办动物诊疗许可证?根据《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设立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动物诊疗许可证。
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执行哪些技术要求?执行相关建设设施对应的技术要求。如贮木场执行《贮木场技术规范》。
什么样的工程设施可以办理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符合《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的建设内容,在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
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包括哪些?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是指:
(一)培育、生产种子、苗木的设施;
(二)贮存种子、苗木、木材的设施;
(三)集材道、运材道;
(四)林业科研、试验、示范基地;
(五)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的设施;
(六)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基础设施。
临时占用林地审批哪些建设项目可以申请临时占用林地?不修筑永久性建筑物,两年内临时占用林地的项目可以申请临时占用林地。
临时占用林地需要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吗?临时占用林地需要按规定标准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按照不同的审批权限由相应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并缴入同级财政指定账户。
临时占用林地到期后怎么办?临时占用林地单位到期后需要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把林地交还林权权利人。
林业部门主管的古树名木移植审查广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有哪些?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古树名木主管部门)为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保护主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外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
古树名木的档案编号等信息如何查询?我区目前认定的古树名木一般已设立了保护牌,保护牌上有古树档案编号、树龄、保护级别等信息,扫描保护牌上二维码也可看到该棵古树信息。还可以拨打保护牌上的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联系电话进一步查询信息。
古树名木移植可以在县里办理吗?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古树名木移植实行分级办理:需移植特级、一级保护的古树和名木的,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植二级、三级保护的古树的,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生产经营哪些种子可以不办理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农民个人自繁自用的常规种子有剩余的,可以在当地集贸市场上出售、串换,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由发证机关在其管辖范围内确定。种子生产经营者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向当地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如何变更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变更主证载明事项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变更并提交相应材料,原发证机关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办理变更手续。在有效期内变更副证载明的生产种子的品种、地点等事项的,应当在播种三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变更并提交相应材料,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原发证机关应当当场予以变更登记。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到期后如何续办?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期满后继续从事种子生产经营的,企业应当在期满六个月前重新提出申请。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有效期多久?《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没有规定有效期限。按照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对不再具备条例规定条件的企业取消其定点屠宰资格。
柳州市行政审批局市场服务审批类“办证知识库”
事项名称问题回答
公司设立登记有限责任公司是否可以不设监事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但是国有独资公司必须设监事会。
公司变更登记地址材料需要提交哪些?使用标准化地址系统,无需提交地址材料。
怎样领取企业电子印章?1.登录广西政务一体化网站-主体集成服务(最后一项)电子印章服务平台-选择进入柳州市平台-选择“电子印章领取”点击一键领取
2.法人手机实名认证的微信操作:电子营业执照小程序-其他应用-电子印章-领取印章-选择企业-录入密码-下载印章-电子印章领取成功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变更需要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吗?不需要,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变更不属于公司变更(备案)登记事项。
公司注销登记注销需要提交清税材料吗?无需提交清税材料,但公司需清税后再进行注销。
分公司设立登记分公司登记申请书中申请人声明处公司盖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如何理解?公司盖章指的是由(总)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指的是(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签字而不是分公司的负责人签字。
分公司注销登记分公司注销登记时,要把分公司的公章交给公司登记机关吗?不用。
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怎么选?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应为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
普通合伙企业名称是否有要求?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后公章如何处理?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注销后收缴公章。
非公司企业法人按《公司法》改制登记公司的章程如何制作?请依据《公司法》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制作公司章程。
因公司合并(分立)申请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合并各方公司关于通过合并协议的决议或决定要提交哪些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决议;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
柳州市行政审批局市政公用审批类“办证知识库”
事项名称问题回答
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摆摊经营是不是办理这个事项?不是,该事项只针对建设等特殊情况需要占用城市道路的,进行办理。
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如何办理审批手续?(1)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并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通知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检查验收。(2)经批准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的,应当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网点)是否可以个人申请?不允许,应当由燃气企业申请下设的供应网点。
办理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网点的时候,什么材料需要核验原件?租赁合同、从业人员人员上岗证、从业人员身份证
取水许可哪些取水项目不需要办理取水申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除此之外,凡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接排水”是不是申领“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接排水是排水设施尚未与原有市政管道接驳前向排水主管部门或污水、排水养护部门申请排水设施的建设阶段。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是在排水设施建成后,并达到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申请条件后,所需办理的行政许可。
工业新区是否属于我局审批范围?不属于。
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包括经过城市桥梁)审批什么人可申请办理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审批(包括经过城市桥梁)许可证?柳州市区域内需要办理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在城市道路或城市桥梁上行驶审批手续的公民、企业法人、组织。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水土保持方案什么时候编写报告书,什么时候编写报告表?答:征占地面积在5hm2以上的编制报告书,以下的编制报告表;挖填土石方总量,5万m3以上的编制报告书,以下的编制报告表。
哪些项目需要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凡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的生产建设项目,必须编报水土保持方案。
河道采砂许可农村居民自建房屋用砂需要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吗?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农村居民自建房屋用砂量少于一百立方米或者村屯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需到河道采砂的,由当地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材料,经乡(镇)人民政府核实后,不需要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和缴纳河道采砂管理费以及河道砂石开采权出让费,在河道采砂规划规定的可采区采砂,所采挖的砂石不得销售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什么是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非农业建设占用国家所有和国家投资但依法确定给集体所有的灌溉水源、灌排设施,以及人为造成灌溉水源、灌排设施报废或失去部分功能(含水量减少、水位降低、水质污染等)的行为。
坝顶兼做公路审批是否大坝坝顶都可申请作为公路使用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无机动车通行功能的堤顶、坝顶、水闸工作桥及渠岸,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禁行标志,除执行防汛抢险、水利工程管理和维护任务的车辆外,其他机动车辆禁止通行。
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许可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项目建设方案许可的技术要点是什么与坝脚和泄水、输水建筑物保持一定距离,不得影响大坝安全、工程管理和抢险工作。
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方案审核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应什么符合条件一、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查明工程建设范围内地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相关情况。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二、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排水管网等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三、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拆除、改动方案,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审核,并承担重建、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的费用。
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申请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许可是否收费不收费
柳州市行政审批局投资项目审批类“办证知识库”
事项名称问题回答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内资项目核准 核准申请报告可否自行编写?核准申请报告可以由项目业主自行编写,但文本内容、深度要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的通知》(发改投资〔2017〕684号)要求。
核准前置所需的规划文件,规划部门对划拨用地核发规划选址意见书,对非划拨用地项目,为何不核发规划选址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但以出让方式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规划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规划条件后,并报送国土部门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且需通过市场招拍挂获取。为此,规划部门对非划拨用地项目不需出具规划选址意见书。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外商项目核准 核准申请报告可否自行编写?核准申请报告可以由项目业主自行编写,但文本内容、深度要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的通知》(发改投资〔2017〕684号)要求。
核准前置所需的规划文件,规划部门对划拨用地核发规划选址意见书,对非划拨用地项目,为何不核发规划选址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但以出让方式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规划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规划条件后,并报送国土部门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且需通过市场招拍挂获取。为此,规划部门对非划拨用地项目不需出具规划选址意见书。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技术改造类)可否自行编核准申请报告写?核准申请报告可以由项目业主自行编写,但文本内容、深度要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的通知》(发改投资〔2017〕684号)要求。
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项目,有哪些情形项目单位需向原项目核准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单位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原项目核准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建设地点发生变更的;投资规模、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发生较大变化的;项目变更可能对经济、社会、环境等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需要对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内容进行调整的其他重大情形。
项目核准文件有效期多久?有效期到了还是无法开工该怎么办?项目核准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有效期2年。在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的30个工作日之前向原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原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在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按照规定向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的,原项目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节能审查能源消费总量达到多少量才需要组织专家审查?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6年第44号)规定,综合能源消费总量达到1000吨标准煤及以上,或电量消费量达到500万千瓦时及以上的,要组织专家审查。
所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是否都要编制节能报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行业目录>的通知》(发改环资规〔2017〕1975号)规定,对于《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行业目录》目录中的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建设单位可不编制单独的节能报告,可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中对项目能源利用情况、节能措施情况和能效水平进行分析。
技术改造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所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是否都要编制节能报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行业目录>的通知》(发改环资规〔2017〕1975号)规定,对于《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行业目录》目录中的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建设单位可不编制单独的节能报告,可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中对项目能源利用情况、节能措施情况和能效水平进行分析。
能源消费总量达到多少量才需要组织专家审查?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6年第44号)规定,综合能源消费总量达到1000吨标准煤及以上,或电量消费量达到500万千瓦时及以上的,要组织专家审查。
在电力设施周围或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的审批在电力设施周围或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是否需要办理手续?需要办理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2015年修正)》(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明确规定,经电力管理部门批准,方可进行作业。

哪些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需经县级以上地方电力管理部门批准?(一)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程及打桩、钻探、开挖等作业;(二)起重机械的任何部位进入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进行施工;(三)小于导线距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通过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四)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进行作业。

在距电力设施外围水平距离500米范围内进行爆破作业,是否需要提出安全防护方案?需要。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力设施保护办法》,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距电力设施外围水平距离500米范围内进行爆破作业的,应当征得电力设施产权人或者电力行政管理部门的书面同意,提出安全防护方案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批准后方可作业;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爆破作业。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新办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是否需达到一定规模?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实缴注册资本不可低于600万元人民币,并可缴纳300万元风险处置备用金。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对申请企业的管理人员有何要求?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需要有3名以上熟悉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的管理人员,并且配备专职培训管理人员、财务人员和法律人员。
企业获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后是否还需要办理什么手续?根据《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企业获得对外劳务经营资格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应在银行以现金或等额银行保函形式缴存300万元人民币的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变更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是否需达到一定规模?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实缴注册资本不可低于600万元人民币,并可缴纳300万元风险处置备用金。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对申请企业的管理人员有何要求?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需要有3名以上熟悉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的管理人员,并且配备专职培训管理人员、财务人员和法律人员。
企业获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后是否还需要办理什么手续?根据《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企业获得对外劳务经营资格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应在银行以现金或等额银行保函形式缴存300万元人民币的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
柳州市行政审批局食药卫健审批类“办证知识库”
事项名称问题回答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人体器官移植除外)—变更执业登记哪些医疗机构在办理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事项时需要组织专家评审?
增设诊疗科目、增加床位数(牙椅)、变更医疗机构实际地址(应为设置程序)等需要现场勘验核实情形的。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人体器官移植除外)—补办《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如何计算?卫生部统一印制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要求注明的有效期限是指《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的有效使用期限。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医疗机构的校验期分为1年和3年两种,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可用于5次校验结果的登记。因此,一般情况下,《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的有效使用期限可依据持证医疗机构校验期的不同,分别定为5年或15年。
补办《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原有效期不变。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人体器官移植除外)—换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如何计算?卫生部统一印制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要求注明的有效期限是指《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的有效使用期限。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医疗机构的校验期分为1年和3年两种,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可用于5次校验结果的登记。因此,一般情况下,《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的有效使用期限可依据持证医疗机构校验期的不同,分别定为5年或15年。
换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批准日期就是证书有效期的起始日期。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人体器官移植除外)—注销执业登记《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受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吊销后,应如何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之规定,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应由证件核准登记部门依法办理注销手续。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人体器官移植除外)——新办执业登记医疗机构执业登记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按照规定应当办理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已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二)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三)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四)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五)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不需要办理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护士执业注册——延续注册护士执业证书有效期届满,不予延续注册的情形有哪些?根据《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延续注册: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健康标准的;
(二)被处暂停执业活动处罚期限未满的。
附:《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七条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符合下列健康标准:
  (一)无精神病史;
  (二)无色盲、色弱、双耳听力障碍;
  (三)无影响履行护理职责的疾病、残疾或者功能障碍。
护士执业注册——首次(重新)注册1.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的机构有哪些? 2.护士存在重新注册情形的,应当如何提交材料?1.根据《护士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自治区卫健委下发了《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调整护士执业注册中指定临床护理培训考核医院范围的通知》(桂卫医发〔2018〕33号),指定临床护理培训考核医院范围调整为自治区内所有二级级以上综合医院和教学医院(教学医院,是指与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有承担护理临床实习任务的合同关系,并能够按照护理临床实习教学计划完成教学任务的医院)。其中,拟申请到三级医疗机构执业注册的,应当到三级综合医院和三级教学医院参加临床护理培训和考核。 2.根据《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拟在医疗卫生机构执业时,应当重新申请注册:
(一)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的;
(二)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自吊销之日起满2年的。
  重新申请注册的,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提交材料;中断护理执业活动超过3年的,还应当提交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规定的教学、综合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护士执业注册——变更注册办理护士变更是否需要到变出地卫计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不需要,护士变更只需到变入地卫计行政部门办理变更。
护士执业注册——补办注册办理护士执业注册—补办时,护士执业证书损坏是否要交回原件?办理护士执业注册—补办时,如护士执业证书属于损坏的,在提交补办材料时一并将损坏的原件交回。
护士执业注册——注销注册护士执业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续注册被注销后应如何申请执业?
根据《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护士执业证书被注销后需再次执业,符合注册条件的,可申请重新注册。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许可—新办申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的医疗机构需要满足什么条件?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3日国务院令第442号公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2016年2月6日修订)第三十七条、《卫生部关于印发<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规定>的通知》(2005年11月2日卫医发〔2005〕421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三点的规定,申请《印鉴卡》的医疗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 有与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相关的诊疗科目;
2. 具有经过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培训的、专职从事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
3. 有获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
4. 有保证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储存的设施和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许可—延续《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有效期是多久?根据《卫生部关于印发<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规定>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印鉴卡》有效期为三年。《印鉴卡》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医疗机构应当向市级卫生行政部门重新提出申请。延续后,批准日期就是《印鉴卡》有效期的起始日期。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许可—变更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变更后,《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印鉴卡》需要变更吗?根据《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规定》第七条 当《印鉴卡》中医疗机构名称、地址、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医疗管理部门负责人、药学部门负责人、采购人员等项目发生变更时,医疗机构应当在变更发生之日起3日内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单位审批—新办审批在柳州市行政审批局领取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为什么标注的发证机关是“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单位和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批。柳州市行政审批局依据《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调整下放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承接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委托下放负责卫生用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的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受委托行政机关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许可。所以《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标注的发证机关是“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单位审批—变更审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如变更生产方式、生产项目、生产类别时,应如何处理?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内容从事生产活动,只限于在许可范围内生产,不得擅自改变经核准的生产方式、生产项目、生产类别、生产工艺、生产车间布局。取得卫生许可证后,生产方式、生产项目、生产类别发生改变的,应当向省级或设区的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出变更申请,按照本规定第五条提交材料及《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原件。省级或设区的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八条进行审查核实。生产工艺、生产车间布局发生改变的,应当向省级或设区的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交新的生产工艺流程图或生产车间布局图等材料,经审核符合《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的,将企业提交的材料归入原档案。
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单位审批—延续审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过期了,是否能申请延续?不能申请延续,应按《消毒产品卫生许可规定》的要求,重新申请《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单位审批—注销审批申请注销《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是否要交回许可证原件?
