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调整燃气经营许可行政审批权限
近期,《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2025年修正)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实施。为贯彻落实好燃气管理工作,根据发布修正条例及《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国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安委〔2023〕3号)等有关要求,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燃气经营许可行政审批权限的通知》(编号:20253803)明确了相关权限调整和其它工作要求:
一、调整自治区审批权限。由燃气经营活动所在地设区市燃气主管部门或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审批的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自治区燃气主管部门不再办理燃气经营许可证有关事宜。
二、自治区燃气主管部门原审批许可后续事宜。已由自治区燃气主管部门核发的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向燃气经营活动所在地设区市燃气主管部门或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审批的部门申请办理。
三、设区市承接工作要求。各设区市燃气主管部门和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审批的部门要加强与自治区燃气主管部门对接,做好业务衔接和已核发证件承接、同一企业已核发证件归并等有关工作。要健全完善辖区内燃气经营企业管理台账,动态更新企业信息,强化对相关企业的日常监管,确保监管无死角,全覆盖。
各设区市要高度重视燃气经营许可行政审批权限调整工作,提高思想认识,细化工作措施,做好权限承接和业务衔接,确保各项工作平稳有序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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