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融水县平漂水电站项目核准文件有效期延期的批复 柳审批投资核〔2026〕20号
柳审批投资核〔2026〕20号
关于同意融水县平漂水电站
项目核准文件有效期延期的批复
广西融水县善源水力发电有限公司:
报来《关于给予融水县平漂水电站项目核准文件有效期延期的函》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我局于2024年9月30日印发《关于融水县平漂水电站项目核准的批复》(柳审批投资核〔2024〕17号),核准批复融水县平漂水电站项目,项目代码:2020-450200-44-02-053400。截至目前,该项目已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初步设计、建设用地批复等前期工作,但因项目用地的出让手续尚未完成,导致项目未能在核准有效期内开工建设。
为促进项目顺利推进,根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7年第2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18〕35号),同意将《关于融水县平漂水电站项目核准的批复》(柳审批投资核〔2024〕17号)文件有效期延长至2027年9月29日,其余内容仍按柳审批投资核〔2024〕17号文件执行。请广西融水县善源水力发电有限公司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导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要求,做好施工安全管理和工程质量管控等各项工作,有效防范安全生产和质量事故的发生,我局就项目在安全管理和质量管控等方面需要履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书面告知。
根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文件规定,项目核准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如文件延期到期后,项目未实施建设的,项目核准文件失效,项目业主需重新申报核准。请项目业主接到此文后,尽快完善相关工作,推进项目实施建设。
如对本批复不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等规定,可以自收到本批复之日起60日内向柳州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柳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柳州市行政审批局接收领导干部插手工程建设廉政监督信访举报电话:0772-2660036,柳州市纪委监委驻市政府办公室纪检监察组接收领导干部插手工程建设廉政监督信访举报电话:0772-2806896,收信地址:广西柳州市城中区文昌路66号文昌综合楼920室,邮编:545001。)
附件:电力项目安全管理和质量管控事项告知书
柳州市行政审批局
2026年9月16日
附件
电力项目安全管理和质量管控事项告知书
广西融水县善源水力发电有限公司:
为了进一步加强电力项目的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安全生产和质量事故,现就你单位融水县平漂水电站项目施工安全和质量管控应重点注意的事项告知如下。
一、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8号)、《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1号)、《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8号)和《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导则》(NB/T 10096-2018)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和要求,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应当按要求设置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应当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四、应当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投入。
五、应当按要求建立工程分包管控制度和措施,禁止施工单位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
六、应当组织开展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七、应当严格落实应急管理及事故处置措施,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八、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和《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业务工作的通知》(国能函安全〔2020〕39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开工前必须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手续,并做好工程质量管控各项工作。
若发生违反上述事项的行为,有关部门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处罚,并将处罚信息纳入被处罚单位的信用记录。
告 知 人:柳州市行政审批局
被告知单位:广西融水县善源水力发电有限公司
2026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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