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临时占用林地审批结果的公示(2026.3.25)

来源: 市行政审批局涉农事务审批科  |   发布日期: 2026-03-26 09:54   

关于同意梧州-乐业公路(鱼峰至宜州段)TJ-1标16#弃土场临时使用林地的行政许可决定书

                   


                                                         柳审批涉农字〔20265 


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提交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已收悉。经审查,你公司向本行政机关提出的梧州-乐业公路(鱼峰至宜州段)TJ-116#弃土场项目临时使用林地行政许可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的规定,本行政机关现作出下列决定:

一、同意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梧州-乐业公路(鱼峰至宜州段)TJ-116#弃土场项目临时使用柳州市鱼峰区里雍镇龙江村3林班523533542572618626633634636639655656670804805812813小班,4林班258271272292296小班范围内林地(具体详见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面积共6.2332公顷(均为用材林林地III级保护林地面积2.1272公顷,IV级保护林地面积4.1060顷)。

二、需要采伐临时占用林地上的林木,要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手续。

三、建设项目因设计变更等原因需要改变临时占用林地位置或面积的,需及时向我局提出变更申请。

四、对林地所有者或者经营者,要依法及时足额支付林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林木补偿费等费用,依法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

五、临时占用林地时间不得超过2年,不得在临时占用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使用期满后,必须恢复临时占用林地的林业生产条件和植被,交还林地所有者或者经营者。

六、认真做好生态保护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施工管理,严禁超范围使用林地,杜绝非法采伐、破坏植被等行为,严防森林火灾。请你公司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自然资源、安全生产、水土保持、环境影响等相关报建手续。

七、接受自治区、市、县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对许可事项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

八、本行政许可决定书自签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2年,临时占用林地在批准期限届满后仍需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之日前3个月内向我局提出延期申请,逾期未申请或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行政许可决定书自动失效。

九、如对本决定书(批复)不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等规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内向柳州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柳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柳州市行政审批局

           2026325


关于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临时占用林地审批结果的公示(2026.3.25)
来源: 市行政审批局涉农事务审批科   发布日期: 2026-03-26 09:54   

关于同意梧州-乐业公路(鱼峰至宜州段)TJ-1标16#弃土场临时使用林地的行政许可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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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提交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已收悉。经审查,你公司向本行政机关提出的梧州-乐业公路(鱼峰至宜州段)TJ-116#弃土场项目临时使用林地行政许可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的规定,本行政机关现作出下列决定:

一、同意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梧州-乐业公路(鱼峰至宜州段)TJ-116#弃土场项目临时使用柳州市鱼峰区里雍镇龙江村3林班523533542572618626633634636639655656670804805812813小班,4林班258271272292296小班范围内林地(具体详见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面积共6.2332公顷(均为用材林林地III级保护林地面积2.1272公顷,IV级保护林地面积4.1060顷)。

二、需要采伐临时占用林地上的林木,要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手续。

三、建设项目因设计变更等原因需要改变临时占用林地位置或面积的,需及时向我局提出变更申请。

四、对林地所有者或者经营者,要依法及时足额支付林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林木补偿费等费用,依法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

五、临时占用林地时间不得超过2年,不得在临时占用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使用期满后,必须恢复临时占用林地的林业生产条件和植被,交还林地所有者或者经营者。

六、认真做好生态保护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施工管理,严禁超范围使用林地,杜绝非法采伐、破坏植被等行为,严防森林火灾。请你公司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自然资源、安全生产、水土保持、环境影响等相关报建手续。

七、接受自治区、市、县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对许可事项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

八、本行政许可决定书自签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2年,临时占用林地在批准期限届满后仍需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之日前3个月内向我局提出延期申请,逾期未申请或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行政许可决定书自动失效。

九、如对本决定书(批复)不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等规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内向柳州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柳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柳州市行政审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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