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安白云岭风电场四期工程弃渣场变更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书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柳审批水保〔2025〕13号
融安白云岭风电场四期工程弃渣场
变更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书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融安东起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5年10月31日受理你公司融安白云岭风电场四期工程弃渣场变更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书(项目代码:2111-4500000-04-01-835012)审批申请。经审核,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基本同意该项目弃渣场变更水土保持方案及弃渣场选址。请据此进行工程设计和组织实施,落实各项防护措施,确保弃渣场安全。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弃渣场应根据地质勘察以及水文调查成果,从弃渣场堆渣高度、边坡、渣料成份等方面进行稳定分析计算,并结合地质勘察地下水位、地表径流等情况,复核完善弃渣场截(排)水、拦挡等措施,确保弃渣场使用安全。
(二)加强对弃渣场边坡的安全监测。弃渣场堆渣结束后应根据实际堆渣情况开展稳定性评估工作。
二、基本同意弃渣场变更水土保持投资编制依据、方法和成果。本次变更后项目实际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较原批复水土保持方案增加81213m2,需补水土保持补偿费89334.3元。
三、项目在竣工验收和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通过后向市水行政主管报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材料;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单位不得投产使用。
四、按规定接受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五、其他仍按柳审批水保〔2023〕5号文件要求开展项目的水土流失防治工作。
柳州市行政审批局
2025年10月31日
抄送:柳州市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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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桂公网安备 450202020002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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