需要。
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单位审批—补发审批1.遗失《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现申请补发,是否需登报声明?
2.《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部分缺损,是否可以申请补发?
1.不需要遗失登报声明。
2.可以。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新办许可《放射诊疗许可证》的有效期限是多少年?《放射诊疗许可证》无明确的有效期限,但依据《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卫监督〔2006〕82号)第十五条的规定,《放射诊疗许可证》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时校验。依据第十九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原批准部门注销其放射诊疗许可,并登记存档:
(一)医疗卫生机构申请注销的;
(二)逾期不申请校验或者擅自变更放射诊疗科目的;
(三)校验或者办理变更时不符合相关要求,且逾期不改进或改进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四)歇业或者停业诊疗科目连续一年以上的;
(五)被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变更许可医疗机构变更放射诊疗场所、诊疗设备或诊疗项目的,需要办理什么手续?医疗机构变更放射诊疗场所、诊疗设备或诊疗项目的,应当按照《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第六条至第八条的要求向有变更项目审批权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提交申请材料并在申请材料中注明变更内容。
附《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第六条 医疗机构申请放射诊疗许可,应当向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主要包括:
(一)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附1);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
(三)放射诊疗工作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放射诊疗设备清单。
其中(一)和(四)需同时提交电子版。
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一)属于配置许可管理的放射诊疗设备,尚需提交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明文件(复印件);
(二)《放射工作卫生许可证》或《辐射安全许可证》(复印件);
(三)本年度放射诊疗设备防护性能检测报告(复印件);
(四)如果是《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实施后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需要提交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第七条 医疗机构按照所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类别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许可申请:
(一)使用X射线CT机、CR、DR、普通X射线机或牙科、乳腺X射线机等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医疗机构,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二)开展(一)所列放射诊断工作,同时开展介入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向设区的市级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三)开展(一)、(二)所列放射诊疗工作,同时使用γ刀、X刀、医用加速器、质子治疗装置、中子治疗装置、重离子治疗装置、钴-60机、后装治疗机、深部X射线机、敷贴治疗源、PET、SPECT、γ相机、γ骨密度仪、籽粒插植治疗源或放射性药物等开展放射治疗或核医学工作的医疗机构,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第八条 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原件应加盖申请机构公章。
对符合受理要求的,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受理并向申请机构出具申请受理通知书。
不符合受理要求的,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机构出具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应写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补办许可医疗卫生机构遗失《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应当向放射诊疗许可批准机关提出补办申请,并提交什么材料:(一)补办申请报告;
(二)正副本一起遗失的,提交上级主管部门证明和遗失登报证明;正本或副本遗失的,提交上级主管部门证明和正本或副本复印件及原件。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注销许可什么情况下,需由原批准部门注销放射诊疗许可?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原批准部门注销放射诊疗许可
  (一)医疗机构申请注销的;
  (二)逾期不申请校验或者擅自变更放射诊疗科目的;
  (三)校验或者办理变更时不符合相关要求,且逾期不改进或者改进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四)歇业或者停止诊疗科目连续一年以上的;
  (五)被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审核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装置、质子治疗装置、重离子治疗装置、中子治疗装置、正电子放射计算机断层显像装置(PET)等建设项目的放射防护评价有什么要求?应由取得甲级评价资质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危害严重类的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由哪个机构负责组织专家评审?根据《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卫监督发〔2012〕25号)第十一条,卫生行政部门受理竣工验收申请后,对危害一般类的建设项目,应当按卫生行政许可的时限进行职业病放射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对危害严重类的建设项目,应当按卫生行政许可的时限组织专家对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并进行职业病放射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食品生产许可(新办)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给出的“食品”含义很广泛,我们简单称之为“广义食品”,根据该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那么,请问:生产销售这些“广义食品”,是否都要申办食品生产许可证?
2.同时申办两个以上食品类别且出现跨层级许可权限的食品生产许可时,请问:需要同时分别向各相关受理许可机关提交申请吗?如可只向一个许可受理机关提交申请,那么,应向哪级的受理机关提交申请? 3.如何做好申办食品生产许可的前期准备?
1.不是。只有列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现行有效的《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的类别品种,以及列入各省、自治区、直辖区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告现行有效的《地方特色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中已明确的新品种明细,并按照现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更严格的产品标准(包括: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经依法备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组织生产销售的预包装食品,才需申办食品生产许可证。
如下三种情形的食品,也不需要申办食品生产许可证:
(1)销售食用农产品的;
(2)已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制作加工食品的;
(3)列入各省、自治区、直辖区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告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备案范围的。 2.(1)只需根据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明确的许可权限规定和本次申办生产许可的食品类别,由申请人自行选定其中一个许可业务受理机关的政务服务窗口提交申请;
(2)受理申请的受理机关负责牵头组织,会同其他相关许可机关,协同进行技术审查和集中现场核查,必要时,集中听证;并汇集各方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获准许可的,统一汇集核发全部许可项目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最后,由受理机关统一告知和送达全部的审批结果,并按规定及时公开和共享审批结果的有关数据信息。 3.按如下步骤进行:
(1)明确总体通用要求。查找、下载并详阅《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食药监食监一〔2016〕103号);
(2)明确食品类别归属。登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网或者“食品伙伴网”相关栏目,查找并浏览《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找到所需的食品类别及品种明细;如果仍无法找到准确的品种明细,可进一步查找并浏览各省级《地方特色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确定所需生产食品品种明细的具体类别归属;
(3)明确整体技术要求。登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网或者“食品伙伴网”,根据上述确定的类别归属,查找、下载并详阅所需的食品类别(以前称为:单元)的、最新版本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4)明确所涉及的原料辅料最终产品的产品标准、生产过程管理标准,以及其现行有效性。根据上述确定类别的审查细则,对列明的原料辅料最终产品的产品标准和生产过程管理标准,登陆“食品伙伴网”,查到并下载其现行有效的标准文本。
(5)按照《通则》、《细则》和有关标准,结合自身实际,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食品生产许可(延续)食品生产延续与新办提交的申请材料一样吗?一样。
食品生产许可(变更)食品生产许可变更都需要现场核查吗?生产者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变更、产品执行标准变更、住所名称变更、生产地址名称变更(不含迁址名称变更)等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变更事项,一律不组织现场核查。
食品生产许可(注销)食品生产许可注销应该向哪个单位申请?根据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分类权限划分到相应级别的市场监管部门办理。也可看自己原来的发证机关是哪里,向发证机关电话咨询。
药品零售企业许可-药品经营许可证核发企业负责人一定要是执业药师吗?依据检查原则《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2016年7月13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8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第一百二十五条,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负责人应当具备执业药师资格。
药品零售企业许可-药品经营许可证换发审批药品经营许可证即将到期了,什么时候可以提交换发申请?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药品的,持证企业应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
药品零售企业许可-药品经营许可证事项变更审批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注册地址,什么时候递交变更申请?是否可以先做好搬迁工作再申请?药品经营企业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事项的,应当在许可事项发生变更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登记;未经批准,不得变更许可事项。
药品零售企业许可-药品经营许可证补发原发证部门指定的媒体包括哪些?申请人可在柳州市行政审批局官网上登载遗失声明。
药品零售企业许可-药品经营许可证注销药店不再经营了,是否需要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注销手续?依据《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药品经营企业终止经营药品或者关闭的需办理注销手续。
药品零售企业许可-药品零售企业筹建审批申办零售药店至少需要多大经营面积?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审批程序规定(试行)》相关规定并结合柳州市实际情况,柳州市辖区县及县以上药品零售企业(含单体药店、连锁门店)营业场所建筑面积应不低于40平方米。
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业务审批非连锁经营企业是否可以申请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业务?只有实行统一进货、统一配送、统一管理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才可以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业务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核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区域性批发企业名单”由哪个部门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区域性批发企业名单”由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邮寄证明核发是不是所有快递业务机构都可以邮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主管部门指定符合安全保障条件的邮政营业机构才能收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申请经营何类别的医疗器械需要办理《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经营许可并提交其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条件的证明资料。
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应当有与经营规模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贮存条件,以及与经营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具体内容详见《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许可事项变更包括那些内容?许可事项变更包括经营场所、经营方式、经营范围、库房地址的变更。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补发申请损坏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是否要交回?如《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已损坏,可在申请补发时交回原审批部门。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延续申请何时向何部门办理延续《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申请?《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原发证部门提出《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延续申请。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注销被依法吊销《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是否需要办理《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注销手续?被依法吊销《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是需要办理《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注销手续的。
医师首次(重新)注册1.执业医师和助理医师的执业地点有什么区别?
2.申请办理医师执业注册还需要提交医师资格证书吗?
1.执业医师的执业地点名称是省级行政区划,例如:北京市、河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助理医师的执业地点名称是区县级行政区划,例如:广西柳州市城中区、广西柳州市鱼峰区。
2.不需要。办理医师执业注册等事项,以医师执业注册联网管理系统能核实正确的医师资格信息为前提,如医师资格信息与执业信息不符,应先行予以修正后方可申请办理。
医师变更注册(主要执业机构与执业范围)1.医师申请变更执业地点与跨执业地点增加执业机构有何不同?
2.医师变更执业范围的条件及应交材料是什么?
