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部分出租汽车驾驶员被撤销行政许可的公示
根据《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5号)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不具备安全运营条件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撤销其从业资格证,并公告作废:……(二)有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有吸毒记录,有饮酒后驾驶记录,有暴力犯罪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记满12分记录。”的规定,胡岸等37名出租汽车驾驶员因有吸毒记录被撤销从业资格证,现予以公示(详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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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行政审批局
2023年 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