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柳州市代理机构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行为考核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规范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场内行为规范,促进公共资源交易公平、公正,研究起草了《柳州市代理机构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行为考核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从2023年4月13日至2023年5月13日,修改意见请发送至电子邮箱ggzyjyjgb@163.com,并注明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联系人:韦若欣,联系电话:0772-2660170。
附件:《柳州市代理机构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行为考
核办法(征求意见稿)》
柳州市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公室
2023年4月13日
附件:
柳州市代理机构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服务行为考核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代理机构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监督管理,规范代理行为,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规定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进入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开展招标代理业务的代理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代理机构是指受招标人委托进入交易中心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代理机构服务行为,是指代理机构在交易中心从事中介服务业务中执行有关法律法规,遵守交易现场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五条 代理机构考核工作由交易中心配合相关部门进行,针对各交易项目中登记、招标、专家抽取、开标、评标、中标候选人公示等环节的服务行为开展考核评价,考核结果定期公示。
第六条 代理机构考核坚持统一标准、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依法依规开展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恪守职业道德,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以及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代理机构日常考核与行为管理
第七条 代理机构服务行为日常考核以进入交易中心交易项目为单位进行。由交易中心会同项目业主代表、现场行业监管人员对进入交易中心开展招投标活动的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对照考评表进行“一标一评”(考评表见附件1)。交易中心负责以上考核评价记录材料的收集整理和上报。
第八条 进入交易中心开展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接受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管,遵守交易中心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应当在法律法规允许和委托合同约定的权限内开展代理服务活动,严格按照公共资源交易流程,遵守交易平台规章制度;
(三)进入交易中心开展招标代理业务的工作人员应提前在交易中心录入个人信息;
(四)进入交易中心开展交易活动时应进行人员入场登记并佩戴身份标识标牌;保持仪容整洁,举止文明、服从管理。
第九条 考核采用扣分制,基准分为100分。交易中心配合行业监管部门依据考评表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至第十五条规定对代理机构及其项目工作人员进行考核记分,并按季度公布和上报。
第十条 对代理机构的考核周期为12个月,从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周期届满后,考核扣分清零重新计算。
第十一条代理机构及其项目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一次扣100分:
(一)协助招标项目的各方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分;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招标文件规定,逾期接收投标文件;
(三)在投标截止时间后允许投标人撤换或修改投标文件;
(四)行业监管部门对交易活动进行调查处理时,不积极配合,或者弄虚作假、隐瞒真相,或者对依法行政处理处罚的决定拒不执行;
(五)被认定有围标、串标行为;
(六)伪造、变造、隐匿、销毁、篡改交易文件;
(七)不服从交易中心工作人员管理,威胁、恐吓监督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导致影响其工作正常开展,并经交易中心核实确认。
第十二条 代理机构及其项目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一次扣50分:
(一)未经行业监管部门核准、确认或备案,擅自更改标准 化交易文件内容并发布,影响公平竞争;
(二)在项目交易服务过程中,发表倾向性意见、作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直接或间接干预评委评审、代替评委操作评分;
(三)代理项目应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但未入场的;
(四)泄露应当保密的公共资源交易信息或资料;
(五)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退回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六)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
(七)经主管部门认定由于招标代理机构在开评标过程中严重违反招投标程序、规定的行为导致招标、投标、中标无效;
(八)未按规定抽取、更换评标专家。
第十三条 代理机构及其项目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一次扣20分:
(一)招标、采购文件等交易文件编制不规范、不严谨,影响交易活动正常进行;
(二)电子招标项目擅自改为纸质招标,影响现场交易活动正常开展;
(三)开标时对投标人提出的异议或者质疑不答复、不理睬,无正当理由拒绝答复或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答复;
(四)招标项目截标时间已到但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未按时到达开标现场组织开标;
(五)违反招标文件相关规定,擅自延长投标文件解密时长;
(六)在评标过程中,对评标专家针对招标文件内容提出的询问不予解释澄清,导致项目不能正常进行;
(七)未依法依规在法定媒介、交易平台发布项目招标相关信息;
(八)发现违法违规情况时,不及时主动向监管部门和招标人报告;
(九)因代理机构原因造成评标现场秩序混乱或影响评标进程;
(十)故意损坏交易中心设施、设备;
(十一)不按要求参加交易综合监督管理部门、行业监管部门、交易中心组织的招投标相关培训活动。
第十四条 代理机构及其项目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一次扣10分:
(一)项目入场登记时提供的资料与实际情况不符;
(二)在不同法定媒介、交易平台发布的同一项目招标相关信息内容不一致、时间不同步;
(三)未按规定填写专家抽取系统信息,导致评标严重延时;
(四)因代理机构原因造成开标现场秩序混乱或影响开标进程;
(五)不按规定支付专家劳务报酬;
(六)违反投标保证金管理规定,造成投标保证金不能及时清退的行为;
(七)因代理机构原因引起投诉、举报,导致交易项目延误,造成不良影响。
第十五条 代理机构及其项目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一次扣5分:
(一)取消、变更场地需求未及时告知交易中心,造成场地资源浪费;
(二)不遵守交易中心现场管理相关规定;
(三)在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网站上发布的信息中存在错敏字、无效链接和未按规定隐藏个人身份信息造成不良影响;
(四)登记项目信息、发布公告信息有误,或未按规定预约场地,造成不良影响;
(五)未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领取开评标录音录像资料或因代理机构原因导致开标评标录音录像资料遗失损坏;
(六)复评、封标等异常情况未及时在系统登记告知交易中心。
第三章 考核评价与结果运用
第十六条 交易中心对代理机构在记分周期内的扣分情况进行汇总并上报交易监管部门。对在记分周期内代理机构扣分达60分的,各行业监管部门应及时予以提醒、约谈。自代理机构扣分达100分之日起,暂停其在交易中心从事交易代理服务一年。
第十七条 如代理机构对考核处理结果有异议,可在接到处理结果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向交易中心提出复核申请(复核申请表见附件2)。 交易中心在收到代理机构对异议信息的复核申请后10 个工作日内组织核实,经查实属于扣分不当的,应予纠正,并重新公布评价结果。
第十八条 考评结果在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示,并报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监管部门及各行业监管部门进行结果运用,由行业监管部门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处罚。考评结果同时抄送县(市、区)行业监管部门。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代理机构服务行为考核评价表
考评时间: 年 月 日
项目名称 | |||
项目编号 | |||
代理机构名称 | |||
代理机构人员 | |||
考评扣分内容 | 扣分分值 | 备注 | |
扣分合计 | ( )分 |
现场监督单位名称:
现场监督代表签字:
招标单位代表签字: 交易中心签字:
附件2
代理机构考评结果复核申请表
申请单位 | |||
申请时间 | 联系电话 | ||
考评结果 复核申请 |
(简要说明申请复核项目、被考评结果情况及申请原因,具体说明考评结果是否存在错误或不公等。)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 ||
交易中心 复核结果 | 交易中心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