1.医师跨执业地点增加执业机构的,原有执业地点下的相应执业信息有效,增加新执业地点的相应执业机构信息;申请变更执业地点,则原有执业地点及其相应执业机构信息则全部实效。
2.(1)跨类别变更专业应取得相应类别的《医师资格证书》,并提交同意注销原持有的《医师执业证书》的个人承诺,按新注册办理;
(2)同一类别下变更执业范围的,需提交拟变更的执业范围相应的高一层次毕业学历或者更高一级的医疗机构培训满二年或累计满二年的考核合格证明;
医师执业证书补办补办是否需要做登报遗失声明?不需要登报做遗失声明。
医师注销注册医师离开执业岗位后,应如何处理其执业证书?属于《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情形的,应向核发其医师执业证书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出离开岗位备案申请,办理备案满两年后,按注销注册办理。



柳州市行政审批局“办证知识库”
来源: 柳州市行政审批局   发布日期: 2022-09-29 14:17   

      

    为方便广大企业和群众办事,我局将日常咨询量较大的行政许可事项梳理出一批业务办理问题和解答,形成“办证知识库”,供社会公众查阅。“办证知识库”共有10个类别,分别是:安全质量、环保城管、基建项目、交通运输、社会事务、涉农事务、食药卫健、市场服务、市政公用、投资项目。“办证知识库”内容将根据最新的法律法规等规定进行动态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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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行政审批局安全质量审批类“办证知识库”
事项名称问题回答
危险化学品(含仓储经营)经营许可问题1:加油站经营方式属于什么方式?答:
1.不带有储存设施经营(无仓库):指除批发(或零售)经营店面外不设有危险化学品仓库或储存设施的经营行为;
2.不带有储存设施经营(有自备仓库):指除批发(或零售)经营店面外,自备有危险化学品库房但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经营行为;
3.不带有储存设施经营(有租赁仓库):指除批发(或零售)经营店面外,无自备库房但租赁有危险化学品库房的经营行为。
加油站经营方式属于第二种不带有储存设施经营。
问题2:企业有名称预核准去申请许可证如何出证?答:一、新成立的企业持市场监管部门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向应急管理部门申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应急管理部门同意许可后,可先给企业颁发《准予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决定通知书》,让企业凭该通知书到市场监管部门申领营业执照。
二、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后(同时产生了企业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应急管理部门再补制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发证时间为准予许可决定的时间。
问题3:票面经营危险化学品中既有剧毒和易制爆的危险化学品,又有一般危险化学品,请问如何申请?答:市审批局只负责其中的剧毒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行政许可,一般危险化学品可以向所在城区(县)发证机关申请。
问题4:票面经营的成品油可以向市审批局申请经营许可吗?票面经营的成品油属于一般危险化学品,企业可以咨询一下所在城区(县)发证机关。
问题5: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需要办理经营许可证吗?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需要办理。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问题1:企业如果要扩大产能,需要怎么做?企业需要向市审批局申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新办问题2:新建化工企业必须要进化工园区吗?新建化工企业必须要进化工园区(配套项目的除外),且化工园区风险等级不为A、B类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核发-新办问题1:新办烟花爆竹经营需要怎么申请?目前柳州经营(批发)的店面已经满了,不能再办理批发,只能办理零售,零售方面可以咨询所在城区(县)发证机关
特种作业操作证的考核、发证、复审--复审问题1.问:特种作业操作证证件到期需要培训吗?培训咨询电话?答:需要。具体如何培训请咨询市应急局,联系电话07722850142。
特种作业操作证的考核、发证、复审--发证问题2.问:申请办理特种作业操作证需要考试吗?答:需要经过考核机关组织的考试合格。
柳州市行政审批局环保城管审批类“办证知识库”
事项名称问题回答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问题1:试生产阶段能否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回答1:根据《关于修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部分条款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第65号)规定,试生产前企业可以申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企业只需制定试运行计划,备齐其他申请材料,即可申请。
问题2: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分为几种?回答2:根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按照经营方式,分为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和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领取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可以从事各类别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只能从事机动车维修活动中产生的废矿物油和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镉镍电池的危险废物收集经营活动。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变更问题1:什么情况下需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变更?回答1:《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国务院令第408号公布,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十一条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变更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住所的,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变更手续。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延续问题1:有效期届满前多久可以申请续证?回答1:根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国务院令第408号公布,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十三条 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继续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应当于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注销问题1: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终止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怎么申请注销?回答1:根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国务院令第408号公布,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十四条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终止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应当对经营设施、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对未处置的危险废物作出妥善处理。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在采取前款规定措施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注销申请,由原发证机关进行现场核查合格后注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资格审批问题1:什么情况下需重新申请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回答1:(一)增加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类别的;
(二)新建处理设施的;
(三)改建、扩建原有处理设施的;
(四)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超过资格证书确定的处理能力20%以上的。
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核问题1:哪些项目可以不编制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回答1:设置入河排污口对水功能区影响明显轻微的,经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可以不编制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只提交设置入河排污口对水功能区影响的简要分析材料。
辐射安全许可(核发)问题1:有新增的放射源或者射线装置,是重新核发还是办理变更?回答1: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条的规定,有新增的放射源或者射线装置的单位应重新申领辐射安全许可证。
辐射安全许可(变更)问题1:有新增的放射源或者射线装置是重新核发还是办理变更?回答1: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条的规定,有新增的放射源或者射线装置的单位应重新申领辐射安全许可证。
辐射安全许可(延续)问题1:辐射安全许可证到期后,怎么续证?回答1: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持证单位应当于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辐射安全许可(注销)问题1:持证单位全部终止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活动的,需要办理什么手续?回答1: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持证单位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注销许可证申请,由原发证机关核查合格后,予以注销许可证。
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闲置审批问题1:申报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闲置审批注意事项?回答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场所或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必需经水路运输医疗废物审批问题1:同时有陆路和水路运输条件的可以采用水路运输吗?回答1:《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有陆路通道的,禁止通过水路运输医疗废物;没有陆路通道必需经水路运输医疗废物的,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严格的环境保护措施后,方可通过水路运输。
贮存危险废物超过一年的批准问题1: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贮存危险废物超过一年后该怎么办?回答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 规定:
  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贮存危险废物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应当报经颁发许可证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夜间建筑施工许可问题1:“夜间”指的是什么时段?回答1:夜间,是指晚上十点至次日早晨六点之间的期间,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另行规定本行政区域夜间的起止时间,夜间时段长度为八小时;
问题2: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夜间建筑施工许可。回答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取得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的证明,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
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问题1:无规划许可的项目可否办理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回答1:无规划许可的项目不能办理理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砍伐城市树木审批问题1:个人庭院种植的树木因建设需要砍伐,应当报审批部门申请砍伐城市树木审批吗?回答1: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城市内种植的树木,不论其是否享有所有权,均不得擅自砍伐或者移植。因建设或者其他活动确需砍伐或者移植的,必须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问题2:无规划许可是否能办理砍伐城市树木审批?回答2:如果申请的树木属于危树,存在安全隐患,严重影响居民生活,可以在无规划许可的情况下办理砍伐城市树木审批。
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审批问题1:家里面施工需堆放物料、废弃物,可否办理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审批?回答1: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第二十一条:禁止在城市绿地内堆放物体、排放污水或者倾倒废弃物,因此家里面施工需堆放物料、废弃物,不能办理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审批。
迁移古树名木审批问题1:什么是古树名木?回答1: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一百年以上的树木。本条例所称名木,是指具有重要历史、文化、景观、科研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
问题2:古树名木如何分级?回答2: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十二条,古树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分级保护:(一)树龄在一千年以上的古树,实行特级保护;(二)树龄在五百年以上不满一千年的古树,实行一级保护;(三)树龄在三百年以上不满五百年的古树,实行二级保护;(四)树龄在一百年以上不满三百年的古树,实行三级保护。
问题3:古树名木如何鉴定?回答3: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十三条:古树名木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鉴定,并将鉴定结果予以公示。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古树名木的鉴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古树名木鉴定结果的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提出。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可以重新组织鉴定。
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建设、设置广告、举办大型游乐活动以及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活动许可问题1: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置、张贴商业广告指的是什么?回答1:是指在风景名胜区内对外公开发布的广告,以及景区所辖单位(部门)、个体工商户对外发布的直接或间接地介绍本地旅游产品或旅游服务的广告,包括利用平面媒体、影视媒体、网络媒体、户外媒体、印刷品、指示标牌等媒介发布的广告。
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环卫设施许可问题1:拆迁环境卫生设施前,需要做什么?回答1:因建设需要拆迁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由建设单位按照先建后拆、拆一还一的原则,重建环境卫生设施。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问题1:建筑物楼顶能申请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吗?回答1:需看经规划部门审批后的建筑外立面总平图纸。若图纸上经审批预留有广告牌位的,可持图纸及申请材料到场申请。
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问题1:如何申请在市中心摆放舞台做促销宣传活动?回答1:目前是不允许占用城市道路开展各类促销活动,设置、堆放用于商品经营、商品宣传活动的舞台、气拱门、气模帐篷、气柱、气模人等各类物品。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倾倒)问题1:建设项目如规划图纸未得,能否先行办理?回答1:可提供建设单位申请报告、中标通知书、工程预算清单等先行办理。
问题2:如遇工程项目因设计变更,可否增减处置方量?回答2:可以,但须在工程尚未完工前及时申请变更。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回填)问题1:办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回填)有什么注意事项?回答1:1、处置方必须是办理过《柳州市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且正在处置过程中;
2、只对建设工程类项目办理建筑垃圾回填。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消纳)问题1:办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消纳)有什么注意事项?回答1:如果消纳场占用农用地或林地等,虽然办理了《柳州市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消纳)》,依据法律、法规还必须到国土或林业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运输)问题1:办理柳州市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及运输车辆核准需要什么条件?回答1:依据2004年10月15日建设部令135号,2004年12月1日实施的《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第四项及2021年2月26日柳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柳州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六条及十二条建筑垃圾的运输实行许可制度,柳州市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及运输车辆核准申请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提交书面申请报告;
(二)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运输车辆具备道路运输经营资格以及行驶证;
(三)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保养、行政管理、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等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四)核验相关材料:
1.交验企业《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原件。
2.交验企业《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原件。
3.交验《车辆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原件。
4.有关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的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的证明材料。
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问题1:取得营业执照之后,能否办理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回答1:不能,需参加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招投标,中标人凭中标通知书或与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签订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置经营协议办理许可证。
建设项目(非辐射类)环境影响报告书(含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问题1:如何判定项目属于编制报告表还是报告书?回答1: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信息项目投资备案证明及《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名录》明确行业类别,之后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判定项目》是编制报告表还是报告书。
建设项目(非辐射类)环境影响报告表(含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问题1:如何判定项目属于编制报告表还是报告书?回答1: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信息项目投资备案证明及《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名录》明确行业类别,之后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判定项目》是编制报告表还是报告书。
建设项目(非辐射类)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重新审核问题1:如何判定建设项目属于重新审核的依据?回答1: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起实施)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二、涉及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印发《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20〕688号)中的内容以及生态部所发布的相关规定。
建设项目(辐射类)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问题1:如何区分建设项目(辐射类)环境影响?回答1:按照生态环境部最新发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及《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修正)中五十核与辐射属于辐射类,其他属于非辐射类。
建设项目(辐射类)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重新审核问题1:如何判定建设项目属于重新审核的依据?回答1: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起实施)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二、涉及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印发《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20〕688号)中的内容以及生态部所发布的相关规定。
《排污许可证》核发
问题1:哪些单位需要申请排污许可证?回答1:根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的规定:环境保护部依法制定并公布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明确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范围和申领时限。
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未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排污单位,暂不需申请排污许可证。
《排污许可证》变更(非正本载明基本信息变更)问题1:哪些单位需要变更排污许可证申请?回答1:《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三条 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下列与排污单位有关的事项发生变化的,排污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核发环保部门提出变更排污许可证的申请:
(一)排污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等正本中载明的基本信息发生变更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
(二)因排污单位原因许可事项发生变更之日前三十个工作日内;
(三)排污单位在原场址内实施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当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在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后,排污行为发生变更之日前三十个工作日内;
  (四)新制修订的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前三十个工作日内;
(五)依法分解落实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发生变化后三十个工作日内;
(六)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限期达标规划实施前三十个工作日内;
(七)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实施后三十个工作日内;
(八)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进行变更的其他情形。
发生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情形,且通过污染物排放等量或者减量替代削减获得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在排污单位提交变更排污许可申请前,出让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应当完成排污许可证变更。
《排污许可证》变更(正本载明基本信息变更)问题1:哪些单位需要变更排污许可证申请?回答1:《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三条 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下列与排污单位有关的事项发生变化的,排污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核发环保部门提出变更排污许可证的申请:
(一)排污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等正本中载明的基本信息发生变更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
(二)因排污单位原因许可事项发生变更之日前三十个工作日内;
(三)排污单位在原场址内实施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当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在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后,排污行为发生变更之日前三十个工作日内;
  (四)新制修订的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前三十个工作日内;
(五)依法分解落实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发生变化后三十个工作日内;
(六)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限期达标规划实施前三十个工作日内;
(七)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实施后三十个工作日内;
(八)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进行变更的其他情形。
发生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情形,且通过污染物排放等量或者减量替代削减获得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在排污单位提交变更排污许可申请前,出让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应当完成排污许可证变更。
《排污许可证》延续问题1:哪些单位需要延续排污许可证申请?回答1:《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三条 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排放污染物的,排污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向原核发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排污许可证》补办问题1:哪些单位需要补办排污许可证申请?回答1:《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五十一条 排污许可证发生遗失、损毁的,排污单位应当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向核发环保部门申请补领排污许可证;遗失排污许可证的,在申请补领前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发布遗失声明;损毁排污许可证的,应当同时交回被损毁的排污许可证。
柳州市行政审批局投资项目审批类“办证知识库”
事项名称问题回答
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总承包特级、一级、部分二级及部分专业承包一级、二级除外)——新设立(不包含 国发〔2021〕7号 文件决定取消的资质)1.现在可以在柳州办理建筑业企业三级资质吗?答:根据自治区住建厅相关政策要求,目前市级仅可办理三级资质简单变更以及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及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
2.请问办理建筑业企业资质需要提交什么材料?答:需要提交的材料可在柳州市行政审批局官网—网上办事—搜索建筑业企业资质,在需要申报的事项名称上查询材料要求,下载相应表格。
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总承包特级、一级、部分二级及部分专业承包一级、二级除外)——简单变更1.建筑业企业地址是外地的,可以将其三级资质证书迁入到柳州吗?如果可以,应该怎么办理?答:可以迁入。外地企业迁入柳州的,需先到迁出地的行政审批部门办理迁出手续,办理完毕后登陆广西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网址:http://www.gxcic.net/wsbs/)“桂建云”平台“行政审批系统”中的“企业信息→资质信息”栏目,自行下载并打印建筑业企业资质电子证书,无需再到迁入地审批部门办理。
商品房预售许可——核发1.开发企业无《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是否可以进行预售活动?答:不可以。《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2.建设单位无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能否可以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答:不可以。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房地产开发经营应当由依法设立并取得资质证书的开发企业进行,无资质证书的开发企业和其他单位暨个人不得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
3.商品房预售许可哪里办理?答:市行政审批局负责市区范围内除柳江区、柳东新区和阳和工业新区(北部生态新区)外的商品房预售许可工作,其他区域直接向商品房项目所在地的审批部门申请。
4.开发企业申报预售时关于土地出让金的要求?答:申报预售时需已交付全部土地出让金。
5.土地证抵押了可以办理预售吗?答:可以办理,需要抵押方出具同意预售的书面证明。
6.施工计划进度表不盖章可以吗?答:施工进度需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进行确认盖章。
7.预售证有效期最长多长?答:根据房开企业资质有效期以及施工许可证合同工期两者取其短。竣工验收后,预售转为现售。
商品房预售许可——重申有效期1.预售证重申有效期期限如何确定?答:根据房开企业资质有效期以及施工许可证合同工期两者取其短。 竣工验收后,预售转为现售。
2.重申有效期有次数限制吗?答:没有
商品房预售许可——变更1.提交的材料需要加盖公章吗答:复印件都需要加盖公章,一份材料超过两张以上需要盖骑缝章。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首次申请)1.施工许可证申领范围是什么?答: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2.申请办理施工许可的主体?答:建设单位。
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并联审批申请表如何获取?答:申请表、授权委托书在市民服务中心南二楼基建科窗口领取空表或者柳州市行政审批局网站(http://wsbs.liuzhou.gov.cn/)→网上办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首次申请)→办理材料及目录→空白附件下载即可。
4.材料是否提交原件?答:提交复印件的材料需要核验原件,核验后原件退还申请人。
5.提交的材料需要加盖公章吗?答:复印件都需要加盖公章,一份材料超过两张以上需要盖骑缝章。
6.建筑内部装修改造,是否要先办理规划许可证。答:不涉及外立面改变、结构改变、使用性质改变的可以直接办理施工许可证,建筑外立面、结构和使用性质发生改变的,应当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重申有效期)1.重申有效期有次数限制吗?答:没有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变更)1.提交的材料需要加盖公章吗答:复印件都需要加盖公章,一份材料超过两张以上需要盖骑缝章。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农田水利类1.初步设计概算投资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投资的关系?
答:初步设计编制的概算静态总投资原则上不得突破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的静态总投资。由于工程项目基本条件发生变化,引起工程规模、工程标准、设计方案、工程量的改变,其静态总投资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相应估算静态投资在15%以内时,要对工程变化内容和增加投资提出专题分析报告;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静态投资15%以上(含15%)时,必须重编可行性研究报告,重新按原程序报批”。
2.原设定的初步设计审批权限发生变化后,以何为准?答:当原设定的初步设计审批权限发生变化后,应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部门最新出台相应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批要求文件执行。
3.初步设计是否由审批部门组织?答:根据水利部文件要求,一般由项目法人组织审查后,按国家现行规定权限向主管部门申报审批。
4.初步设计编制单位、组织评审单位是否由主管部门指定?答:由项目业主自行决定,选择的相关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其他水利基建类项目1.初步设计概算投资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投资的关系?
