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新冠病毒疫情防控专题宣传-梨城3人不服从疫情防控管理被拘留5日

来源: 广西柳州行政审批局  |   发布日期: 2020-02-20 12:50    |  作者: 广西柳州行政审批局

以案释法-新冠病毒疫情防控专题宣传

梨城3人不服从疫情防控管理被拘留5日

2020年2月14日,顾某某、梁某某、汪某三人在明知其各自所在小区疫情防控期间实行封闭管理的情况下,不听本社区工作人员多次劝阻,仍无故私自翻墙强行外出,造成极大风险隐患和不良影响,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分别给予以上3人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新型冠状病毒性肺炎疫情发生后,市委、市人民政府对社会面疫情防控工作做出了详细的安排部署,各小区都采取了细致严格的措施。当前,疫情防控工作处于关键时期,保障我市各族群众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疫情防控秩序是打赢疫情防控战的重要保障,但仍有个别人员不听劝阻,不服从、不执行相关防疫管控措施,我行我素。在此提醒,公安机关对任何破坏疫情防控管理的行为都将依法严肃处理。

同时,呼吁大家,在疫情防控特殊时期,小区居民和管理人员要互相尊重,互相体谅,不要心存侥幸,千方百计外出,这样有交叉感染的风险,当前的防控措施也是为了大家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警方提醒:对于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关于各项疫情防控措施的,可以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以“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决定、明令”、“拒绝阻碍执行公务”,予以治安处罚。

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转载自新疆库尔勒市公安局官微,2020-02-14,原标题为:“梨城3人不服从疫情防控管理被拘留5日”)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

  (二)拒绝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

  (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甲类传染病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