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电力设施周围或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的审批
问:在电力设施周围或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是否需要办理手续?
答:需要办理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2015年修正)》(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明确规定,经电力管理部门批准,方可进行作业。
问:哪些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需经县级以上地方电力管理部门批准?
答:(一)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程及打桩、钻探、开挖等作业;(二)起重机械的任何部位进入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进行施工;(三)小于导线距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通过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四)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进行作业。
问:在距电力设施外围水平距离500米范围内进行爆破作业,是否需要提出安全防护方案?
答:需要。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力设施保护办法》,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距电力设施外围水平距离500米范围内进行爆破作业的,应当征得电力设施产权人或者电力行政管理部门的书面同意,提出安全防护方案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批准后方可作业;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爆破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