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许可(新办)
问:
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给出的“食品”含义很广泛,我们简单称之为“广义食品”,根据该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那么,请问:生产销售这些“广义食品”,是否都要申办食品生产许可证?
2.同时申办两个以上食品类别且出现跨层级许可权限的食品生产许可时,请问:需要同时分别向各相关受理许可机关提交申请吗?如可只向一个许可受理机关提交申请,那么,应向哪级的受理机关提交申请? 3.如何做好申办食品生产许可的前期准备?
答:
1.不是。只有列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现行有效的《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的类别品种,以及列入各省、自治区、直辖区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告现行有效的《地方特色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中已明确的新品种明细,并按照现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更严格的产品标准(包括: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经依法备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组织生产销售的预包装食品,才需申办食品生产许可证。
如下三种情形的食品,也不需要申办食品生产许可证:
(1)销售食用农产品的;
(2)已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制作加工食品的;
(3)列入各省、自治区、直辖区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告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备案范围的。 2.(1)只需根据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明确的许可权限规定和本次申办生产许可的食品类别,由申请人自行选定其中一个许可业务受理机关的政务服务窗口提交申请;
(2)受理申请的受理机关负责牵头组织,会同其他相关许可机关,协同进行技术审查和集中现场核查,必要时,集中听证;并汇集各方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获准许可的,统一汇集核发全部许可项目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最后,由受理机关统一告知和送达全部的审批结果,并按规定及时公开和共享审批结果的有关数据信息。 3.按如下步骤进行:
(1)明确总体通用要求。查找、下载并详阅《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食药监食监一〔2016〕103号);
(2)明确食品类别归属。登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网或者“食品伙伴网”相关栏目,查找并浏览《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找到所需的食品类别及品种明细;如果仍无法找到准确的品种明细,可进一步查找并浏览各省级《地方特色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确定所需生产食品品种明细的具体类别归属;
(3)明确整体技术要求。登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网或者“食品伙伴网”,根据上述确定的类别归属,查找、下载并详阅所需的食品类别(以前称为:单元)的、最新版本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4)明确所涉及的原料辅料最终产品的产品标准、生产过程管理标准,以及其现行有效性。根据上述确定类别的审查细则,对列明的原料辅料最终产品的产品标准和生产过程管理标准,登陆“食品伙伴网”,查到并下载其现行有效的标准文本。
(5)按照《通则》、《细则》和有关标准,结合自身实际,做好相关准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