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辐射类)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重新审核

来源: 柳州市行政审批局  |   发布日期: 2022-11-18 10:20   

问题1:如何判定建设项目属于重新审核的依据?


回答1: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8年12月29日起实施)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二、涉及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印发《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20〕688号)中的内容以及生态部所发布的相关规定。



建设项目(辐射类)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重新审核
来源: 柳州市行政审批局   发布日期: 2022-11-18 10:20   

问题1:如何判定建设项目属于重新审核的依据?


回答1: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8年12月29日起实施)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二、涉及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印发《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20〕688号)中的内容以及生态部所发布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