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行政审批局关于2026年10月8日-2026年10月10日建设项目(含辐射类及非辐射类)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排污许可信息的公告

来源: 广西柳州行政审批局  |   发布日期: 2026-10-10 11:30   

柳州市行政审批局关于2026年10月8日-2026年10月10日建设项目(含辐射类及非辐射类)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排污许可信息的公告

一、作出的建设项目(含辐射类及非辐射类)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

序号

批复名称

申请单位

编制  单位

建设地点

审批文号

审批 结果

审批时间

1

关于广西鲁源公司年产四千万张浸渍纸及配套胶水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广西鲁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广西桂寰环保有限公司

柳州市融安县工业集中区浮石片区

柳审环城审字〔2026〕47号

同意

2026/10/8

 

二、作出的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批复决定。

序号

批复名称

申请单位

生产经营场所地址

审批文号

审批结果

审批时间

1

《排污许可证》变更

广西梵榕新材料有限公司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融安县浮石工业园区(209国道西面九龙段)

91450224MAEQ9ACRXK001U

同意

2026/10/8

2

《排污许可证》首次申请

广西润众矿业有限公司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长塘镇西流村砖厂(原)旧址

91450200MAKG5X7U5T001Q

同意

2026/10/9

备注

许可证的正、副本信息,请查阅《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 公开端》(https://permit.mee.gov.cn/permitExt/defaults/default-index!getInformation.action)

 

 

三、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天届满。

    四、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联系电话:0772-2660357,电子邮箱:lzsxzspjhb@163.com,通讯地址:柳州市鱼峰区龙湖路13号柳州市民服务中心南楼柳州市行政审批局,邮编:545005。

五、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等其它行政许可结果信息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等规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柳州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柳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柳州市行政审批局关于2026年10月8日-2026年10月10日建设项目(含辐射类及非辐射类)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排污许可信息的公告
来源: 广西柳州行政审批局   发布日期: 2026-10-10 11:30   

柳州市行政审批局关于2026年10月8日-2026年10月10日建设项目(含辐射类及非辐射类)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排污许可信息的公告

一、作出的建设项目(含辐射类及非辐射类)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

序号

批复名称

申请单位

编制  单位

建设地点

审批文号

审批 结果

审批时间

1

关于广西鲁源公司年产四千万张浸渍纸及配套胶水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广西鲁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广西桂寰环保有限公司

柳州市融安县工业集中区浮石片区

柳审环城审字〔2026〕47号

同意

2026/10/8

 

二、作出的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批复决定。

序号

批复名称

申请单位

生产经营场所地址

审批文号

审批结果

审批时间

1

《排污许可证》变更

广西梵榕新材料有限公司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融安县浮石工业园区(209国道西面九龙段)

91450224MAEQ9ACRXK001U

同意

2026/10/8

2

《排污许可证》首次申请

广西润众矿业有限公司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长塘镇西流村砖厂(原)旧址

91450200MAKG5X7U5T001Q

同意

2026/10/9

备注

许可证的正、副本信息,请查阅《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 公开端》(https://permit.mee.gov.cn/permitExt/defaults/default-index!getInformation.action)

 

 

三、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天届满。

    四、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联系电话:0772-2660357,电子邮箱:lzsxzspjhb@163.com,通讯地址:柳州市鱼峰区龙湖路13号柳州市民服务中心南楼柳州市行政审批局,邮编:545005。

五、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等其它行政许可结果信息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等规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柳州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柳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