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西国冶交通投资有限公司临时占用林地(延续)审批结果的公示(2026.4.28)
关于同意广西国冶交通投资有限公司柳州高速过境线公路(罗城经柳城至鹿寨段)项目1号弃土场、3号施工便道、4号施工便道、6号施工便道、9号施工便道、沙埔互通3号弃土场、沙埔互通4号弃土场、沙埔互通5号便道、红马山2号隧道出口新建施工便道B地块、红马山2号隧道出口生活用房及喷射站B地块临时使用林地(延续)的行政许可决定书
柳审批涉农字〔2026〕8号
广西国冶交通投资有限公司:
你公司提交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已收悉。经审查,你公司向本行政机关提出的柳州高速过境线公路(罗城经柳城至鹿寨段)项目1号弃土场、3号施工便道、4号施工便道、6号施工便道、9号施工便道、沙埔互通3号弃土场、沙埔互通4号弃土场、沙埔互通5号便道、红马山2号隧道出口新建施工便道B地块、红马山2号隧道出口生活用房及喷射站B地块临时使用林地(延续)的行政许可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的规定,本行政机关现作出下列决定:
一、同意广西国冶交通投资有限公司延续使用本行政机关在《柳审批涉农字〔2024〕3号》批复文中规定的临时使用林地面积及相关林班地块,面积共计8.9798公顷,按原批文截止时间算起,向后延续时间为6个月。
二、需要采伐临时占用林地上的林木,要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手续。
三、建设项目因设计变更等其他原因需要改变临时占用林地位置或面积的,需及时向我局提出变更申请。
四、对林地所有者或者经营者,要依法及时足额支付林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林木补偿费等费用,依法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
五、不得在临时占用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使用期满后,必须恢复临时占用林地的林业生产条件和植被,交还林地所有者或者经营者。
六、认真做好生态保护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施工管理,严禁超范围使用林地,杜绝非法采伐、破坏植被等行为,严防森林火灾。请你公司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自然资源、安全生产、水土保持、环境影响等相关报建手续。
七、接受自治区、市、县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对许可事项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
八、本行政许可决定书自签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26年10月2日,临时使用林地在延续期限届满后仍需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之日前 3 个月内向我局提出延期申请,逾期未申请或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行政许可决定书自动失效。
九、如对本决定书(批复)不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等规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 内向柳州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6 个月内向柳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柳州市行政审批局
2026 年 4 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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