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频解读】《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政策解读
《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已于2023年10月30日由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印发(桂交规〔2023〕7号),为方便相关部门和人员更好地理解《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以下简称《裁量权基准》),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裁量权基准》背景和依据
2017年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制定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西交通运输系统行政许可裁量权标准的通知》(桂交法规发〔2017〕153号),细化、量化了行政许可裁量标准,基本实现了行政裁量依据制度化、行政裁量行为规范化。
2022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对行政裁量权基准的制定和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
2023年,根据最新的国务院《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自治区交通运输厅重新研究制定了《裁量权基准》。
二、《裁量权基准》的主要内容
(一)《裁量权基准》以列表的方式,对全区交通运输行政许可事项制定了裁量权基准,明确了许可事项的设定依据、实施对象、行使层级、权限划分、审批条件、办结时限、特殊环节、许可期限、数量限制、收费标准及依据、申请材料、不予受理、变更、撤回、撤销、注销等内容。
(二)《裁量权基准》的主项共50项,按最小颗粒度细分为246项业务办理项,其中国防交通战备类11项,公路类84项,水运类111项,道路运输类33项,工程人员资格类7项。
(三)《裁量权基准》突出我区交通运输“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成果,充分考虑许可事项办理的全部情形,对行政许可中的受理、审查、决定、变更、撤回、注销和撤销等程序均进行了细化,既适于行政机关掌握使用,进一步提高审批工作效率,又便于行政相对人监督,方便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办事。
《裁量权基准》自印发之日(2023年10月30日)起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西交通运输系统行政许可裁量权标准的通知》(桂交法规发〔2017〕15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