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西柳江环美现代特色农业(核心)示范区大棚棚顶光伏(F区19.9MW)项目送出工程项目核准的批复 柳审批投资核〔2024〕25号
柳审批投资核〔2024〕25号
关于广西柳江环美现代特色农业(核心)
示范区大棚棚顶光伏(F区19.9MW)项目
送出工程项目核准的批复
广西万跃新能源有限公司:
报来《广西万跃新能源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核准柳江环美现代特色农业(核心)示范区大棚棚顶光伏(F区19.9MW)项目送出工程项目的请示》及项目申请报告等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为满足广西柳江环美现代特色农业(核心)示范区大棚棚顶光伏项目F区、H区的并网及负荷消纳需求,促进当地社会经济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同意广西柳江环美现代特色农业(核心)示范区大棚棚顶光伏(F区19.9MW)项目送出工程项目。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项目代码为2409-450206-04-01-711833。
二、项目单位:广西万跃新能源有限公司。
三、项目建设地点:柳州市柳江区、鱼峰区。
四、项目主要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
新建一条单回路35千伏线路,起自环美F区光伏项目开关站,终至 110千伏穿山站35千伏出线间隔,按照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及柳州市柳江区自然资源局书面同意的线路路径方案进行建设,新建线路路径长度约27.5千米,其中架空线路25.0千米,电缆线路2.5千米。
五、项目估算动态总投资为2702万元,其中资本金540万元,项目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为20%,由项目单位以自有资金出资,其余通过银行贷款解决。
六、项目开发建设过程中要认真落实各项节能措施并选用节能产品,项目环保等设施必须执行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验收投入使用的规定。
七、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项目已取得的相关文件是:《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广西柳江环美现代特色农业(核心)示范区大棚棚顶光伏(F 区 19.9MW)项目送出工程高压输电线路路径走向(鱼峰区范围内)意见的函》(柳资源规划函〔2024〕546号)、《柳州市柳江区自然资源局关于广西柳江环美现代特色农业(核心)示范区大棚棚顶光伏(F 区 19.9MW)(H区19.8MW)项目送出工程高压输电线路路径走向意见的复函》(2024年4月22日)。
八、根据项目业主拟定的招标方案,予以核准项目的安装工程、主要设备实行公开招标,招标组织形式为委托招标。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建筑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未达到招标限额标准,由采购人依法自主选择采购方式。请项目业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有关招标投标的规定执行。
九、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进行调整,请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局提出变更申请,我局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者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十、请项目单位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规划许可、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环评等相关手续。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强化安全管理,做好项目建设和生产运营。
十一、本核准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有效期限2年。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前的30个工作日之前向我局申请延期。核准文件有效期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按规定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十二、每月5日前通过广西投资项目在线并联审批监管平台完成项目进展信息填报工作,直至项目实施完毕为止。
十三、如对本批复不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等规定,可以自收到本批复之日起60日内向柳州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柳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柳州市行政审批局接收领导干部插手工程建设廉政监督信访举报电话:0772-2660036,柳州市纪委监委驻市政府办公室纪检监察组接收领导干部插手工程建设廉政监督信访举报电话:0772-2806896,收信地址:广西柳州市城中区文昌路66号文昌综合楼920室,邮编:545001。)
附件:电力项目安全管理和质量管控事项告知书
柳州市行政审批局
2024年12月9日
附件
电力项目安全管理和质量管控事项告知书
广西万跃新能源有限公司:
为了进一步加强电力项目的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安全生产和质量事故,现就你单位广西柳江环美现代特色农业(核心)示范区大棚棚顶光伏(F区19.9MW)项目送出工程项目施工安全和质量管控应重点注意的事项告知如下。
一、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8号)、《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1号)、《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8号)和《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导则》(NB/T 10096-2018)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和要求,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应当按要求设置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应当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四、应当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投入。
五、应当按要求建立工程分包管控制度和措施,禁止施工单位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
六、应当组织开展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七、应当严格落实应急管理及事故处置措施,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八、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和《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业务工作的通知》(国能函安全〔2020〕39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开工前必须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手续,并做好工程质量管控各项工作。
若发生违反上述事项的行为,有关部门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处罚,并将处罚信息纳入被处罚单位的信用记录。
告 知 人:柳州市行政审批局
被告知单位(法定代表人):广西万跃新能源有限公司(覃华)
2024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