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追究制度

来源: 柳州市行政审批局  |   发布日期: 2022-09-07 16:20   

柳州市行政审批局文件





柳审批字〔201772


关于印发《柳州市行政审批局责任追究制度

(试行)》的通知


市行政审批局各科室、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各进驻政务服务中心部门窗口:

现将《柳州市行政审批局责任追究制度(试行)》印发给大家,请认真遵照执行。



柳州市行政审批局

20171214






柳州市行政审批局责任追究制度

(试行)


第一条 为强化责任意识,保证政令畅通,根据《柳州市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制度》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对柳州市行政审批局(含所属二机构)工作人员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影响执行力和公信力,贻误行政管理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以下称申请人)合法权益等行为予以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三条 给予工作人员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与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

第四条 工作人员涉嫌违法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 本制度责任追究的种类为: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纪律处分。

第六条 对局中层干部及局二层机构领导班子成员的批评教育,由局分管领导或局长实施;对工作人员的批评教育,由科室负责人或分管领导实施;通报批评、纪律处分由局党组决定实施。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的,根据情节及影响,予以相应的追责。

(一)有迟到、早退行为的,予以批评教育;当月迟到、早退行为达到或超过3次的,予以通报批评。

(二)有旷工1天行为的,予以通报批评;有严重旷工行为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三)无故缺席会议、学习、单位组织活动的,予以批评教育。一年内2次以上无故缺席会议、学习、单位组织活动的,予以通报批评。

(四)违反请假制度的,予以批评教育;2次或2次以上违反请假制度的,予以通报批评。

(五)窗口工作人员不按规定公示经办人信息的,予以批评教育。

(六)工作人员脱岗(无故脱离窗口岗位15分钟以上)的,予以批评教育,2次以上脱岗的,予以通报批评。

(七)工作人员着装不规范的,工作服与便服混穿的,予以批评教育。

(八)办公环境脏乱差的,予以批评教育。

(九)在禁烟区内吸烟的,予以批评教育。

(十)上班时间玩手机的,予以批评教育;被媒体、网络曝光或上级通报的,视负面影响情况予以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十一)上班时间在电脑上玩游戏、看视频、炒股、购物的,予以通报批评;被媒体、网络曝光或上级通报的,视负面影响情况予以相应的纪律处分。

(十二)在解答群众咨询时未按规定使用文明用语或说文明禁语,予以批评教育;被媒体、网络曝光或上级通报的,视负面影响情况予以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十三)与群众语言冲突、相互吵架的,予以通报批评;被媒体、网络曝光或上级通报的,视负面影响情况予以相应的纪律处分。

(十四)未落实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度,造成群众多次往返的,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十五)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申请事项的,予以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十六)对受理事项不按规定进行登记,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

(十七)对受理事项不出具应当出具的书面回执的,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

(十八)因工作责任心不强,实际办件未超时,但造成系统超时的,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十九)擅自设置审批条件,或者仍在执行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行政事业项目的,予以通报批评。违反操作流程审批,造成不良后果,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予以纪律处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二十)接受申请人吃请安排或者接受赠送礼品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予以纪律处分。

(二十一)向申请人提出利益要求,或者对申请事项设卡刁难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予以纪律处分。

(二十二)接受申请人金钱贿赂或者其它方式的贿赂的,予以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二十三)有违反八项规定的,视情节予以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二十四)有违反财务纪律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二十五)有违反保密制度,未造成泄密的,予以通报批评;造成泄密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二十六)工作责任心不强,工作出现差、错、漏,被上级通报或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第八条 责任追究程序

(一)效能督查科对所发生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将调查情况及处理意见向党组进行汇报。

(二)应注意听取有关科室和当事人的意见和申辩。

(三)属于行政审批局处理范围的事件,根据事实情节和造成的后果,实事求是地作出问责处理;不属于行政审批局处理范围的事件,移交司法、监察机关处理。

第九条 本细则由行政审批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政府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柳州市行政审批局办公室 20171214日印发

(网络传输)