答:初步设计编制的概算静态总投资原则上不得突破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的静态总投资。由于工程项目基本条件发生变化,引起工程规模、工程标准、设计方案、工程量的改变,其静态总投资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相应估算静态投资在15%以内时,要对工程变化内容和增加投资提出专题分析报告;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静态投资15%以上(含15%)时,必须重编可行性研究报告,重新按原程序报批”。
2.原设定的初步设计审批权限发生变化后,以何为准?答:当原设定的初步设计审批权限发生变化后,应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部门最新出台相应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批要求文件执行。
3.初步设计是否由审批部门组织?答:根据水利部文件要求,一般由项目法人组织审查后,按国家现行规定权限向主管部门申报审批。
4.初步设计编制单位、组织评审单位是否由主管部门指定?答:由项目业主自行决定,选择的相关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水电站项目1.初步设计概算投资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投资的关系?
答:初步设计编制的概算静态总投资原则上不得突破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的静态总投资。由于工程项目基本条件发生变化,引起工程规模、工程标准、设计方案、工程量的改变,其静态总投资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相应估算静态投资在15%以内时,要对工程变化内容和增加投资提出专题分析报告;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静态投资15%以上(含15%)时,必须重编可行性研究报告,重新按原程序报批”。
2.原设定的初步设计审批权限发生变化后,以何为准?答:当原设定的初步设计审批权限发生变化后,应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部门最新出台相应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批要求文件执行。
3.初步设计是否由审批部门组织?答:根据水利部文件要求,一般由项目法人组织审查后,按国家现行规定权限向主管部门申报审批。
4.初步设计编制单位、组织评审单位是否由主管部门指定?答:由项目业主自行决定,选择的相关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1.初步设计概算投资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投资的关系?
答:初步设计编制的概算静态总投资原则上不得突破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的静态总投资。由于工程项目基本条件发生变化,引起工程规模、工程标准、设计方案、工程量的改变,其静态总投资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相应估算静态投资在15%以内时,要对工程变化内容和增加投资提出专题分析报告;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静态投资15%以上(含15%)时,必须重编可行性研究报告,重新按原程序报批”。
2.原设定的初步设计审批权限发生变化后,以何为准?答:当原设定的初步设计审批权限发生变化后,应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部门最新出台相应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批要求文件执行。
3.初步设计是否由审批部门组织?答:根据水利部文件要求,一般由项目法人组织审查后,按国家现行规定权限向主管部门申报审批。
4.初步设计编制单位、组织评审单位是否由主管部门指定?答:由项目业主自行决定,选择的相关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审批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项目在哪里审批?答:在县区管辖范围内的工程在县主管部门办理。跨行政区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由共同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新建民用建筑项目防空地下室防护设计(施工)审查1.申报施工审查阶段对施工图设计文件有什么要求?答:对于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其施工图纸须先经具备人防工程审图资格的机构审查合格加盖图章、公章,并出具审图报告;对易地建设的项目,其施工图纸由具备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审图资格的机构审查加盖图章、公章。
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新建民用建筑项目防空地下室防护设计(规划)审查1.项目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核定表一定要人防审批部门核定吗?答: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核定须由人防审批部门审批人员按规定核定,核定人员须签名。
2.规划总平图纸必须是规划部门出具的吗?答:规划总平图纸须由有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设计、盖章,经过规划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后出具的图纸。
3.防空地下室防护设计规划审查申请表中“建设项目规划明细表”须由设计单位核算填写盖章吗?答:建设项目规划明细表应由设计单位填写、核算,经办人签字,盖设计单位公章。
柳州市行政审批局交通运输审批类“办证知识库”
事项名称问题回答
增加、变更客运班线许可
企业在运营过程中,拟调整同一班线的多个许可事项,比如车辆数量、日发班次,是否可以同时申请?可以。
企业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重新换证,但班线线路未到期,是否需要对班线重新申请许可?线路未到期不需要重新许可,许可条件上满足2016版《客规》即可,不需要随着企业经营许可证换证要求满足2020年版《客规》。
拟申请A县至B县(跨省且毗邻)班线,应向谁申请?该班线虽跨省但属于毗邻县客运班线,因此应向班线的起点所在地的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行政审批部门申请。
道路旅客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配发客运班线营运的客车与线路不再捆绑?根据《客规》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以及班线经营信息事项,车辆与线路不再捆绑,只要满足线路对车辆的技术要求,车辆可以在不同的线路之间灵活调配,但800公里以上线路除外。
转籍过户车辆是否需要进行达标核查?不需要。根据《道路运输达标车辆核查工作规范》的规定,转籍过户时不需要进行达标核查。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申请一类班线,也申请省际包车资质,在满足最低自由营运客车数量要求时,是100辆或是120辆?《客规》对车线不进行捆绑,车辆不需要固定在线路上,所以自由营运客车未限定经营范围,只要满足最低自由营运客车数量100辆即可,不要要累加车辆数。
同时申请从事一类、二类、三类、四类客运班线经营应向谁申请?若是新办企业,则应先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四类班线经营的申请,再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一类、二类、三类客运班线经营的申请。
道路旅客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配发(章满换证)车辆照片可以自己拍摄吗?不可以,车辆外观需检测机构审核并开具照片。
车辆未正常年审能换证吗?不能,未年审车辆需年审后才能换证(由道路运输发展中心开具年审表)。
道路旅客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配发(增加经营范围)车辆照片可以自己拍摄吗?不可以,车辆外观需检测机构审核并开具照片。
车辆未正常年审能换证吗?不能,未年审车辆需年审后才能换证(由道路运输发展中心开具年审表)。
道路旅客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配发(遗失补办)车辆照片可以自己拍摄吗?不可以,车辆外观需检测机构审核并开具照片。
遗失补办需要收费吗?不需要。
道路旅客运输《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补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遗失需要登报申明吗?不需要,我局会统一汇总在局官网进行遗失公告。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遗失补办需要收费吗?不需要。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经营期限到期最多可以提前多久换证?三个月。
在柳州成立新的巡游车出租汽车公司,需要什么条件?(一)有符合机动车管理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或者提供保证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承诺书:
  1.符合国家、地方规定的巡游出租汽车技术条件;
  2.有按照规定取得的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
(二)有取得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件的驾驶人员;
(三)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停车场地。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已经在外省取得了线上服务能力认定,还需要在柳州再交一次线上服务能力认定材料吗?不用,凭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文书办理。
总公司在外地,可以在柳州成立分公司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吗?可以。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件补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遗失需要登报申明吗?不需要,我局会统一汇总在局官网进行遗失公告。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遗失补办需要收费吗?不需要。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件补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遗失需要登报申明吗?不需要,我局会统一汇总在局官网进行遗失公告。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遗失补办需要收费吗?不需要。
巡游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核发车辆检测后需要提交证明材料吗?不需要,我局会进行联网核查。
车辆照片可以自己拍摄吗?不可以,车辆外观需检测机构审核并开具照片。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核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技术等级要求是几级?一级车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需要现场勘验吗?不需要。
巡游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核发(章满换证)车辆照片可以自己拍摄吗?不可以,车辆外观需检测机构审核并开具照片。
车辆未正常年审能换证吗?不能,未年审车辆需年审后才能换证(由道路运输发展中心开具年审表)。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核发(章满换证)车辆照片可以自己拍摄吗?不可以,车辆外观需检测机构审核并开具照片。
车辆未正常年审能换证吗?不能,未年审车辆需年审后才能换证(由道路运输发展中心开具年审表)。
巡游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核发(遗失补办)车辆照片可以自己拍摄吗?不可以,车辆外观需检测机构审核并开具照片。
遗失补办需要登报申明吗?不需要,我局会统一汇总在局官网进行遗失公告。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核发(遗失补办)车辆照片可以自己拍摄吗?不可以,车辆外观需检测机构审核并开具照片。
遗失补办需要登报申明吗?不需要,我局会统一汇总在局官网进行遗失公告。
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审批什么项目的涉路施工活动需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除公路防护、养护以外涉路施工活动均需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注意事项: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向交通安全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保障公路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由谁出具? 由与涉路施工的公路等级相当且具备相应资质的公路设计或公路咨询单位出具。
在公路增设或改造平面交叉道口审批什么项目的涉路施工活动需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除公路防护、养护以外涉路施工活动均需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注意事项: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向交通安全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保障公路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由谁出具? 由与涉路施工的公路等级相当且具备相应资质的公路设计或公路咨询单位出具。
设置非公路标志审批什么项目的涉路施工活动需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除公路防护、养护以外涉路施工活动均需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注意事项: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向交通安全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保障公路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由谁出具? 由与涉路施工的公路等级相当且具备相应资质的公路设计或公路咨询单位出具。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或者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许可什么项目的涉路施工活动需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除公路防护、养护以外涉路施工活动均需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注意事项: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向交通安全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保障公路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由谁出具? 由与涉路施工的公路等级相当且具备相应资质的公路设计或公路咨询单位出具。
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许可什么项目的涉路施工活动需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除公路防护、养护以外涉路施工活动均需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注意事项: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向交通安全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保障公路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由谁出具? 由与涉路施工的公路等级相当且具备相应资质的公路设计或公路咨询单位出具。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申请审核项目设计文件审批流程是怎样的?先由项目业主向交通运输审批科提出申请,再由勘验科组织召开项目初步设计审查会议,邀请专家和相关单位对业主提交的项目设计文本进行审查;最后形成专家组意见或会议纪要,设计编制单位据此修改完善设计,形成最终上报稿上报审批。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不含省际旅客、危险品货物水路运输许可)个人是否可以申请经营广西壮族自治区内内河水路旅客运输?不可以。
已取得省际水路运输经营资格的水路运输经营者和船舶,是否可经营省内运输?已取得省际水路运输经营资格的水路运输经营者和船舶,可凭省际水路运输经营资格从事相应种类的省内水路运输,但旅客班轮运输除外。
从事省际普通货物运输对运力的要求是什么?企业法人申请从事水路省际普通货物运输运力合计要达到3000总吨。个体从事内河普通货物运输运力不能超过600总吨。
新增客船、危险品船投入运营审批新增加客船、危险品船运力是否需要审批?需要审批。
港口经营许可什么是港口经营?港口经营,是指港口经营人在港口区域内为船舶、旅客和货物提供港口设施或者服务的活动,主要包括下列各项:   1.为船舶提供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   2.为旅客提供候船和上下船舶设施和服务;   3.从事货物装卸(含过驳)、仓储、港区内驳运;   4.为船舶进出港、靠离码头、移泊提供顶推、拖带等服务;   5.为委托人提供货物交接过程中的点数和检查货物表面状况的理货服务。
是否所有的码头都需要办理港口经营许可证?凡是在港口总体规划确定的港区范围内的沿海、沿江、内河的港口经营人,均应依法纳入港口经营许可监管范围。从事港口经营活动的各类军用码头、渔业码头、公务性码头以及修造船厂舾装码头,应依法纳入港口经营许可的管理范围,并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领《港口经营许可证》。
经国家和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核准和经交通运输部审批的港口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如何报批?项目单位应当向有审批权限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初步设计审批。
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需要办理什么证件公司需要办理许可,配备一名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装卸管理人员证的管理员、车辆需要办理道路运输证、驾驶车辆需要2名驾乘人员,一是司机需要驾驶证、道路危货从业资格证、二是押运员,需要道路危险货物押运员证,
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需要具备哪些条件1、公司要有工商营业执照;2、公司需要在一年内投入5辆以上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车辆(挂车不算);3、需要有与经营相适应的停车场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所要求的停车场要满足哪些条件1、自申请之日起租赁期限3年以上的停车场地;2、场地建设采用2米以上(含)的砖混围墙围挡封闭;3、场地应该经过硬化;4、远离重要建筑场所、居民楼,不妨碍公共安全;5、场地内配备有与经营相适应的安全防护、消防设备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配发
外地车子可以转籍到柳州吗可以,但应该满足以下条件。1、车辆自投入使用以来至今,其档案齐全(包括首次申领、年审记录);2、车辆满足配发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营运证的车辆技术条件要求。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换发-增加经营范围车辆照片可以自己拍摄吗?不可以,车辆外观需检测机构审核并开具照片。
车辆未正常年审能换证吗?不能,未年审车辆需年审后才能换证(由道路运输发展中心开具年审表)。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换发-章满换证车辆照片可以自己拍摄吗?不可以,车辆外观需检测机构审核并开具照片。
车辆未正常年审能换证吗?不能,未年审车辆需年审后才能换证(由道路运输发展中心开具年审表)。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换发-遗失补办遗失需要登报申明吗?不需要,我局会统一汇总在局官网进行遗失公告。
遗失补办需要收费吗?不需要。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补办遗失需要登报申明吗?不需要,我局会统一汇总在局官网进行遗失公告。
遗失补办需要收费吗?不需要。
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核发(新办)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申领从业资格证需要考试吗?答:不需要。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制度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交办运〔2020〕66号),取消除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以外的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驾驶员凭《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结业证书》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
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驾驶人员需要取得从业资格证吗?答:不需要。
户籍不在柳州的驾驶员是否可以在柳州申请经营性道路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可以
年龄超过60周岁可以申请货运从业资格证吗不可以
取得货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驾驶员是否可以开客运车辆?不可以
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核发(新办)取得驾驶证后能否立即申请经营性道路客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不能,根据《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九条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应当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1年以上。
年龄超过60周岁可以申请客运从业资格证吗不可以
3年内发生过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可以申请客运从业资格证吗?不可以
客运驾驶员可以从事出租汽车服务吗?不可以
柳州市行政审批局社会事务审批类“办证知识库”
事项名称问题回答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核发问题1. 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的有效期?答: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有效期至办证当年年底。
问题2.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出版印刷后多少日内需送样本到相关部门审读?答:须在印刷完成后10日内向核发《准印证》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送交样本。
问题3.如何查询申请该项目需要提交什么材料?答:请您登录“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点击进入“柳州市”→在“搜索栏”输入项目名称或关键字后点“搜索”→点选该项目→在“办理材料及目录”栏可查询需要提交的材料并下载相关表格)。
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企业的设立审批问题1.若想从事印刷经营活动,是否需要办理相关许可证?答:国家实行印刷经营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印刷经营活动。
问题2.如何查询申请该项目需要提交什么材料?答:请您登录“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点击进入“柳州市”→在“搜索栏”输入项目名称或关键字后点“搜索”→点选该项目→在“办理材料及目录”栏可查询需要提交的材料并下载相关表格)。
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审批问题1. 通常所说的商业裙楼(如一楼、二楼、三楼明确为商场,但是同楼体上面有住宅的)是否可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答: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根据《文化部文化市场司关于<北京市文化局关于提请文化部对网吧设立有关条件进行解释的请示>的复函》(市函〔2010〕65号)规定,“住宅楼(院)”的认定应当根据房地产权证书载明的用途或者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用途进行认定。通常所说的商业裙楼(如一楼、二楼、三楼明确为商场,但是同楼体上面有住宅的),应属于含有住宅的商住楼,楼上楼下都应该算在住宅楼内,因此不能作为上网服务经营场所。
问题2.如何查询申请该项目需要提交什么材料?答:请您登录“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点击进入“柳州市”→在“搜索栏”输入项目名称或关键字后点“搜索”→点选该项目→在“办理材料及目录”栏可查询需要提交的材料并下载相关表格)。
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审批问题1. 什么级别的宾馆饭店符合条件申请《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答:三星级或国家标准二级以上的涉外宾馆符合条件申请《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
问题2.境外人士申请《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有安装地点的限制吗?答:设备按规定安装在专供外国人和港、澳、台人士办公或居住的公寓等(办公或居住区内境外人士所占比例在80%以上)。
问题3.如何查询申请该项目需要提交什么材料?答:请您登录“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点击进入“柳州市”→在“搜索栏”输入项目名称或关键字后点“搜索”→点选该项目→在“办理材料及目录”栏可查询需要提交的材料并下载相关表格)。
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和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审批问题1. 乡镇广播电视站与企事业单位广播电视站各自传输的自办节目有何不同?答:市辖区、大专院校和国有或国有控股特大型企业设立的广播电视站确有需要,可在公共频道中插播少量自办的本单位新闻、专题以及广告等电视节目,通过有线方式传输。乡镇广播电视站可自办广播节目,通过有线方式传输;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不得自办电视节目。
问题2.广播电视站是否可以称台?答:广播电视站不得称广播电台、电视台。
