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 柳审批食卫〔2025〕124号)
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
柳审批食卫〔2025〕124号
申 请 单 位:广西壮族自治区脑科医院
项 目 名 称:乳腺X射线摄影设备机房建设项目
工 程 地 址:柳州市鸡喇路1号
审查结论:
一、广西柯瑞达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评价方”)已对上述项目进行了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并出具了《预评价报告表》(编号:KRD-YP-2025175),报告结论为:该建设项目的放射性危害防护设施建设可行。报告依据的法律、法规、标准正确,符合编制规范要求。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的规定和评价方对上述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的结论,同意上述项目的选址,功能布局、放射防护设施按评价方出具的《预评价报告表》提供的参数进行施工。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七条、《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脑科医院乳腺X射线摄影设备机房建设项目竣工后须办理《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
如对本决定书(批复)不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等规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柳州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柳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以下空白)
柳州市行政审批局
2025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