6





责任追究制度
来源: 柳州市行政审批局   发布日期: 2022-09-07 16:20   

柳州市行政审批局文件





柳审批字〔201772


关于印发《柳州市行政审批局责任追究制度

(试行)》的通知


市行政审批局各科室、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各进驻政务服务中心部门窗口:

现将《柳州市行政审批局责任追究制度(试行)》印发给大家,请认真遵照执行。



柳州市行政审批局

20171214






柳州市行政审批局责任追究制度

(试行)


第一条 为强化责任意识,保证政令畅通,根据《柳州市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制度》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对柳州市行政审批局(含所属二机构)工作人员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影响执行力和公信力,贻误行政管理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以下称申请人)合法权益等行为予以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三条 给予工作人员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与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

第四条 工作人员涉嫌违法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 本制度责任追究的种类为: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纪律处分。

第六条 对局中层干部及局二层机构领导班子成员的批评教育,由局分管领导或局长实施;对工作人员的批评教育,由科室负责人或分管领导实施;通报批评、纪律处分由局党组决定实施。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的,根据情节及影响,予以相应的追责。

(一)有迟到、早退行为的,予以批评教育;当月迟到、早退行为达到或超过3次的,予以通报批评。

(二)有旷工1天行为的,予以通报批评;有严重旷工行为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三)无故缺席会议、学习、单位组织活动的,予以批评教育。一年内2次以上无故缺席会议、学习、单位组织活动的,予以通报批评。

(四)违反请假制度的,予以批评教育;2次或2次以上违反请假制度的,予以通报批评。

(五)窗口工作人员不按规定公示经办人信息的,予以批评教育。

(六)工作人员脱岗(无故脱离窗口岗位15分钟以上)的,予以批评教育,2次以上脱岗的,予以通报批评。

(七)工作人员着装不规范的,工作服与便服混穿的,予以批评教育。

(八)办公环境脏乱差的,予以批评教育。

(九)在禁烟区内吸烟的,予以批评教育。

(十)上班时间玩手机的,予以批评教育;被媒体、网络曝光或上级通报的,视负面影响情况予以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十一)上班时间在电脑上玩游戏、看视频、炒股、购物的,予以通报批评;被媒体、网络曝光或上级通报的,视负面影响情况予以相应的纪律处分。

(十二)在解答群众咨询时未按规定使用文明用语或说文明禁语,予以批评教育;被媒体、网络曝光或上级通报的,视负面影响情况予以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十三)与群众语言冲突、相互吵架的,予以通报批评;被媒体、网络曝光或上级通报的,视负面影响情况予以相应的纪律处分。

(十四)未落实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度,造成群众多次往返的,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十五)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申请事项的,予以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十六)对受理事项不按规定进行登记,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

(十七)对受理事项不出具应当出具的书面回执的,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

(十八)因工作责任心不强,实际办件未超时,但造成系统超时的,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十九)擅自设置审批条件,或者仍在执行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行政事业项目的,予以通报批评。违反操作流程审批,造成不良后果,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予以纪律处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二十)接受申请人吃请安排或者接受赠送礼品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予以纪律处分。

(二十一)向申请人提出利益要求,或者对申请事项设卡刁难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予以纪律处分。

(二十二)接受申请人金钱贿赂或者其它方式的贿赂的,予以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二十三)有违反八项规定的,视情节予以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二十四)有违反财务纪律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二十五)有违反保密制度,未造成泄密的,予以通报批评;造成泄密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二十六)工作责任心不强,工作出现差、错、漏,被上级通报或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第八条 责任追究程序

(一)效能督查科对所发生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将调查情况及处理意见向党组进行汇报。

(二)应注意听取有关科室和当事人的意见和申辩。

(三)属于行政审批局处理范围的事件,根据事实情节和造成的后果,实事求是地作出问责处理;不属于行政审批局处理范围的事件,移交司法、监察机关处理。

第九条 本细则由行政审批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政府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柳州市行政审批局办公室 20171214日印发

(网络传输)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