问题3.如何查询申请该项目需要提交什么材料?答:请您登录“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点击进入“柳州市”→在“搜索栏”输入项目名称或关键字后点“搜索”→点选该项目→在“办理材料及目录”栏可查询需要提交的材料并下载相关表格)。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审批问题1. 符合什么条件的宾馆饭店可以申请办理《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答:根据《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三星级以上或相当于三星级以上的宾馆饭店才具备申请办理《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的资格。
问题2.《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会过期吗?答:《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有效期为三年,自颁发之日起计算。有效期届满,需继续经营视频点播业务的,应于期满前六个月办理续办手续。
问题3.如何查询申请该项目需要提交什么材料?答:请您登录“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点击进入“柳州市”→在“搜索栏”输入项目名称或关键字后点“搜索”→点选该项目→在“办理材料及目录”栏可查询需要提交的材料并下载相关表格)。
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工程建设及验收审核问题1. 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工程建设及验收审核需市县级广电部门审批么?答:广西广电网络经过整合后已经是全区一张网,需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新闻出版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通过即可。
问题2. 工程情况简介需要怎么填写?答:请简单明了的填写业主单位、工程名称、规模、性质、用途、资金来源、开竣工日期、建设单位、工程造价等基本情况。
问题3.如何查询申请该项目需要提交什么材料?答:请您登录“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点击进入“柳州市”→在“搜索栏”输入项目名称或关键字后点“搜索”→点选该项目→在“办理材料及目录”栏可查询需要提交的材料并下载相关表格)。
广播电台、电视台设立审批问题1. 设立地方广播电台、电视台是否需要本级人民政府同意?答:设立地方广播电台、电视台必须获得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问题2.外资是否可以申请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答:国家禁止设立外资经营、中外合资经营和中外合作经营的广播电台、电视台。
问题3.如何查询申请该项目需要提交什么材料?答:请您登录“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点击进入“柳州市”→在“搜索栏”输入项目名称或关键字后点“搜索”→点选该项目→在“办理材料及目录”栏可查询需要提交的材料并下载相关表格)。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问题1. 未持有《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可以从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吗?答:根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国家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实行许可证制度。未持有《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不可以从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
问题2.未持有《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擅自提供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的承担什么责任?答:根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擅自提供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施工具,对个人可以并处5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问题3.如何查询申请该项目需要提交什么材料?答:请您登录“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点击进入“柳州市”→在“搜索栏”输入项目名称或关键字后点“搜索”→点选该项目→在“办理材料及目录”栏可查询需要提交的材料并下载相关表格)。
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借用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文物审批问题1.借用文物的是否应该有安全状况评估报告?答:要有安全状况评估报告,由文物收藏单位出具。文物收藏单位应组织本单位专业人员评估是否适宜展出、长途运输等可能情况,并对保管、展出、包装与运输提出针对性建议,报告必须有参评人员签名)。
问题2.如何查询申请该项目需要提交什么材料?答:请您登录“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点击进入“柳州市”→在“搜索栏”输入项目名称或关键字后点“搜索”→点选该项目→在“办理材料及目录”栏可查询需要提交的材料并下载相关表格)。
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修缮审批问题1. 申请对文物保护单位、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修缮许可方案编制单位有什么要求?答:可自行编制或委托具有文物保护工程资质的单位编制修缮设计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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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改变用途审批问题1. 申请该项目需要什么条件?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1)申请人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和正当理由;
(2)新改变的用途必须符合文物保护单位的文化属性和特点;
(3)使用单位有能力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文物保护的规定做好涉及的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工作,确保国家文化财产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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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审批问题1. 申请对文物保护单位、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修缮许可方案编制单位有什么要求?答:可自行编制或委托具有文物保护工程资质的单位编制修缮设计方案。
问题2.如何查询申请该项目需要提交什么材料?答:请您登录“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点击进入“柳州市”→在“搜索栏”输入项目名称或关键字后点“搜索”→点选该项目→在“办理材料及目录”栏可查询需要提交的材料并下载相关表格)。
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问题1. 申请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编制单位有什么要求?答:可自行编制或委托具有文物保护工程资质的单位编制修缮设计方案。
问题2.如何查询申请该项目需要提交什么材料?答:请您登录“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点击进入“柳州市”→在“搜索栏”输入项目名称或关键字后点“搜索”→点选该项目→在“办理材料及目录”栏可查询需要提交的材料并下载相关表格)。。
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问题1. 申请该项目需要什么条件?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将保护措施列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
问题2.如何查询申请该项目需要提交什么材料?答:请您登录“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点击进入“柳州市”→在“搜索栏”输入项目名称或关键字后点“搜索”→点选该项目→在“办理材料及目录”栏可查询需要提交的材料并下载相关表格)。
博物馆处理不够入藏标准、无保存价值的文物或标本审批问题1.文物或标本目录包括哪些内容?答:包括名称、质地、年代、级别、来源、尺寸、完残状况、相关照片等。
问题2.如何查询申请该项目需要提交什么材料?答:请您登录“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点击进入“柳州市”→在“搜索栏”输入项目名称或关键字后点“搜索”→点选该项目→在“办理材料及目录”栏可查询需要提交的材料并下载相关表格)。
事业单位设立登记问题1. 事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及查询网址是什么?答:机关赋码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网
问题2.如何查询申请该项目需要提交什么材料?答:请您登录“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点击进入“柳州市”→在“搜索栏”输入项目名称或关键字后点“搜索”→点选该项目→在“办理材料及目录”栏可查询需要提交的材料并下载相关表格)。
延期向社会开放档案审批问题1.如何查询申请该项目需要提交什么材料?答:请您登录“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点击进入“柳州市”→在“搜索栏”输入项目名称或关键字后点“搜索”→点选该项目→在“办理材料及目录”栏可查询需要提交的材料并下载相关表格)。
民办非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问题1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如何起名?回答1根据《民政部关于印发《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民发〔1999〕129号)第三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字号、行(事)业或业务领域、组织形式。 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应当冠以民办非企业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县(县级市、市辖区)行政区划名称或地名。
问题2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中不能含有什么内容?回答2:根据《民政部关于印发《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民发〔1999〕129号) 第九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含有下列文字和内容:
  (一)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二)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违背社会道德风尚,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
  (三)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四)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人民团体名称、社会团体名称、事业单位名称、企业名称及宗教界的寺、观、教堂(佛、道教的寺、观,伊斯兰教的清真寺,天主教、基督教的教堂)名称;
  (五)已被撤销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
第十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在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内不得与已登记的同行(事)业单位名称相同。
问题3: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先核准需要提交什么材料,需要先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吗?回答3:需要先经过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柳州市行政审批局登记市级民办非企业,业务主管单位也是市级相关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需要提供以下材料:1.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2.发起人身份证复印件、发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3.委托办理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经办人身份证。
问题4:请问市级有哪些业务主管部门呢?回答4:前台工作人员可以把柳社管组发〔2019〕4号 《柳州市本级社会组织活动领域和主要业务范围目录及对应业务主管单位名录(2019)》的通知文件给申请人查看
问题5:申请名称还有什么规定?回答5:前台工作人员可以把《民政部关于印发《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民发〔1999〕129号)文件给申请人查看
民办非企业章程核准问题1:需要提供什么材料?回答1:(一)修改章程核准表;
(二)理事会审议通过新章程的会议纪要;
(三)新章程。
(四)委托办理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经办人身份证。
问题2:办理前是否需要征得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吗?回答2:是的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问题1: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回答1: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9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1号公布)第九条,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表:;
(二)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成立的文件;
(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开办资金验资报告;
(四)章程及章程核准表;
(五)相应的执业许可证书,(非必要)
(六)从业人员专业资格证明,(非必要)
(七)授权委托办理提供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问题2:申请需要具备什么条件?:回答2: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二)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五)有必要的场所。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问题1: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可以同时变更吗?回答1:可以
问题2:变更可以与章程修改一起做也可以分别申请吗?回答2:可以
问题3:注册资金可以增资也可以减资吗?回答3:可以增资,但不可以减资
问题4:我不想做了,想转让给别人,单位可以变更举办者吗?回答4:民办非企业是非营利性的单位,捐赠者对捐赠的资金不再享有所有权和收益权,所以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可以变更举办者。
问题5: 变更住所需要提交租赁合同吗,我是无偿提供的该怎么办?回答5:若是租赁的提供租赁合同,若是无偿的提供无偿使用证明。
问题6:我现在马上要参加民政局的年检,请问我申请变更与年检有冲突吗?回答6:没有冲突。
问题7:我想在业务范围中增加营利性的范围可以吗?回答7: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性质是非营利性的单位,所以业务范围不涉及营利性的范围,如果您要做可以申办营业执照,办理营利性的登记证书。
问题8:单位换届重新选举了,但我们的法定代表人没有变,需要来审批局变更吗?回答8:不用。
问题9:我们已经与业务主管单位脱钩了,申请材料还需要找业务主管单位盖章吗?回答9:不需要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问题1:单位还有余额,我作为举办者也是捐资人可以取回来吗?回答1:不可以,有余额需要捐赠同类型的社会组织。
问题2:我不打算做了,但是单位还有负债,可以不用还了直接注销吗?回答2:不可以,有负债在注销前一定需要还清。
问题3:我们已经昨天登报准备注销了,今天可以来办了吗?回答3:不可以,需要登报公示期满才可以注销。
问题4:我们已经被相关部门吊销民非登记证了,吊销等于注销吗?回答4:二者不同,吊销是属于行政处罚,注销是属于行政许可。只是吊销并没有注销,从法律层面这个单位法人主体仍然存在。您可以带齐材料来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社会团体名称核准问题1:申请行业性社会团体名称有什么具体规定吗?回答1:有,前台工作人员可以《广西壮族自治区行业协会商会管理办法(2016修正)》给申请人查阅
社会团体成立问题1:申请社会团体有什么要求?回答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条 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有固定的住所;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六)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问题2:社会团体章程应该包括哪些内容:回答2:社会团体的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名称、住所;
  (二)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
  (三)会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四)民主的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
  (五)负责人的条件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六)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
  (七)章程的修改程序;
  (八)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
  (九)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问题3:哪些社会团体不属于登记范围:回答3:下列团体不属于本条例规定登记的范围:
  (一)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
  (二)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团体;
  (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经本单位批准成立、在本单位内部活动的团体。
问题4:法定代表人可以兼任其他社会团体法人吗?回答4:不可以。
社会团体章程核准问题1:我们可以开理事会修改吗?回答1:不可以,因为社团团体的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修改章程必须开会员(代表)大会。
社会团体变更问题1:如果我只是单纯办理变更,不修改章程可以不用开会员(代表)大会吗?回答1:可以。
问题2:业务范围中的相关培训可以对外开展吗?回答2:不可以,可以对社团的全体会员进行培训服务。
问题3:业务范围可以涉及营利性的范围吗?回答3:不可以。
社会团体注销问题1:社会团体注销可以只召开理事会吗?回答1:不可以,需要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问题2: 我们公章、财务章、法人章需要注销吗?回答2:需要。
问题3:办理注销的时候我们需要把证书正本、副本原件都上交吗,如果我遗失了副本怎么办?回答3:证书正副本原件都需要上交的,如果遗失可以登报作废,带上登报的报纸报样及现存的正本。
柳州市行政审批局涉农事务审批类“办证知识库”
事项名称问题回答
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渔业船舶营运检验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因故遗失,如何补办?携带遗失登报申明和补办申请书到窗口办理即可。
办理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有没有加急办理方式?我局按照承诺办结时限内签发渔业船舶检验证书。目前暂无加急办理方式。
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渔业船舶初次检验异地建造渔船如何申报渔船检验?向渔船建造所在地的渔船检验机构申请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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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因故遗失,如何补办?携带遗失登报申明和补办申请书到窗口办理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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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渔船常年在外地生产,如果要回船籍港检验,因费用开支大,又影响正常的生产,有什么办法可以解决这个问题?不可以到渔船所在地的渔船检验机构申请渔船检验。
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对供货单位的资质有什么要求?供货单位应该具备以下资质:(1)营业执照;(2)《兽药生产许可证》(供货单位为生产企业的);(3)《兽药经营许可证》(供货单位为经营企业的)。
是否可以申请经营强制免疫用兽用生物制品?农业农村部于2021年3月17日发布新的《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2号),放开了国家强制免疫用兽用生物制品的经营限制。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于2021年6月24日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桂农厅规〔2021〕2号),符合条件的兽药经营企业可以申请经营强制免疫用兽用生物制品。
新修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等3个文件什么时候开始实施?2021年6月24日,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印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广西壮族自治区兽药经营许可评审评定标准》《广西壮族自治区兽药经营许可评审办法》(桂农厅规〔2021〕2号),新修订的文件,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在新修订的兽药经营实施细则发布前,已递交的兽药经营许可申请按什么标准实施?在桂农厅规〔2021〕2号文印发前,已受理的兽用生物制品经营企业提出的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申请,按2015年版的评定标准和评审办法评审,兽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核发至2022年6月30日;已受理的兽药经营企业(除兽用生物制品外)提出的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申请,按2015年版的评定标准和评审办法评审,兽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新修订的兽药经营实施细则发布后,兽用生物制品经营企业是否必须同时符合新实施细则的要求?自2022年7月1日起,所有兽用生物制品经营企业均应符合新《实施细则》的要求。
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兽用生物制品、精神药品等特殊药品除外)在哪里可以办理这个事项柳州市鱼峰区龙湖路13号二楼综合服务厅
渔业船舶船员证书核发(补发)渔业船舶船员证书因故遗失,如何补办?携带遗失登报申明和补办申请书到窗口办理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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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船舶登记—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渔业船舶船员证书因故遗失,如何补办?携带遗失登报申明和补办申请书到窗口办理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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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船舶登记—渔业船舶抵押权登记办理渔业船舶船员证书有没有加急办理方式?我局按照承诺办结时限内签发渔业船舶船员证书。目前暂无加急办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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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船舶登记—渔业船舶变更登记渔业船舶船员证书因故遗失,如何补办?携带遗失登报申明和补办申请书到窗口办理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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蜂、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小批量生产或经营蚕种是否需要办理生产经营许可证?《广西壮族自治区蚕种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农户自繁自用和每批次有十张以内剩余蚕种出售的,不需要办理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
