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李某不服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申请行政复议案
【关键词】
行政复议监督 政府信息公开 部分履责 行政机关自行纠错
【基本案情】
2023年11月24日,申请人李某通过被申请人福建省某市人民政府官方网站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某政文〔2014〕21号城市总体规划(2010-2030)修编一份”。2023年12月20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告知申请人《城市总体规划(2010-2030)修编》已经主动公开在市人民政府官网(附查询网址)。申请人对该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不服,认为被申请人未公开其申请的某政文〔2014〕21号文件,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办理】
行政复议机构审理查明,某政文〔2014〕21号文件为《关于恳请批准实施〈城市总体规划(2010-2030)修编〉的请示》,该文件与《城市总体规划(2010-2030)修编》虽主题一致,但《城市总体规划(2010-2030)修编》仅系某政文〔2014〕21号文件的一部分。被申请人将《城市总体规划(2010-2030)修编》向申请人公开,但对某政文〔2014〕21号文件是否存在、能否公开以及如何公开等事宜没有作出答复,未尽到全面答复义务,属于部分履行法定职责。为实质化解行政争议,行政复议机构及时与被申请人进行了沟通,在确定该信息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不予公开情形之后,促请被申请人主动将某政文〔2014〕21号文件提供给申请人。申请人对此表示满意,遂在本案受理后第5个工作日自愿撤回了行政复议申请。
【典型意义】
督促行政机关自行纠错是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赋予行政复议机关监督依法行政和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一项重要机制。行政复议机关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存在问题,可以先与行政机关进行沟通,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内自行纠错,进而促成争议化解。这种方式既督促行政机关改进执法,又达到了定分止争的目的。本案中,行政复议机构准确把握新修订行政复议法的立法精神,在查清被申请人未尽到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情况下,发挥行政复议层级监督优势,督促被申请人依法履职、自行纠错,向申请人公开了其申请的相关政府信息,取得了申请人的理解,使这起行政争议在案件受理后的第5个工作日即得到圆满化解,彰显了行政复议公正高效、便民为民的制度优势。
专家点评
行政机关自行纠错机制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李某不服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申请行政复议案
李洪雷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教授
《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中强调“健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机制”。李某不服某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申请行政复议案中,复议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对某政文〔2014〕21号文件是否存在、能否公开以及如何公开等事宜没有作出答复,未尽到全面答复义务,属于部分履行法定职责,而后敦促被申请人主动将某政文〔2014〕21号文件提供给申请人。该案虽然法律关系简单,但彰显了行政机关自行纠错机制对于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重要性,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和启发作用。
一、行政机关自行纠错机制的作用
对于行政机关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裁量权行使等方面存在的违法不当及时进行纠正,是行政法治原则的基本要求。随着我国法治政府建设的持续推进,行政机关自行纠错机制的作用得到关注并日益显现。
首先,行政机关自行纠错机制能够有效回应“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目标。行政机关的自行纠错立足于行政机关内部管理体系,效率高。本案中,行政复议机关在查清被申请人未尽到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情况下,发挥上级机关的监督作用,敦促被申请人依法进行信息公开,在本案受理后第5个工作日就解决了相关争议,彰显了行政复议中行政机关自行纠错机制的行政效能。
其次,行政机关自行纠错机制可以有效防止程序空转。目前,由于行政诉讼对于争议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范围有限,在公民实质利益诉求的实现上有一定的局限,有时可能出现诉讼程序终结但“案结事未了”,公民诉求难以实现,亟待纾困。通过被申请人自行纠错将行政争议化解在行政复议阶段,避免当事人提起一审、二审等,可以减少社会矛盾,有效节约行政资源和司法资源。
最后,行政机关自行纠错机制能够更好地保障公民合法权益。行政机关自行纠错要对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既包括合法性又包括合理性,并且行政机关直接面对行政争议,取证调查更为方便。如本案所示,可以更精准、灵活地解决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了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的纠纷,减少了程序空转,节省了公民的时间和金钱等成本,符合行政效能原则,高效便民。
二、行政机关自行纠错机制的法治面向
行政机关对自己的违法和不当行为进行纠正,是依法行政原则的内在要求。我国也有部分法律规定明确授予行政机关撤销权,如《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等。在地方上,2021年南通市出台《关于加强行政行为自我纠正的实施意见》,将行政行为的重大明显违法、当事人合法权益因行政行为受损未获补偿赔偿及合法的信访诉求未依法解决等多种情形纳入行政机关自我纠正程序中,是行政机关自行纠错机制在地方治理中的创新尝试。实践中,(2018)最高法行申2218号《钟卫东诉广东省蕉岭县人民政府注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一案》的行政裁定书有载,行政诉讼中,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均有权自我纠正错误的被诉行政行为。
同时应注意的是,行政机关在自行纠错的过程中也要遵循法律安定性和信赖保护原则的要求,在法律的安定性、行政相对人的信赖利益与行政机关自行纠错的变动性之间寻求和谐的平衡。
三、行政机关自行纠错在行政复议中的应用
一方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中强调“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行政机关自行纠错的应用场景是行政机关内部,制度目标上致力于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在行政复议领域有广阔的适用空间。
另一方面,行政机关对自行纠错应当采取审慎的态度。要维护信赖保护原则和依法行政原则的平衡,避免不当损害行政行为的存续力和行政执法的严肃性;要遵守正当程序,运用回避、说明理由及信息公开等行政程序保障行政机关自行纠错的公平、公正、公开;要做好自行纠错机制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之间的衔接,如果在纠错过程中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补偿和赔偿标准的要积极保障公民合法权益。
(转载自https://www.moj.gov.cn/pub/sfbgw/gwxw/xwyw/202406/t20240612_500253.html,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发布时间:2024-0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