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行政审批局) 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
来源:
市行政审批局文档组  |
发布日期:
2024-07-26 15:48  
序号 | 证明名称 | 证明用途 | 设定依据 | 实施基本情况 | 行使层级 | 事项类型 | 不能实施原因 | 备注 | |||||
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 效力层级 | 索要单位 | 开具单位 | 省部级 | 市级 | 县级 | 乡级及其他 | ||||||
1 | 林木种子生产、加工、检验、储藏设施和仪器设备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说明及照片 | 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核发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40号)第七条第(四)项 林木种子生产、加工、检验、储藏等设施和仪器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说明材料以及照片。 | 部门规章 | 市行政审批局 | 市级 | 行政许可 | ||||||
2 | 林木种子生产、检验、加工、储藏技术人员基本情况的说明及劳动合同 | 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核发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40号)第七条第(五)项 林木种子生产、检验、加工、储藏等技术人员基本情况的说明材料以及劳动合同。 | 部门规章 | 市行政审批局 | 市级 | 行政许可 | ||||||
3 | 育种科研团队、试验示范测试基地以及自主研发的林木品种证明材料 | 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核发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40号)第八条第(四)项 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应当提供育种科研团队、试验示范测试基地以及自主研发的林木品种等相关证明材料。 | 部门规章 | 市行政审批局 | 市级 | 行政许可 | ||||||
4 | 引种成功的证明材料(如引种实验数据、专家鉴定意见) | 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核发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40号)第八条第(五)项 生产经营引进外来林木品种种子的,应当提交引种成功的证明材料。 | 部门规章 | 市行政审批局 | 市级 | 行政许可 | ||||||
5 |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材料(即种子进出口许可证明) | 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核发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40号)第八条第(六)项 从事林木种子进出口业务的,应当提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的种子进出口许可证明。 (七)从事转基因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应当提供转基因林木安全证书。" | 部门规章 | 市行政审批局 | 市级 | 行政许可 | ||||||
6 | 执业兽医和服务人员健康证明材料 | 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 |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七条 设立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向动物诊疗场所所在地的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八)执业兽医和服务人员的健康证明材料。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内容。 | 部门规章 | 市行政审批局 | 市级 | 行政许可 | ||||||
7 | 动物诊疗机构的管理制度文本 | 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 |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七条 设立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向动物诊疗场所所在地的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七)管理制度文本;……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内容。 | 部门规章 | 市行政审批局 | 市级 | 行政许可 | ||||||
8 | 办公及服务场所证明(自有场所,应当提交房产证明;租赁场所,应当提交租赁合同和出租方房产证明) |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三)项 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向当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文件:(三)场所使用权证明; | 部门规章 | 市行政审批局 | 市级 | 行政许可 | ||||||
9 | 从业人员的劳动合同、身份证明、职业资格证明 |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五)项 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向当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文件:(五)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的相关证明; | 部门规章 | 市行政审批局 | 市级 | 行政许可 | ||||||
10 | 安装使用动态监控设备证明 | 车辆运营证核发 | 《柳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二条第五项 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依法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五)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应有国家3C认证,并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应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794)所规定的标准;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市行政审批局 | 市级 | 行政许可 | ||||||
11 | 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的证明材料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核发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二)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的材料 | 部门规章 | 市行政审批局 | 市级 | 行政许可 | ||||||
12 | 投资人、负责人资信证明 | 出租汽车经营许可--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许可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二项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 部门规章 | 市行政审批局 | 市级 | 行政许可 | ||||||
13 | 投资人、负责人资信证明 | 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二项 申请人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 部门规章 | 市行政审批局 | 市级 | 行政许可 | ||||||
14 | 经营场所、停车场地有关使用证明等 | 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二项 申请人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六)经营场所、停车场地有关使用证明等。 | 部门规章 | |||||||||
15 | 港口码头、客运站、库场、储罐、岸电、污水预处理等固定设施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 港口(涉及客运和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经营项目除外)经营许可 |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九条(二)港口码头、客运站、库场、储罐、岸电、污水预处理等固定设施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 部门规章 | 市行政审批局 | 市级 | 行政许可 | ||||||
16 | 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明材料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含国发〔2016〕72号文件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 |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4年第12号)第十条:项目申请报告应附以下文件: (一)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明材料及经审计的最新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 | 部门规章 | 市行政审批局 | 市级 | 行政许可 | ||||||
17 | 投资意向书或增资、并购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含国发〔2016〕72号文件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 |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4年第12号)第十条:项目申请报告应附以下文件: (二)投资意向书,增资、并购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 | 部门规章 | 市行政审批局 | 市级 | 行政许可 | ||||||
18 | 被治理土地权属的合法证明文件 | 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主席令第五十五号)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 被治理土地权属的合法证明文件和治理协议 | 法律 | 市行政审批局 | 市级 | 行政许可 | ||||||
19 | 治理协议 | 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主席令第五十五号)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 被治理土地权属的合法证明文件和治理协议 | 法律 | 市行政审批局 | 市级 | 行政许可 | ||||||
20 | 垃圾处理项目取得规划许可文件 |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理服务审批 | 《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2011年1月26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9号)第五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条件: 2、从事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服务审批条件 (2)卫生填埋场、堆肥厂和焚烧厂的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取得规划许可文件; | 部门规章 | 市行政审批局 | 市级 | 行政许可 | ||||||
21 | 生活垃圾处理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使用监测设备,实时监测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将污染排放数据实时公开 |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理服务审批 | 《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2011年1月26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9号)第五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条件: 2、从事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服务审批条件 (5)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配备沼气检测仪器,配备环境监测设施如渗沥液监测井、尾气取样孔,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等监测设备并与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联网; (6)具有完善的生活垃圾渗沥液、沼气的利用和处理技术方案,卫生填埋场对不同垃圾进行分区填埋方案,生活垃圾处理的渗沥液、沼气、焚烧烟气、残渣等处理残余物达标处理排放方案; (7)有控制污染和突发事件预案。 | 部门规章 | 市行政审批局 | 市级 | 行政许可 | ||||||
22 | 监测设备与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控设备联网的相关证明材料 |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理服务审批 | 《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2011年1月26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9号)第五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条件: 2、从事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服务审批条件 (5)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配备沼气检测仪器,配备环境监测设施如渗沥液监测井、尾气取样孔,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等监测设备并与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联网; (6)具有完善的生活垃圾渗沥液、沼气的利用和处理技术方案,卫生填埋场对不同垃圾进行分区填埋方案,生活垃圾处理的渗沥液、沼气、焚烧烟气、残渣等处理残余物达标处理排放方案; (7)有控制污染和突发事件预案。 | 部门规章 | 市行政审批局 | 市级 | 行政许可 |
分享本页面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