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行政审批局关于柳州作业区穿越码头村龙江管道迁改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审核意见——柳审批工程字〔2025〕06号

来源: 市行政审批局交通运输审批科  |   发布日期: 2025-08-04 10:00   


柳州市行政审批局文件

柳审批工程字〔202506

柳州市行政审批局关于柳州作业区穿越码头村

龙江管道迁改工程航道通航条件

影响评价的审核意见

国家石油天然气管网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

报来《关于申请审核柳州作业区穿越码头村龙江管道迁改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函》及《柳州作业区穿越码头村龙江管道迁改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报批稿)》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和《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5号)规定,经研究,审核意见如下:

一、拟建柳州作业区穿越码头村龙江管道迁改工程(以下简称拟建管道)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流山镇码头村附近穿越龙江,采用水平定向钻穿越龙江。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内河航道与港口布局规划》(桂政发〔202412号),拟建管道通航技术按内河Ⅶ级航道确定,通航技术标准满足航道通航条件要求,对现状、远期发展规划航道通航条件造成的不利影响较小。

二、拟建管道上游距离三岔水电站约23.1千米、汕昆高速上小河龙江大桥约1.0千米,下游距离游焦柳线龙江铁路桥约700米、糯米滩水电站约4.5千米。拟建管道所在河段河床稳定,水流条件良好。工程选址符合《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2014)、《油气输送管道穿越工程设计规范》(GB50423-2013)规定,与航道、港口、岸线规划相适应。

三、拟建管道设计最低通航水位取87.0米(1985国家高程基准),符合《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2014)要求,同意采用。

四、工程布置

(一)拟建管线采用设计代表船型《柳州港总体规划(修编)》150客位旅游船、《河池港总体规划修编(2017-2040年)》中小型旅游船及《内河通航标准》设计代表船型采用50吨级货船,船型尺度29.5m×6m×1.5m(型长×型宽×满载吃水、下同)、32.5~35.0m×6.5~7.0m×0.6~1.2m

(二)拟建管道采用水平定向钻穿越龙江,管道过江段设计入土点至出土点之间水平距离615.4m,控制点坐标及主要技术参数(国家2000大地坐标系,中央子午线108°,3°分带)为:

管道穿越段技术参数表

出入点

桩号

坐 标(国家2000大地坐标,中央子午线108°分带)

角度

河床底高程(m.

管顶高程(m

覆土厚度(m

入土点

*****

X=*******

Y= *******

*

100

98.5

1.5

定向钻穿越段中心点

*****

X=*******

Y=*******

67.44

49.74

17.7

出土点

****

X=********

Y= *******

*

100.93

99.43

1.5

(三)拟建管道埋置于河床内,各控制断面设计管顶标高分别不高于:入土点断面100m、定向钻穿越底部水平段中心点断面49.74m、出土点断面99.43m,管道埋置深度不小于规划航道底标高以下1m,埋置深度满足《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2014)要求。

五、航道与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一)请你公司落实《柳州作业区穿越码头村龙江管道迁改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报批稿)》提出的航道与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二)由你公司具体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航道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按国家标准《内河助航标志》(GB5863-2022)和国家行业标准《内河航海技术规范》(JTS/T182-1-2020)要求,在穿越管道两岸设置管线标各1, 并与拟建管道同步建成、验收、使用,助航标志设置费用列入工程建设概算,你单位应在标志工程完成后水上航标移交给港航机构管理维护,岸上标志由你单位自行维护。

(三)施工期间应设置经航道主管部门认可的施工期间临时助导航标志,并接受航道行政政执法部门监督,以及采用其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保证邻近设施和过往船舶航行安全。

六、请你公司按《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5号)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四条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航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严格执行审核意见并接受航道行政政执法部门监督。邀请航道主管部门参与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审查;向航道主管部门报送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中涉及航道、通航内容的资料;与航道、通航有关的建设内容完工后,你单位须向航道主管部门报送建设项目审核意见执行情况、施工临时设施及残留物清除情况等资料。拟建管道工程开工放线、影响通航的施工临时设施及遗留物清除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应通知航道主管部门参加。

七、为便于现场监督管理,你公司应在现场设置好拟建管道高程、平面控制点,并向航道主管部门如实提交控制点的技术资料。

八、拟建管道自审核意见签发之日起涉及通航事宜重大调整、航道通航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或3年内未开工建设且未按规定申请延期的,需重新申请办理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手续。