如何证明专业技术人员专职?事业性单位提供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复印件,如职称证书与所在单位企业不一致的提供人事调动的证明文件复印件;企业提供技术人员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蜂、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蜂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申领蜂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其程序怎样?1.填写申请表,向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2. 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后,组织专家现场评审,提出评审意见;3. 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评审意见,作出是否核发许可证的意见,如同意核发许可证,则制作许可证。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其他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哪些情况不需要办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农户饲养的种畜禽用于自繁自养,在一年期限内出售的仔畜、雏禽未超过下列数量的,不需要办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一)仔猪500头,羊羔100只,牛犊10头,仔兔200只;(二)雏鸡5万只,雏鸭1万只,雏鹅5000只。农户饲养的种公畜进行互助配种,不需要办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是否需要年审?《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不需要年审。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核发(一般审批)苗木生产经营企业法人代表、生产经营地点等发生变理,如何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根据《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40号)第十六条第三款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注明事项发生变更的,生产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的书面申请。申请者应当提交变更申请和相应的项目变更证明材料,同时将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交回原发证机关。
农民自己繁育的苗木到市场销售需要办理许可证吗?《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七条 农民个人自繁自用的常规种子有剩余的,可以在当地集贸市场上出售、串换,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核发(承诺审批)苗木生产经营企业法人代表、生产经营地点等发生变理,如何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根据《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40号)第十六条第三款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注明事项发生变更的,生产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的书面申请。申请者应当提交变更申请和相应的项目变更证明材料,同时将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交回原发证机关。
农民自己繁育的苗木到市场销售需要办理许可证吗?《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七条 农民个人自繁自用的常规种子有剩余的,可以在当地集贸市场上出售、串换,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补发办理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补发需提交什么材料?(1)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补发申请书;(2)已损坏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已丢失的需在申请书中说明)。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变更苗木生产经营企业法人代表、生产经营地点等发生变理,如何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根据《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40号)第十六条第三款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注明事项发生变更的,生产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的书面申请。申请者应当提交变更申请和相应的项目变更证明材料,同时将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交回原发证机关。
农民自己繁育的苗木到市场销售需要办理许可证吗?《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七条 农民个人自繁自用的常规种子有剩余的,可以在当地集贸市场上出售、串换,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延续办理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延续需提交什么材料?申请者应当提交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和上一年度生产经营情况说明。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延续手续需到哪里办理?《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40号自2016年6月1日起公布施行)第十五条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的书面申请。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采伐哪些树木不需要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根据《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以下几种情况可不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一是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但应当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二是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三是非林地上的农田防护林、防风固沙林、护路林、护岸护堤林和城镇林木等的更新采伐,可不向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管理。四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因扑救森林火灾、防洪抢险等紧急情况需要采伐林木的,组织抢险的单位或者部门可先行组织采伐,并自紧急情况结束之日起30日工作日内,将采伐林木的情况报告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权属不清的林木如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根据《森林法》第17条的规定,权属不清或有争议的林木不可以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如何申请追加森林采伐限额?申请追加当年森林采伐限额,应由编限单位向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逐级报自治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经自治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论证后,对符合条件的,由自治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按有关规定追加。
林木采伐许可证是否可以延期?采伐作业应当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因故未能完成采伐作业的,应及时报原发证机关注销采伐许可证,并按实际采伐量重新核发新证。对未采伐的林木确需采伐的,应重新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
林业植物检疫证书核发(出省)松脂、木炭要不要办植物检疫证书?松脂、木炭不需要办植物检疫证书。
携带出国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要不要办植物检疫证书?携带出国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检疫证书由国家出入境检疫检验机关办理检疫证书。
林业植物检疫证书核发(省内)松脂、木炭要不要办植物检疫证书?松脂、木炭不需要办植物检疫证书。
携带出国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要不要办植物检疫证书?携带出国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检疫证书由国家出入境检疫检验机关办理检疫证书。
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审核——农村住宅项目使用林地审批只能农村居民申请办理此类事项吗?是。
现场审查由哪个部门实施?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实施。
办理此事项收不收费?此事项不需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不收费
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审核建设项目立项批文可以办理使用林地手续吗?不符合要求。应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初步设计批复或者核准批复、或者备案证。
《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需要有林业资质设计单位编制吗?《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可以项目业主自行编制或者委托有关单位编制,但编制质量必须符合«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规范»(LY/T2492-2015)要求。
建设项目审核同意使用林地后范围出现变化怎么办?建设项目必须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和范围使用林地,出现不一致的,应办理变更手续或者增加扩大范围。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增驾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丢失或者损毁应如何申请补发?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丢失或者损毁,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人申请补发的,应当向原核发的农机监理机构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和申请材料。农机监理机构经与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档案核实后,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补发。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转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丢失或者损毁应如何申请补发?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丢失或者损毁,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人申请补发的,应当向原核发的农机监理机构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和申请材料。农机监理机构经与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档案核实后,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补发。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记载事项更正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丢失或者损毁应如何申请补发?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丢失或者损毁,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人申请补发的,应当向原核发的农机监理机构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和申请材料。农机监理机构经与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档案核实后,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补发。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初次申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丢失或者损毁应如何申请补发?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丢失或者损毁,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人申请补发的,应当向原核发的农机监理机构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和申请材料。农机监理机构经与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档案核实后,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补发。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违法记分拖拉机涉及未处理完毕的道路交通、农机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交通、农机事故的,可以办理转移登记吗?不可以,应先处理完毕的道路交通、农机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交通、农机事故再申请转移登记。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补证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丢失或者损毁应如何申请补发?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丢失或者损毁,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人申请补发的,应当向原核发的农机监理机构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和申请材料。农机监理机构经与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档案核实后,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补发。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注销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丢失或者损毁应如何申请补发?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丢失或者损毁,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人申请补发的,应当向原核发的农机监理机构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和申请材料。农机监理机构经与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档案核实后,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补发。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期满换证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丢失或者损毁应如何申请补发?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丢失或者损毁,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人申请补发的,应当向原核发的农机监理机构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和申请材料。农机监理机构经与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档案核实后,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补发。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恢复驾驶资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丢失或者损毁应如何申请补发?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丢失或者损毁,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人申请补发的,应当向原核发的农机监理机构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和申请材料。农机监理机构经与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档案核实后,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补发。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转入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丢失或者损毁应如何申请补发?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丢失或者损毁,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人申请补发的,应当向原核发的农机监理机构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和申请材料。农机监理机构经与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档案核实后,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补发。
农业植物及其产品调运检疫及植物检疫证书签发什么是调运检疫?调运检疫是植物检疫机构对植物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和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在县(区、市)间、省间调运时进行的现场检疫检验或室内检验和监督检疫除害处理的管理制度。
什么是产地检疫?产地检疫是指植物检疫机构根据检疫需要,在植物生长期间到繁育植物、植物产品的生产基地或来源地,按照《产地检疫规程》等科学的方法进行的全生产过程严格检验,并依法签署产地检疫合格证的管理制度。
办理植物检疫证书的好处是什么?在运输农业植物及植物产品过程中,铁路、交通、民航和邮政等部门须查验植物检疫证书。市场销售农作物种子、苗木等植物及植物产品时,植物检疫机构也要进行执法检查和复检,查验植物检疫证书。因此,单位和个人办理植物检疫证书后,可以合法地进行运输和销售,避免因违法调运和销售植物和植物产品而受到罚款、没收、销毁等处罚。
在渔港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种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审批市、县辖区内在渔港内新建、改建、扩建、设置各种设施在哪里进行审批?市、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市、县辖区内在渔港内新建、改建、扩建、设置各种设施的审批。
进入草原防火管制区车辆的草原防火通行证审批进入草原防火管制区的车辆,是否需要办理相关手续?进入草原防火管制区的车辆,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颁发的草原防火通行证,并服从防火管制。
草原防火期内在草原上进行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审批在草原防火期内,部队在草原上进行实弹演习、处置突发性事件和执行其他任务,需要采取什么措施?在草原防火期内,部队在草原上进行实弹演习、处置突发性事件和执行其他任务,应当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渔业捕捞许可审批渔业捕捞许可证有效期是几年?是否需要年审?有效期是5年。并且需要年审
渔业自然保护区缓冲区非破坏性科研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审批是否可以在自然保护区缓冲区内进行科研教学实习、标本采集以外的活动吗?不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缓冲区只准进入从事科学研究观测活动。
因故未能在申请时间内进入保护区活动的或逾期的,是否需要重新申请?需重新申请。
因科学实验需要在禁渔区(期)内试捕或因渔船检验需要在禁渔区(期)内试拖试捕的批准广西哪些水域属于禁渔区?海洋伏季休渔和珠江禁渔期制度是我国颁布实施的重要渔业资源养护制度。每年禁渔区范围不一。2017年,广西禁渔区可参考《农业部关于调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通告》(农业部通告〔2017〕3号)和《农业部关于发布珠江、闽江及海南省内陆水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农业部通告〔2017〕4号)的规定。
广西的禁渔期是在什么时间?根据《农业部关于调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通告》(农业部通告〔2017〕3号)和《农业部关于发布珠江、闽江及海南省内陆水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农业部通告〔2017〕4号)的规定,2017年珠江禁渔期时间为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北纬12度至“闽粤海域交界线”的南海海域(含北部湾)休渔时间为5月1日12时至8月16日12时。
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许可广西有多少沙化土地,分布在哪里?2014年第五次沙化监测结果显示,广西沙化土地面积186570.28 hm2,分布于北海市的海城区、银海区、铁山港区、合浦县,防城港市的港口区、防城区、东兴市,钦州市的钦南区、钦州港区。
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活动审批因旅游在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是否要办理审批?需要。在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旅游的,如属旅行社组织的旅游活动,由旅行社组织申请;个人或其他团体单位组织开展旅游活动的,由个人或其他团体申请。
在森林高火险区常住单位或居民进出是否要办理审批?不需要。
水产苗种产地检疫是不是所有动物、动物产品的屠宰、出售或者运输等都需要办理动物检疫合格证?根据《动物防疫法》和《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的规定,官方兽医只对有检疫规程的动物、动物产品受理检疫申报。其他不需要办理动物检疫合格证。
水产苗种采取什么方式申报检疫?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鱼类产地检疫规程(试行)〉等3个规程的通知》(农渔发〔2011〕6号)的规定,申报检疫采取申报点填报、传真、电话等方式申报。采用电话申报的,需在现场补填检疫申报单。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核发是不是所有动物、动物产品的屠宰、出售或者运输等都需要办理动物检疫合格证?根据《动物防疫法》和《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的规定,官方兽医只对有检疫规程的动物、动物产品受理检疫申报。其他不需要办理动物检疫合格证。
宠物运输如何取得动物检疫证明?根据《动物防疫法》和《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人可到当地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
水产苗种生产审批什么是自育、自用水产苗种?自育、自用水产苗种是指苗种繁殖企业或个人自行繁殖水产苗种,并全部用于自己养殖,不对外进行销售的水产苗种。
苗种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多长时间,期满后应如何办理延期手续?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的许可有效期限为三年。期满需延期的,应当于期满三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办理续展手续。
需变更苗种生产范围、种类的,应如何办理?水产苗种生产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种类等进行生产。需要变更生产范围、种类的,应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非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核发合法来源证明包括哪些?驯养繁殖许可证、特许猎捕证、狩猎证、进口证明书、出售收购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许可等。
水域滩涂养殖证的审核什么是环境敏感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 第33号)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自然、文化保护地,以及对建设项目的某类污染因子或者生态影响因子特别敏感的区域,主要包括:(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二)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天然集中分布区、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资源性缺水地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富营养化水域;(三)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文物保护单位,具有特殊历史、文化、科学、民族意义的保护地。
如何办理养殖证期限延展?水域滩涂养殖权人在水域滩涂养殖权期限届满60天前应向原发证登记机关办理期限延展手续,填写《申请表》、并提供法人、组织资格证明或个人身份证名(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一份(并出示原件)等材料。
如何办理养殖证的变更登记?变更内容只变更《养殖证》的养殖权人与养殖权人地址(例如养殖权人为个人的,“姓名”和“个人住址”改变;养殖权人为单位的,“单位全称”和“单位地址”改变),其他内容不能变更。水域滩涂养殖权人须按规定向原发证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填写《申请表》、并提供法人、组织资格证明或个人身份证名(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一份(并出示原件)。
农药经营许可农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多久?农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哪些农药是限制使用农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第2567号公告《限制使用农药名录》规定,以下32种农药为限制使用农药:1、甲拌磷 2、甲基异柳磷 3、克百威 4、磷化铝 5、硫丹 6、氯化苦 7、灭多威 8、灭线磷 9水胺硫磷 10、涕灭威 11、溴甲烷 12、氧乐果 13、百草枯 14、2,4-滴丁酯 15、C型肉毒梭菌毒素 16、D型肉毒梭菌毒素 17、氟鼠灵 18、敌鼠钠盐 19、杀鼠灵 20、杀鼠醚 21、溴敌隆 22、溴鼠灵 23、丁硫克百威 24、丁酰肼 25、毒死蜱 26、氟苯虫酰胺 27、氟虫腈 28、乐果 29、氰戊菊酯 30、三氯杀螨醇 31、三唑磷 32、乙酰甲胺磷。
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其他农药(限制使用农药除外)经营许可分别去哪里办理?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到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农村厅窗口办理、其他农药(限制使用农药除外)到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农村厅窗口或所在地市、县级政务服务中心农业主管部门窗口办理。
