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
问题1: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回答1: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9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1号公布)第九条,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表:;
(二)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成立的文件;
(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开办资金验资报告;
(四)章程及章程核准表;
(五)相应的执业许可证书,(非必要)
(六)从业人员专业资格证明,(非必要)
(七)授权委托办理提供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问题2:申请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回答2: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二)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五)有必要的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