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柳州市精神病人救助康复综合楼、1号、2号连廊、污水处理站项目防空地下室防护设计施工审查意见书 (修建防空地下室施工阶段)
关于柳州市精神病人救助康复综合楼、1号、2号连廊、污水处理站项目防空地下室防护设计施工审查意见书
(修建防空地下室施工阶段)
编号:LFSRFSG2026-005
广西柳州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你单位申报的柳州市精神病人救助康复综合楼、1号、2号连廊、污水处理站项目防空地下室防护设计施工许可审查相关材料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国人防[2003]第18号)、《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城市居住区人民防空工程规划规范》(GB50808-2013)等相关规定,现就该项目防空地下室防护设计施工许可提出如下审查意见:
一、经复核,申报项目代码为2018-450204-83-01-013230.单体建筑包括1栋柳州市精神病人救助康复综合楼,项目于2015年核定柳州市精神病人救助康复综合楼人防设计条件,应建人防地下室2144.93㎡,施工图备案人防面积2150.71㎡。
二、此次申报防空地下室的类型为附建式防空地下室,防空地下室集中设置在本楼栋负一层范围,平时功能为小汽车库,战时功能为甲类核6常6级防化丙级的二等人员掩蔽部,共划分1个防护单元,面积为2150.71㎡,符合该项目防空地下室防护设计规划许可要求,我局同意核发项目的防护设计施工许可审查意见书。
如对本决定书(批复)不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等规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柳州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柳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柳州市行政审批局
2026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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