渔港内易燃、易爆、有毒等危害品装卸审批渔港内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装卸审批是否收费?不收费
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文件规定,在渔港内装卸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货物会受到什么处罚?受到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母种、原种)经营哪些食用菌菌种可以不办理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仅从事栽培种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不办理《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但经营者要具备菌种的相关知识,具有相应的菌种贮藏设备和场所,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生产经营食用菌栽培种需要办理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吗?应当向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到期后如何续办?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期满后需继续生产经营的,应当在期满2个月前重新提出申请。
使用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标准的农作物种子审批农民自己繁育的种子到市场销售需要办理许可证吗?《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七条 农民个人自繁自用的常规种子有剩余的,可以在当地集贸市场上出售、串换,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兴办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的,会受到什么处理?根据《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在哪些场所可以办理诊疗许可证?按照《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规定:动物诊疗场所选址距离畜禽养殖场、屠宰加工场、动物交易场所不少于200米;
动物诊疗场所设有独立的出入口,出入口不得设在居民住宅楼内或者院内,不得与同一建筑物的其他用户共用通道。
向谁申办动物诊疗许可证?根据《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设立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动物诊疗许可证。
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执行哪些技术要求?执行相关建设设施对应的技术要求。如贮木场执行《贮木场技术规范》。
什么样的工程设施可以办理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符合《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的建设内容,在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
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包括哪些?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是指:
(一)培育、生产种子、苗木的设施;
(二)贮存种子、苗木、木材的设施;
(三)集材道、运材道;
(四)林业科研、试验、示范基地;
(五)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的设施;
(六)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基础设施。
临时占用林地审批哪些建设项目可以申请临时占用林地?不修筑永久性建筑物,两年内临时占用林地的项目可以申请临时占用林地。
临时占用林地需要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吗?临时占用林地需要按规定标准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按照不同的审批权限由相应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并缴入同级财政指定账户。
临时占用林地到期后怎么办?临时占用林地单位到期后需要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把林地交还林权权利人。
林业部门主管的古树名木移植审查广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有哪些?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古树名木主管部门)为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保护主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外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
古树名木的档案编号等信息如何查询?我区目前认定的古树名木一般已设立了保护牌,保护牌上有古树档案编号、树龄、保护级别等信息,扫描保护牌上二维码也可看到该棵古树信息。还可以拨打保护牌上的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联系电话进一步查询信息。
古树名木移植可以在县里办理吗?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古树名木移植实行分级办理:需移植特级、一级保护的古树和名木的,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植二级、三级保护的古树的,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生产经营哪些种子可以不办理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农民个人自繁自用的常规种子有剩余的,可以在当地集贸市场上出售、串换,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由发证机关在其管辖范围内确定。种子生产经营者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向当地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如何变更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变更主证载明事项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变更并提交相应材料,原发证机关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办理变更手续。在有效期内变更副证载明的生产种子的品种、地点等事项的,应当在播种三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变更并提交相应材料,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原发证机关应当当场予以变更登记。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到期后如何续办?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期满后继续从事种子生产经营的,企业应当在期满六个月前重新提出申请。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有效期多久?《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没有规定有效期限。按照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对不再具备条例规定条件的企业取消其定点屠宰资格。
柳州市行政审批局市场服务审批类“办证知识库”
事项名称问题回答
公司设立登记有限责任公司是否可以不设监事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但是国有独资公司必须设监事会。
公司变更登记地址材料需要提交哪些?使用标准化地址系统,无需提交地址材料。
怎样领取企业电子印章?1.登录广西政务一体化网站-主体集成服务(最后一项)电子印章服务平台-选择进入柳州市平台-选择“电子印章领取”点击一键领取
2.法人手机实名认证的微信操作:电子营业执照小程序-其他应用-电子印章-领取印章-选择企业-录入密码-下载印章-电子印章领取成功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变更需要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吗?不需要,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变更不属于公司变更(备案)登记事项。
公司注销登记注销需要提交清税材料吗?无需提交清税材料,但公司需清税后再进行注销。
分公司设立登记分公司登记申请书中申请人声明处公司盖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如何理解?公司盖章指的是由(总)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指的是(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签字而不是分公司的负责人签字。
分公司注销登记分公司注销登记时,要把分公司的公章交给公司登记机关吗?不用。
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怎么选?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应为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
普通合伙企业名称是否有要求?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后公章如何处理?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注销后收缴公章。
非公司企业法人按《公司法》改制登记公司的章程如何制作?请依据《公司法》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制作公司章程。
因公司合并(分立)申请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合并各方公司关于通过合并协议的决议或决定要提交哪些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决议;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
柳州市行政审批局市政公用审批类“办证知识库”
事项名称问题回答
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摆摊经营是不是办理这个事项?不是,该事项只针对建设等特殊情况需要占用城市道路的,进行办理。
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如何办理审批手续?(1)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并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通知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检查验收。(2)经批准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的,应当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网点)是否可以个人申请?不允许,应当由燃气企业申请下设的供应网点。
办理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网点的时候,什么材料需要核验原件?租赁合同、从业人员人员上岗证、从业人员身份证
取水许可哪些取水项目不需要办理取水申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除此之外,凡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接排水”是不是申领“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接排水是排水设施尚未与原有市政管道接驳前向排水主管部门或污水、排水养护部门申请排水设施的建设阶段。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是在排水设施建成后,并达到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申请条件后,所需办理的行政许可。
工业新区是否属于我局审批范围?不属于。
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包括经过城市桥梁)审批什么人可申请办理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审批(包括经过城市桥梁)许可证?柳州市区域内需要办理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在城市道路或城市桥梁上行驶审批手续的公民、企业法人、组织。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水土保持方案什么时候编写报告书,什么时候编写报告表?答:征占地面积在5hm2以上的编制报告书,以下的编制报告表;挖填土石方总量,5万m3以上的编制报告书,以下的编制报告表。
哪些项目需要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凡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的生产建设项目,必须编报水土保持方案。
河道采砂许可农村居民自建房屋用砂需要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吗?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农村居民自建房屋用砂量少于一百立方米或者村屯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需到河道采砂的,由当地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材料,经乡(镇)人民政府核实后,不需要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和缴纳河道采砂管理费以及河道砂石开采权出让费,在河道采砂规划规定的可采区采砂,所采挖的砂石不得销售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什么是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非农业建设占用国家所有和国家投资但依法确定给集体所有的灌溉水源、灌排设施,以及人为造成灌溉水源、灌排设施报废或失去部分功能(含水量减少、水位降低、水质污染等)的行为。
坝顶兼做公路审批是否大坝坝顶都可申请作为公路使用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无机动车通行功能的堤顶、坝顶、水闸工作桥及渠岸,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禁行标志,除执行防汛抢险、水利工程管理和维护任务的车辆外,其他机动车辆禁止通行。
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许可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项目建设方案许可的技术要点是什么与坝脚和泄水、输水建筑物保持一定距离,不得影响大坝安全、工程管理和抢险工作。
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方案审核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应什么符合条件一、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查明工程建设范围内地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相关情况。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二、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排水管网等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三、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拆除、改动方案,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审核,并承担重建、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的费用。
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申请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许可是否收费不收费
柳州市行政审批局投资项目审批类“办证知识库”
事项名称问题回答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内资项目核准 核准申请报告可否自行编写?核准申请报告可以由项目业主自行编写,但文本内容、深度要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的通知》(发改投资〔2017〕684号)要求。
核准前置所需的规划文件,规划部门对划拨用地核发规划选址意见书,对非划拨用地项目,为何不核发规划选址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但以出让方式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规划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规划条件后,并报送国土部门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且需通过市场招拍挂获取。为此,规划部门对非划拨用地项目不需出具规划选址意见书。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外商项目核准 核准申请报告可否自行编写?核准申请报告可以由项目业主自行编写,但文本内容、深度要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的通知》(发改投资〔2017〕684号)要求。
核准前置所需的规划文件,规划部门对划拨用地核发规划选址意见书,对非划拨用地项目,为何不核发规划选址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但以出让方式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规划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规划条件后,并报送国土部门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且需通过市场招拍挂获取。为此,规划部门对非划拨用地项目不需出具规划选址意见书。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技术改造类)可否自行编核准申请报告写?核准申请报告可以由项目业主自行编写,但文本内容、深度要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的通知》(发改投资〔2017〕684号)要求。
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项目,有哪些情形项目单位需向原项目核准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单位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原项目核准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建设地点发生变更的;投资规模、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发生较大变化的;项目变更可能对经济、社会、环境等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需要对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内容进行调整的其他重大情形。
项目核准文件有效期多久?有效期到了还是无法开工该怎么办?项目核准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有效期2年。在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的30个工作日之前向原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原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在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按照规定向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的,原项目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节能审查能源消费总量达到多少量才需要组织专家审查?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6年第44号)规定,综合能源消费总量达到1000吨标准煤及以上,或电量消费量达到500万千瓦时及以上的,要组织专家审查。
所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是否都要编制节能报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行业目录>的通知》(发改环资规〔2017〕1975号)规定,对于《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行业目录》目录中的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建设单位可不编制单独的节能报告,可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中对项目能源利用情况、节能措施情况和能效水平进行分析。
技术改造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所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是否都要编制节能报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行业目录>的通知》(发改环资规〔2017〕1975号)规定,对于《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行业目录》目录中的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建设单位可不编制单独的节能报告,可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中对项目能源利用情况、节能措施情况和能效水平进行分析。
能源消费总量达到多少量才需要组织专家审查?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6年第44号)规定,综合能源消费总量达到1000吨标准煤及以上,或电量消费量达到500万千瓦时及以上的,要组织专家审查。
在电力设施周围或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的审批在电力设施周围或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是否需要办理手续?需要办理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2015年修正)》(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明确规定,经电力管理部门批准,方可进行作业。

哪些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需经县级以上地方电力管理部门批准?(一)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程及打桩、钻探、开挖等作业;(二)起重机械的任何部位进入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进行施工;(三)小于导线距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通过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四)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进行作业。

在距电力设施外围水平距离500米范围内进行爆破作业,是否需要提出安全防护方案?需要。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力设施保护办法》,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距电力设施外围水平距离500米范围内进行爆破作业的,应当征得电力设施产权人或者电力行政管理部门的书面同意,提出安全防护方案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批准后方可作业;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爆破作业。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新办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是否需达到一定规模?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实缴注册资本不可低于600万元人民币,并可缴纳300万元风险处置备用金。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对申请企业的管理人员有何要求?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需要有3名以上熟悉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的管理人员,并且配备专职培训管理人员、财务人员和法律人员。
企业获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后是否还需要办理什么手续?根据《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企业获得对外劳务经营资格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应在银行以现金或等额银行保函形式缴存300万元人民币的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变更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是否需达到一定规模?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实缴注册资本不可低于600万元人民币,并可缴纳300万元风险处置备用金。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对申请企业的管理人员有何要求?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需要有3名以上熟悉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的管理人员,并且配备专职培训管理人员、财务人员和法律人员。
企业获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后是否还需要办理什么手续?根据《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企业获得对外劳务经营资格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应在银行以现金或等额银行保函形式缴存300万元人民币的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
柳州市行政审批局食药卫健审批类“办证知识库”
事项名称问题回答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人体器官移植除外)—变更执业登记哪些医疗机构在办理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事项时需要组织专家评审?
