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行政审批局关于2025年2月10日-2025年2月14日建设项目(含辐射类及非辐射类)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辐射安全许可信息的公告
柳州市行政审批局关于2025年2月10日-2025年2月14日建设项目(含辐射类及非辐射类)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辐射安全许可信息的公告
一、作出的建设项目(含辐射类及非辐射类)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
序号 |
批复名称 |
申请单位 |
编制 单位 |
建设地点 |
审批文号 |
审批 结果 |
审批时间 |
1 |
关于广西柳钢医疗有限公司新门诊综合大楼数字减影血管造影仪(DSA)核技术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
广西柳钢医疗有限公司 |
江西辐射剂量检测院有限公司 |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雀儿山路9号广西柳钢医疗有限公司新门诊综合大楼北区二层 |
柳审环城审字〔2025〕6号 |
同意 |
2025/2/12 |
二、作出的辐射安全许可证批复决定
序号 |
批复 名称 |
申请单位 |
单位地址 |
许可证号 |
审批文号 |
审批结果 |
审批时间 |
1 |
辐射安全许可证首次核发 |
柳州三分白口腔门诊有限责任公司 |
柳州市东环大道47号金盛广场4栋2-1 |
桂环辐证〔B6407〕 |
柳审环城辐字〔2025〕22号 |
同意 |
2025/2/11 |
三、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天届满。
四、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联系电话:0772-2660357,电子邮箱:lzsxzspjhb@163.com,通讯地址:柳州市鱼峰区龙湖路13号柳州市民服务中心南楼柳州市行政审批局,邮编:545005。
五、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等其它行政许可结果信息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等规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柳州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柳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