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西脑科医院特殊精神病住院楼项目防空地下室防护设计施工审查意见书 (易地建设或减免防空地下室施工阶段)
关于广西脑科医院特殊精神病住院楼项目防空地下室防护设计施工审查意见书
(易地建设或减免防空地下室施工阶段)
编号:LFSRFSG2025-006
广西壮族自治区脑科医院:
你单位申报的广西脑科医院特殊精神病住院楼项目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的相关材料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建设 优化营商环境 助推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桂防桂〔2022〕1号)《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城市居住区人民防空工程规划规范》(GB50808-2013)等相关规定,现就该项目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施工许可提出如下审查意见:
一、经复核,申报项目代码为2020-450000-84-01-037497。有1栋特殊精神病住院楼,计容面积19659.6平方米。
二、《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建设 优化营商环境 助推产业发展的 实施意见》(桂防规〔2022〕1号)规定,该项目应建防空地下室786.38平方米,小于1000平方米,符合易地建设条件。应一次性足额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786.38平方米×1500元/平方米=1179570元。
三、现你单位已按规定办理易地建设费减免手续。
四、核发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施工许可审查意见书,为广西脑科医院特殊精神病住院楼项目办结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新建民用建筑项目防空地下室防护设计审查审批事项的凭证。
如对本决定书(批复)不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等规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柳州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柳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柳州市行政审批局
2025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