增设诊疗科目、增加床位数(牙椅)、变更医疗机构实际地址(应为设置程序)等需要现场勘验核实情形的。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人体器官移植除外)—补办《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如何计算?卫生部统一印制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要求注明的有效期限是指《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的有效使用期限。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医疗机构的校验期分为1年和3年两种,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可用于5次校验结果的登记。因此,一般情况下,《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的有效使用期限可依据持证医疗机构校验期的不同,分别定为5年或15年。
补办《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原有效期不变。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人体器官移植除外)—换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如何计算?卫生部统一印制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要求注明的有效期限是指《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的有效使用期限。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医疗机构的校验期分为1年和3年两种,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可用于5次校验结果的登记。因此,一般情况下,《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的有效使用期限可依据持证医疗机构校验期的不同,分别定为5年或15年。
换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批准日期就是证书有效期的起始日期。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人体器官移植除外)—注销执业登记《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受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吊销后,应如何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之规定,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应由证件核准登记部门依法办理注销手续。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人体器官移植除外)——新办执业登记医疗机构执业登记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按照规定应当办理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已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二)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三)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四)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五)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不需要办理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护士执业注册——延续注册护士执业证书有效期届满,不予延续注册的情形有哪些?根据《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延续注册: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健康标准的;
(二)被处暂停执业活动处罚期限未满的。
附:《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七条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符合下列健康标准:
  (一)无精神病史;
  (二)无色盲、色弱、双耳听力障碍;
  (三)无影响履行护理职责的疾病、残疾或者功能障碍。
护士执业注册——首次(重新)注册1.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的机构有哪些? 2.护士存在重新注册情形的,应当如何提交材料?1.根据《护士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自治区卫健委下发了《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调整护士执业注册中指定临床护理培训考核医院范围的通知》(桂卫医发〔2018〕33号),指定临床护理培训考核医院范围调整为自治区内所有二级级以上综合医院和教学医院(教学医院,是指与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有承担护理临床实习任务的合同关系,并能够按照护理临床实习教学计划完成教学任务的医院)。其中,拟申请到三级医疗机构执业注册的,应当到三级综合医院和三级教学医院参加临床护理培训和考核。 2.根据《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拟在医疗卫生机构执业时,应当重新申请注册:
(一)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的;
(二)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自吊销之日起满2年的。
  重新申请注册的,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提交材料;中断护理执业活动超过3年的,还应当提交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规定的教学、综合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护士执业注册——变更注册办理护士变更是否需要到变出地卫计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不需要,护士变更只需到变入地卫计行政部门办理变更。
护士执业注册——补办注册办理护士执业注册—补办时,护士执业证书损坏是否要交回原件?办理护士执业注册—补办时,如护士执业证书属于损坏的,在提交补办材料时一并将损坏的原件交回。
护士执业注册——注销注册护士执业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续注册被注销后应如何申请执业?
根据《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护士执业证书被注销后需再次执业,符合注册条件的,可申请重新注册。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许可—新办申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的医疗机构需要满足什么条件?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3日国务院令第442号公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2016年2月6日修订)第三十七条、《卫生部关于印发<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规定>的通知》(2005年11月2日卫医发〔2005〕421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三点的规定,申请《印鉴卡》的医疗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 有与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相关的诊疗科目;
2. 具有经过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培训的、专职从事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
3. 有获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
4. 有保证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储存的设施和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许可—延续《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有效期是多久?根据《卫生部关于印发<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规定>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印鉴卡》有效期为三年。《印鉴卡》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医疗机构应当向市级卫生行政部门重新提出申请。延续后,批准日期就是《印鉴卡》有效期的起始日期。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许可—变更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变更后,《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印鉴卡》需要变更吗?根据《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规定》第七条 当《印鉴卡》中医疗机构名称、地址、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医疗管理部门负责人、药学部门负责人、采购人员等项目发生变更时,医疗机构应当在变更发生之日起3日内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单位审批—新办审批在柳州市行政审批局领取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为什么标注的发证机关是“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单位和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批。柳州市行政审批局依据《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调整下放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承接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委托下放负责卫生用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的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受委托行政机关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许可。所以《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标注的发证机关是“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单位审批—变更审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如变更生产方式、生产项目、生产类别时,应如何处理?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内容从事生产活动,只限于在许可范围内生产,不得擅自改变经核准的生产方式、生产项目、生产类别、生产工艺、生产车间布局。取得卫生许可证后,生产方式、生产项目、生产类别发生改变的,应当向省级或设区的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出变更申请,按照本规定第五条提交材料及《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原件。省级或设区的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八条进行审查核实。生产工艺、生产车间布局发生改变的,应当向省级或设区的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交新的生产工艺流程图或生产车间布局图等材料,经审核符合《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的,将企业提交的材料归入原档案。
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单位审批—延续审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过期了,是否能申请延续?不能申请延续,应按《消毒产品卫生许可规定》的要求,重新申请《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单位审批—注销审批申请注销《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是否要交回许可证原件?
需要。
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单位审批—补发审批1.遗失《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现申请补发,是否需登报声明?
2.《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部分缺损,是否可以申请补发?
1.不需要遗失登报声明。
2.可以。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新办许可《放射诊疗许可证》的有效期限是多少年?《放射诊疗许可证》无明确的有效期限,但依据《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卫监督〔2006〕82号)第十五条的规定,《放射诊疗许可证》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时校验。依据第十九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原批准部门注销其放射诊疗许可,并登记存档:
(一)医疗卫生机构申请注销的;
(二)逾期不申请校验或者擅自变更放射诊疗科目的;
(三)校验或者办理变更时不符合相关要求,且逾期不改进或改进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四)歇业或者停业诊疗科目连续一年以上的;
(五)被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变更许可医疗机构变更放射诊疗场所、诊疗设备或诊疗项目的,需要办理什么手续?医疗机构变更放射诊疗场所、诊疗设备或诊疗项目的,应当按照《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第六条至第八条的要求向有变更项目审批权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提交申请材料并在申请材料中注明变更内容。
附《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第六条 医疗机构申请放射诊疗许可,应当向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主要包括:
(一)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附1);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
(三)放射诊疗工作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放射诊疗设备清单。
其中(一)和(四)需同时提交电子版。
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一)属于配置许可管理的放射诊疗设备,尚需提交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明文件(复印件);
(二)《放射工作卫生许可证》或《辐射安全许可证》(复印件);
(三)本年度放射诊疗设备防护性能检测报告(复印件);
(四)如果是《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实施后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需要提交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第七条 医疗机构按照所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类别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许可申请:
(一)使用X射线CT机、CR、DR、普通X射线机或牙科、乳腺X射线机等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医疗机构,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二)开展(一)所列放射诊断工作,同时开展介入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向设区的市级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三)开展(一)、(二)所列放射诊疗工作,同时使用γ刀、X刀、医用加速器、质子治疗装置、中子治疗装置、重离子治疗装置、钴-60机、后装治疗机、深部X射线机、敷贴治疗源、PET、SPECT、γ相机、γ骨密度仪、籽粒插植治疗源或放射性药物等开展放射治疗或核医学工作的医疗机构,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第八条 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原件应加盖申请机构公章。
对符合受理要求的,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受理并向申请机构出具申请受理通知书。
不符合受理要求的,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机构出具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应写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补办许可医疗卫生机构遗失《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应当向放射诊疗许可批准机关提出补办申请,并提交什么材料:(一)补办申请报告;
(二)正副本一起遗失的,提交上级主管部门证明和遗失登报证明;正本或副本遗失的,提交上级主管部门证明和正本或副本复印件及原件。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注销许可什么情况下,需由原批准部门注销放射诊疗许可?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原批准部门注销放射诊疗许可
  (一)医疗机构申请注销的;
  (二)逾期不申请校验或者擅自变更放射诊疗科目的;
  (三)校验或者办理变更时不符合相关要求,且逾期不改进或者改进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四)歇业或者停止诊疗科目连续一年以上的;
  (五)被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审核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装置、质子治疗装置、重离子治疗装置、中子治疗装置、正电子放射计算机断层显像装置(PET)等建设项目的放射防护评价有什么要求?应由取得甲级评价资质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危害严重类的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由哪个机构负责组织专家评审?根据《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卫监督发〔2012〕25号)第十一条,卫生行政部门受理竣工验收申请后,对危害一般类的建设项目,应当按卫生行政许可的时限进行职业病放射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对危害严重类的建设项目,应当按卫生行政许可的时限组织专家对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并进行职业病放射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食品生产许可(新办)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给出的“食品”含义很广泛,我们简单称之为“广义食品”,根据该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那么,请问:生产销售这些“广义食品”,是否都要申办食品生产许可证?
2.同时申办两个以上食品类别且出现跨层级许可权限的食品生产许可时,请问:需要同时分别向各相关受理许可机关提交申请吗?如可只向一个许可受理机关提交申请,那么,应向哪级的受理机关提交申请? 3.如何做好申办食品生产许可的前期准备?
1.不是。只有列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现行有效的《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的类别品种,以及列入各省、自治区、直辖区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告现行有效的《地方特色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中已明确的新品种明细,并按照现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更严格的产品标准(包括: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经依法备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组织生产销售的预包装食品,才需申办食品生产许可证。
如下三种情形的食品,也不需要申办食品生产许可证:
(1)销售食用农产品的;
(2)已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制作加工食品的;
(3)列入各省、自治区、直辖区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告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备案范围的。 2.(1)只需根据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明确的许可权限规定和本次申办生产许可的食品类别,由申请人自行选定其中一个许可业务受理机关的政务服务窗口提交申请;
(2)受理申请的受理机关负责牵头组织,会同其他相关许可机关,协同进行技术审查和集中现场核查,必要时,集中听证;并汇集各方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获准许可的,统一汇集核发全部许可项目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最后,由受理机关统一告知和送达全部的审批结果,并按规定及时公开和共享审批结果的有关数据信息。 3.按如下步骤进行:
(1)明确总体通用要求。查找、下载并详阅《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食药监食监一〔2016〕103号);
(2)明确食品类别归属。登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网或者“食品伙伴网”相关栏目,查找并浏览《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找到所需的食品类别及品种明细;如果仍无法找到准确的品种明细,可进一步查找并浏览各省级《地方特色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确定所需生产食品品种明细的具体类别归属;
(3)明确整体技术要求。登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网或者“食品伙伴网”,根据上述确定的类别归属,查找、下载并详阅所需的食品类别(以前称为:单元)的、最新版本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4)明确所涉及的原料辅料最终产品的产品标准、生产过程管理标准,以及其现行有效性。根据上述确定类别的审查细则,对列明的原料辅料最终产品的产品标准和生产过程管理标准,登陆“食品伙伴网”,查到并下载其现行有效的标准文本。
(5)按照《通则》、《细则》和有关标准,结合自身实际,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食品生产许可(延续)食品生产延续与新办提交的申请材料一样吗?一样。
食品生产许可(变更)食品生产许可变更都需要现场核查吗?生产者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变更、产品执行标准变更、住所名称变更、生产地址名称变更(不含迁址名称变更)等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变更事项,一律不组织现场核查。
食品生产许可(注销)食品生产许可注销应该向哪个单位申请?根据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分类权限划分到相应级别的市场监管部门办理。也可看自己原来的发证机关是哪里,向发证机关电话咨询。
药品零售企业许可-药品经营许可证核发企业负责人一定要是执业药师吗?依据检查原则《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2016年7月13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8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第一百二十五条,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负责人应当具备执业药师资格。
药品零售企业许可-药品经营许可证换发审批药品经营许可证即将到期了,什么时候可以提交换发申请?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药品的,持证企业应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
药品零售企业许可-药品经营许可证事项变更审批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注册地址,什么时候递交变更申请?是否可以先做好搬迁工作再申请?药品经营企业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事项的,应当在许可事项发生变更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登记;未经批准,不得变更许可事项。
药品零售企业许可-药品经营许可证补发原发证部门指定的媒体包括哪些?申请人可在柳州市行政审批局官网上登载遗失声明。
药品零售企业许可-药品经营许可证注销药店不再经营了,是否需要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注销手续?依据《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药品经营企业终止经营药品或者关闭的需办理注销手续。
药品零售企业许可-药品零售企业筹建审批申办零售药店至少需要多大经营面积?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审批程序规定(试行)》相关规定并结合柳州市实际情况,柳州市辖区县及县以上药品零售企业(含单体药店、连锁门店)营业场所建筑面积应不低于40平方米。
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业务审批非连锁经营企业是否可以申请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业务?只有实行统一进货、统一配送、统一管理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才可以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业务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核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区域性批发企业名单”由哪个部门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区域性批发企业名单”由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邮寄证明核发是不是所有快递业务机构都可以邮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主管部门指定符合安全保障条件的邮政营业机构才能收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申请经营何类别的医疗器械需要办理《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经营许可并提交其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条件的证明资料。
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应当有与经营规模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贮存条件,以及与经营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具体内容详见《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许可事项变更包括那些内容?许可事项变更包括经营场所、经营方式、经营范围、库房地址的变更。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补发申请损坏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是否要交回?如《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已损坏,可在申请补发时交回原审批部门。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延续申请何时向何部门办理延续《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申请?《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原发证部门提出《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延续申请。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注销被依法吊销《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是否需要办理《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注销手续?被依法吊销《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是需要办理《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注销手续的。
医师首次(重新)注册1.执业医师和助理医师的执业地点有什么区别?
2.申请办理医师执业注册还需要提交医师资格证书吗?
1.执业医师的执业地点名称是省级行政区划,例如:北京市、河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助理医师的执业地点名称是区县级行政区划,例如:广西柳州市城中区、广西柳州市鱼峰区。
2.不需要。办理医师执业注册等事项,以医师执业注册联网管理系统能核实正确的医师资格信息为前提,如医师资格信息与执业信息不符,应先行予以修正后方可申请办理。
医师变更注册(主要执业机构与执业范围)1.医师申请变更执业地点与跨执业地点增加执业机构有何不同?
2.医师变更执业范围的条件及应交材料是什么?
1.医师跨执业地点增加执业机构的,原有执业地点下的相应执业信息有效,增加新执业地点的相应执业机构信息;申请变更执业地点,则原有执业地点及其相应执业机构信息则全部实效。
2.(1)跨类别变更专业应取得相应类别的《医师资格证书》,并提交同意注销原持有的《医师执业证书》的个人承诺,按新注册办理;
(2)同一类别下变更执业范围的,需提交拟变更的执业范围相应的高一层次毕业学历或者更高一级的医疗机构培训满二年或累计满二年的考核合格证明;
医师执业证书补办补办是否需要做登报遗失声明?不需要登报做遗失声明。
医师注销注册医师离开执业岗位后,应如何处理其执业证书?属于《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情形的,应向核发其医师执业证书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出离开岗位备案申请,办理备案满两年后,按注销注册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