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技术改造类)
问:可否自行编核准申请报告写?
答:核准申请报告可以由项目业主自行编写,但文本内容、深度要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的通知》(发改投资〔2017〕684号)要求。
问: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项目,有哪些情形项目单位需向原项目核准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答: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单位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原项目核准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建设地点发生变更的;投资规模、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发生较大变化的;项目变更可能对经济、社会、环境等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需要对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内容进行调整的其他重大情形。
问:项目核准文件有效期多久?有效期到了还是无法开工该怎么办?
答:项目核准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有效期2年。在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的30个工作日之前向原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原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在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按照规定向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的,原项目核准文件自动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