(此页无正文)

柳州市行政审批局

2025731


柳州市行政审批局关于柳州作业区穿越码头村龙江管道迁改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审核意见——柳审批工程字〔2025〕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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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江管道迁改工程航道通航条件

影响评价的审核意见

国家石油天然气管网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

报来《关于申请审核柳州作业区穿越码头村龙江管道迁改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函》及《柳州作业区穿越码头村龙江管道迁改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报批稿)》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和《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5号)规定,经研究,审核意见如下:

一、拟建柳州作业区穿越码头村龙江管道迁改工程(以下简称拟建管道)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流山镇码头村附近穿越龙江,采用水平定向钻穿越龙江。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内河航道与港口布局规划》(桂政发〔202412号),拟建管道通航技术按内河Ⅶ级航道确定,通航技术标准满足航道通航条件要求,对现状、远期发展规划航道通航条件造成的不利影响较小。

二、拟建管道上游距离三岔水电站约23.1千米、汕昆高速上小河龙江大桥约1.0千米,下游距离游焦柳线龙江铁路桥约700米、糯米滩水电站约4.5千米。拟建管道所在河段河床稳定,水流条件良好。工程选址符合《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2014)、《油气输送管道穿越工程设计规范》(GB50423-2013)规定,与航道、港口、岸线规划相适应。

三、拟建管道设计最低通航水位取87.0米(1985国家高程基准),符合《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2014)要求,同意采用。

四、工程布置

(一)拟建管线采用设计代表船型《柳州港总体规划(修编)》150客位旅游船、《河池港总体规划修编(2017-2040年)》中小型旅游船及《内河通航标准》设计代表船型采用50吨级货船,船型尺度29.5m×6m×1.5m(型长×型宽×满载吃水、下同)、32.5~35.0m×6.5~7.0m×0.6~1.2m

(二)拟建管道采用水平定向钻穿越龙江,管道过江段设计入土点至出土点之间水平距离615.4m,控制点坐标及主要技术参数(国家2000大地坐标系,中央子午线108°,3°分带)为:

管道穿越段技术参数表

出入点

桩号

坐 标(国家2000大地坐标,中央子午线108°分带)

角度

河床底高程(m.

管顶高程(m

覆土厚度(m

入土点

*****

X=*******

Y= *******

*

100

98.5

1.5

定向钻穿越段中心点

*****

X=*******

Y=*******

67.44

49.74

17.7

出土点

****

X=********

Y= *******

*

100.93

99.43

1.5

(三)拟建管道埋置于河床内,各控制断面设计管顶标高分别不高于:入土点断面100m、定向钻穿越底部水平段中心点断面49.74m、出土点断面99.43m,管道埋置深度不小于规划航道底标高以下1m,埋置深度满足《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2014)要求。

五、航道与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一)请你公司落实《柳州作业区穿越码头村龙江管道迁改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报批稿)》提出的航道与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二)由你公司具体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航道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按国家标准《内河助航标志》(GB5863-2022)和国家行业标准《内河航海技术规范》(JTS/T182-1-2020)要求,在穿越管道两岸设置管线标各1, 并与拟建管道同步建成、验收、使用,助航标志设置费用列入工程建设概算,你单位应在标志工程完成后水上航标移交给港航机构管理维护,岸上标志由你单位自行维护。

(三)施工期间应设置经航道主管部门认可的施工期间临时助导航标志,并接受航道行政政执法部门监督,以及采用其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保证邻近设施和过往船舶航行安全。

六、请你公司按《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5号)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四条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航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严格执行审核意见并接受航道行政政执法部门监督。邀请航道主管部门参与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审查;向航道主管部门报送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中涉及航道、通航内容的资料;与航道、通航有关的建设内容完工后,你单位须向航道主管部门报送建设项目审核意见执行情况、施工临时设施及残留物清除情况等资料。拟建管道工程开工放线、影响通航的施工临时设施及遗留物清除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应通知航道主管部门参加。

七、为便于现场监督管理,你公司应在现场设置好拟建管道高程、平面控制点,并向航道主管部门如实提交控制点的技术资料。

八、拟建管道自审核意见签发之日起涉及通航事宜重大调整、航道通航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或3年内未开工建设且未按规定申请延期的,需重新申请办理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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