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柳州市推行企业跨辖区“一照多址”登记改革试点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柳州市推行企业跨辖区“一照多址”登记改革试点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县(区)行行政审批局(政管办):
根据《中共柳州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会议纪要》(第2021-3号)文件精神,现将《柳州市推行企业跨辖区“一照多址”登记改革试点工作指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深入推进我市“一照多址”登记改革,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营造更加宽松便利的市场准入环境。
柳州市行政审批局
2021年10月12日
柳州市推行企业跨辖区“一照多址”
登记改革试点工作指引(试行)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为企业松绑减负激发企业活力的通知》(国办发〔2020〕29号)、《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支持柳州市制造业和特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桂市监发〔2021〕17号)、《柳州市新一轮优化审批服务创新改革举措行动方案》(柳政发〔2021〕15号)文件精神,探索试行企业跨辖区“一照多址”登记改革,进一步降低市场准入门槛、放宽登记条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均在柳州市范围内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 企业住所是指企业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企业经营场所是指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住所只能有一个,经营场所可以有多个。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可以在同一地址,也可以不在同一地址。
第四条 企业跨辖区“一照多址”是指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不在同一地址但均属于柳州市范围内的,无需另行办理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涉及从事法定前置许可经营项目的除外),在营业执照上登记为一个住所和多个经营场所。
第五条 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跨辖区登记实行自愿申请原则,申请人可以申请“一照多址”跨辖区登记,也可以单独办理分支机构营业执照登记。
第六条 企业经营场所实行备案登记。营业执照同时记载企业的住所及经营场所,经营场所信息以二维码形式体现,审批部门、监管部门和社会公众可通过营业执照二维码查询企业的经营场所信息。
第七条 申请人申报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时,应用柳州市标准地址信息库中的标准地址申报为公司的住所和经营场所,以书面承诺的方式免于提交住所证明材料。申请人不愿承诺或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未纳入柳州市标准地址信息库内的,则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04号)及相关法规政策的要求,提交租赁合同、产权证明等住所合法使用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 企业可在办理设立登记时或设立登记后申请经营场所备案,应当填写《企业经营场所登记申请表》,并到登记机关办理备案登记,换发营业执照。
第九条 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增加、减少、取消经营场所,可按照经营场所数量申请多个营业执照副本,并将副本置于经营场所醒目位置。
第十条 已办理“一照多址”的企业,在办理经营许可证时,可凭纸质营业执照或电子营业执照到许可事项审批部门申请办理。
第十一条 行政许可审批部门根据登记机关核发的“一照多址”的企业执照,按照宽进严管的原则,实现“一证多址”的联办。
第十二条 登记机关要及时把市场主体登记的住所和经营场所信息推送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平台、供社会公众和相关职能部门查询。
第十三条 市场监管部门通过年报抽查、“双随机、一公开”等模式,加强对企业登记事项进行监管,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市场主体,由登记机关依法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平台予以公示,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
应当具备特定条件的住所和经营场所,或者利用非法建筑物、危险房屋、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从事经营活动的,由自然资源规划、住建、房屋管理、公安、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部门依法管理。涉及许可审批事项的,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依法监管。
第十四条 市场监管部门及登记机关对作出虚假承诺或不实承诺申报登记的市场主体,按照提交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登记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平台予以公示。
第十五条 《企业经营场所登记申请表》由柳州市行政审批局和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制定。
第十六条 本工作指引由柳州市行政审批局、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工作指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企业经营场所登记申请表
企业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法定代表人 | 联系电话 | |||
□增设 | 经营场所 | |||
□变更 | 原经营场所 | 变更后经营场所 | ||
□取消 | 经营场所 | |||
申请人郑重承诺如下: 1、已依法取得房屋使用权,申报的住所和经营场所信息与实际情况一致。该住所(经营场所)符合建筑安全、安全生产以及国家安全的要求,不属于违章建筑、危险建筑、被依法征收即将实施拆除的房屋、法律法规及政府相关规定的特定行业不得用于住所和经营场所的其他建筑,符合作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使用的条件。如承诺与真实情况不符,视为提交虚假材料,愿意接受有关职能部门的依法查处,并承担由此引起的相关法律责任; 2、在住所(经营场所)不从事危及国家安全、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影响人民身体健康、对环境造成污染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企业和个人不得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如违反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愿意自行承担所有经济损失,及时无条件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并承担由此引起的相关法律责任; 3、已知悉《民法典》关于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需取得利害关系业主同意的规定,遵守公序良俗,不侵害利害关系业主的合法权益。将住宅改为公司住所及经营场所的,已经征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 4、对住所(经营场所)有特定条件的,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5、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在住所和经营场所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申请人承诺,取得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后再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以上内容真实、合法、有效,若违背以上承诺,相关法律后果及责任由承诺人或本企业承担,并自愿接受信用失信处理,自愿接受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约束和惩戒。 申请人签署:
年 月 日 |
填写说明:
1、企业设立时申请登记经营场所信息的:申请人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
2、企业设立后增设、变更或取消经营场所的:申请人为该企业,须加盖企业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3、请依据实际情况勾选□,符合该项勾选“√”,不得多选空选;
4、经营场所地址应当按产权证的地址填写,没有产权证的按市、县(区)、街道(路、乡、镇)、小区(村)、门牌、房号(无门牌号的注明参照物名称)的格式填写,做到规范、清晰准确。
政府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报:市委深改委、市政府
抄送:市司法局
柳州市行政审批局办公室 2021年10月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