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水鸡冠岭风电场项目220kV送出 线路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来源: 广西柳州行政审批局  |   发布日期: 2025-07-04 14:04   


                           柳审批水保〔20254

融水鸡冠岭风电场项目220kV送出

线路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柳州市融水县泽华新能源有限公司

本机关于202571日受理你单位提出的融水鸡冠岭风电场项目220kV送出线路工程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项目代码:2502—450200—89—01—364498。经审核,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水土保持总体意见

(一)基本同意建设期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3.84h m2其中融安县防治范围2.71hm2,融水县防治范围1.13hm2

(二)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执行西南岩溶区一级标准。

(三)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为:水土流失总治理度达到97%,土壤流失控制比达到1.0,表土保护率达到95%,渣土防护率达到92%,林草植被恢复率达到96%,林草覆盖率达到23%。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安排。

)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投资估算编制依据、方法和成果,水土保持补偿费为42240。其中融安县29810元,融水县12430元。

二、须缴纳的费用按相关规定向项目所在地税务部门在项目开工前应一次性缴纳。

三、生产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应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各项要求,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保持后续设计,加强施工组织等管理,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严格按方案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做好表土剥离和弃渣综合利用。根据方案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四、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我局审批。

五、本项目在竣工验收和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材料;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单位不得投产使用。

六、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行政审批决定有效期为3年,水土保持方案自批准之日起满3年,生产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水土保持方案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柳州市行政审批局

            202571

抄送:柳州市水利局



融水鸡冠岭风电场项目220kV送出 线路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来源: 广西柳州行政审批局   发布日期: 2025-07-04 14:04   


                           柳审批水保〔20254

融水鸡冠岭风电场项目220kV送出

线路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柳州市融水县泽华新能源有限公司

本机关于202571日受理你单位提出的融水鸡冠岭风电场项目220kV送出线路工程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项目代码:2502—450200—89—01—364498。经审核,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水土保持总体意见

(一)基本同意建设期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3.84h m2其中融安县防治范围2.71hm2,融水县防治范围1.13hm2

(二)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执行西南岩溶区一级标准。

(三)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为:水土流失总治理度达到97%,土壤流失控制比达到1.0,表土保护率达到95%,渣土防护率达到92%,林草植被恢复率达到96%,林草覆盖率达到23%。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安排。

)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投资估算编制依据、方法和成果,水土保持补偿费为42240。其中融安县29810元,融水县12430元。

二、须缴纳的费用按相关规定向项目所在地税务部门在项目开工前应一次性缴纳。

三、生产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应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各项要求,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保持后续设计,加强施工组织等管理,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严格按方案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做好表土剥离和弃渣综合利用。根据方案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四、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我局审批。

五、本项目在竣工验收和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材料;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单位不得投产使用。

六、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行政审批决定有效期为3年,水土保持方案自批准之日起满3年,生产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水土保持方案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柳州市行政审批局

            202571

抄送:柳州市水利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